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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某與陳某因打牌相識。梁某曾向陳某借款300元,借款后,梁某只償還了200元,尚欠100元未歸還。陳某因梁某一直未償還剩余拖欠借款,遂在某巷道處獨自等待梁某。當梁某經過時,陳某要求梁某還款未果,遂使用提前準備好的小刀從上往下捅向梁某的頭部和身體左側,后又對梁某拳打腳踢,致梁某輕傷二級。陳某亦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梁某因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未得到賠付,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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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因拖欠被告借款100元許久未還,陳某對梁某進行刺傷、毆打,致梁某受傷。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和行為所能引起的損害后果應當具有認知能力和預見性,雖然梁某向陳某借款未履行全部償還義務,但是陳某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追討借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告陳某應賠償包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21697元給原告梁某。
法官說法
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債務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任何以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中,被告陳某雖然作為債權人,但其在追討債務時,未選擇協商、訴訟等合法途徑,反而持刀捅刺、毆打原告,這種以暴力手段“私力救濟”的行為,不僅未能解決債務糾紛,反而讓自己走向犯罪的道路,最終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結局。需提醒,維權有邊界,行為守底線。追討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如因一時沖動采取暴力手段,不但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可能觸犯法律構成犯罪,面臨牢獄之災。
供稿:新興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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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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