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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潮觀魚】
圍繞李榮浩與單依純的音樂版權爭議在媒體上持續發酵。29日下午,歌手李榮浩在微博發文,喊話歌手單依純,稱她在自己通過郵件明確拒絕的前提下,依然在商業演唱會上表演自己的歌曲《李白》。在這篇微博文章中,李榮浩稱自己作為前輩,一直“釋出善意”,“一直用最最積極正面的夸獎態度介紹你給全國觀眾 ”卻換來網上“調侃熱搜滿天飛”,并質問單依純:“你是來報仇的?仇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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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凌晨,單依純發文向李榮浩道歉,稱此次演出的版權審核與授權申請全權由主辦公司負責,自己出于信任未核實細節,造成了侵權。她表示未來會停止一切此首歌曲的演出和演唱,并刪除宣傳物料中關于這首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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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場糾紛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新潮觀魚對話了兩位法律界人士: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峰博士與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
在李榮浩的聲明中首先提及的是單依純深圳演唱會方“致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李榮浩方版權公司征求授權”。在此語境下授權涉及兩個單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與李榮浩公司。這是否意味著單依純在演唱會上演唱《李白》需要同時經過這兩個單位的授權批準?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著作權人集體管理詞曲著作權人作品的許可、使用收費等事宜。如果詞曲著作權人與音著協簽署了許可協議,只要該曲目在管理目錄與期限內,演員或演出組織方可直接跳過版權方從音著協獲得許可。胡峰律師表示:“其實,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果該曲目在管理目錄與期限內,演員或演出組織方只需,也只能從音著協獲得許可。”
單依純的案例中協會并未回復則視為“沒有授權”,單依純方顯然構成了侵權。單依純方向音著協提出申請的同時,這份申請并不會自動同步到李榮浩方版權公司。實際上,李榮浩方也是通過聯系音著協得到“并未授權”的消息后才在公開平臺指出單依純方的侵權行為的。在音著協的官方網站的管理作品檢索中,可以搜到《李白》這首歌,也就是說這首歌的版權已授權給音著協集體管理,李榮浩方通過郵件“明確拒絕”并不構成“單依純無法在演唱會上唱這首歌”的必要原因。胡峰律師表示:“如果在音著協管理范圍內,就不需要李榮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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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觀魚在音著協官網上看到,音樂會、演唱會的現場表演授權有明確的收費標準,計算公式為音樂著作權使用費 = 座位數×平均票價×4%。一般來說,音著協在收取相關費用后都會批準使用,“在管理范圍內,跟音著協簽署協議的話,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不會有什么例外”。而作為版權擁有方的李榮浩公司也會從使用費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單依純未獲音著協的授權而進行商業演唱的行為,顯然也損害了李榮浩的經濟利益。
如果李榮浩在自己的演唱會上唱《李白》需要授權并付費嗎?答案也是肯定的。
雖然李榮浩是《李白》的著作權人,當他將自己的作品委托給音著協管理時,就意味著他將這部作品的公開表演權等相關權利“信托”給了音著協。在法律上,這意味著,李榮浩依然是作者,但《李白》的公開表演權由音著協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進行演出的,應當由演出組織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許可并支付報酬。
在這里,法律將責任賦予了“演出組織者”(比如主辦方、承辦方),而不是表演者個人。如果是李榮浩的個人演唱會,雖然李榮浩是臺上表演的人,但演唱會通常有主辦方(某文化傳播公司)。主辦方必須向音著協申請許可并支付版權費。如果李榮浩自己就是主辦方(自己投資、自己承辦),那么作為“演出組織者”的他,依然需要向音著協繳費。如果是參加電視臺綜藝或音樂節,電視臺或音樂節的主辦方通常會購買“一攬子許可”,已經向音著協繳納了年度或單場次的版權費。在這種情況下,李榮浩作為受邀表演嘉賓,不需要自己去辦許可,因為主辦方已經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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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依純在《歌手》綜藝中演繹經過改編的《李白》
事實上單依純在《歌手》上唱《李白》就屬于最后一種情況,作為主辦方的芒果TV和湖南衛視會幫她搞定所有版權問題。最終,這筆錢的流向將會是由扣除少量管理費后,將剩余的錢分配給著作權人(李榮浩)。
在實際操作中曾經就有過這樣的案例。2015年,“林俊杰「時線·新地球」巡回演唱會—濟南站”成功舉辦后,演出的組織方被音著協以侵犯表演權告上法庭,指控演出組織方并未獲得許可和支付費用。雖然林俊杰在演唱會上演唱的《曹操》《小酒窩》《一千年以后》等歌曲都是他自己膾炙人口的代表作,林俊杰本人也非中國公民,但音著協與新加坡的音樂集體管理組織簽署了獨家許可協議,在中國境內獨家許可集體管理新加坡歌手的作品。最終,音著協勝訴,法院判決兩家演出組織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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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林俊杰在演唱會上與歌迷互動
李榮浩在微博文章中,指出單依純是“明知故犯”,這也是很多網友在這場糾紛中指責單依純方的點。胡峰律師指出,如果李榮浩所說屬實,那么單依純方就是明知未授權而演唱,構成故意侵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1款第2句,“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如果李榮浩方(或音著協)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一旦獲得支持,就會比不知情情況下的賠償金額高。
朱界平律師告訴新潮觀魚,依據《著作權法》,賠償計算遵循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使用費倍數→法定賠償的法定順序。若前幾項無法精準核算,法院可在500元至500萬元幅度內酌定賠償。結合《李白》知名度、演出商業規模等因素,賠償金額將遠超常規授權費用,絕非“侵權比授權更劃算”。
事實上,李榮浩在后續的聲明中明確表示“不需要索賠”,顯然他更關注的是作品本身。在引爆輿論的第一份聲明中,有一半的篇幅在論述單依純對《李白》這首歌的改編爭議給自己作為原創者帶來的困擾。“你在歌手節目中的翻唱,網上對于我本人調侃熱搜滿天飛,我保你萬全,順利登上神臺,沒有回復任何一字一句……”——這里的“保你萬全”更多地是指《歌手》之后的網絡輿論中李榮浩保持沉默的行為。
而網絡上對于單依純的批評也很快從法律責任轉向了《李白》這首歌的“魔改”“二創”上。很多音樂迷認為,單依純的改編中“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這句歌詞,把“李白”限定在王者榮耀的游戲角色。而李榮浩在單依純憑借《李白》上了熱搜時也遭遇了各種調侃,“沒人關注他受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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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 李榮浩
文無第一,武無第二,對于文藝作品的評價是很難有定論的。如果李榮浩僅對這首歌的“二創”進行評價,很難辯出個所以然,甚至可能陷入輿論的對立和口水戰的旋渦中。唯一可以確定的問題是,單依純有多大的“自由”改編這首歌曲?
事件發生后,樂評人@愛地人在微博發文,指出:
“版權所有人有權利決定自己版權曲庫作品,符合自己的審美要求……這種事情在音樂行業是常態,并不是說你有錢,想買誰的歌就能買到誰的歌。有時候,頭部的創作人,尤其是創作上非常有個性和態度的音樂人,在翻唱授權這件事上,往往會要求版權購買方出改編后作品的小樣后,才確定是不是授權。有些不符合要求的改編,版權方會不同意授權(就像這次的浩哥),有些則會提出修改要求,修改后符合要求了再授權。”
對此,胡峰律師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這是在音樂作品沒有授權音著協集體管理的情況下。一旦像《李白》這樣授權了,這些所謂修改到滿意后才授權的情況就不存在了”。
“授權集體管理”對于創作者更像是一把“雙刃劍”,誠然集體管理可以極大地降低版權方監督非法使用進行商演的管理成本,最大程度保證經濟利益和版權合規,但這也意味著“合理改編”的尺度不再憑借原創者的主觀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表演者獲得改編作品的授權,在不侵害原著作權人的作品完整權——即在不歪曲、篡改作品——的前提下,可以改編作品。
“實際操作中,對歪曲、篡改的舉證要求是很高的”胡峰律師表示。
這場風波伴隨著30日凌晨單依純的“立正認錯”而逐漸平息。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單依純版《李白》應該不會再問世了。而這件事的余波則是,社交媒體上開始涌現一大批涉及音樂版權的“侵權指控”和“維權行動”:
3月30日,水木年華盧庚戌發布微博,表示自己經過核查,發現2004年創作的《愛上你我很快樂》已經成為“侵權重災區”,要求侵權的歌手盡快補繳費用,“補費之后,既往不咎”,自己也會將版權費用于公益。
同一天,歌手龐麥郎轉發李榮浩微博,并@華晨宇,涉及華晨宇演唱他的作品《我的滑板鞋》的版權爭議。華晨宇工作室回應“冷飯又炒,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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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凌晨,《跳樓機》原唱LBI利比發布微博,講述自己與環球音樂的版權糾紛,稱“環球音樂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侵占我的歌曲版權稱擁有永久母帶權利”。
顯然,李榮浩發起的這場“版權之問”在改編爭議之外,無形中推動了整個音樂行業的“維權”和“普法”行動。雖然,要完全捋清其中的法律權責細節,并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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