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的大學生以0.98元價格
轉賣“二手”網課
竟被索賠1萬元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前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
網課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0.98元交易引發糾紛
2024年11月6日,云南某網絡科技公司獲得“某某插畫系統課從0基礎到原創插畫師”系列課程在全球范圍內的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相關財產權利的專有使用授權。
2025年5月,該公司發現某二手交易平臺上一位名為“某某吃飯飯”的用戶,正以0.98元的標價公開銷售名為“某某插畫訓練營P1—P6&43期”的課程資源包。
該公司隨即指派工作人員下單購買該商品。交易完成后,“某某吃飯飯”向其發送網盤鏈接及提取碼。
經核查比對,該網盤鏈接內存儲的課程視頻文件,與該公司享有權利的“某某插畫系統課”部分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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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梁某售賣的案涉網課。
該公司調查發現,案涉用戶為剛大學畢業不久的梁某。平臺交易記錄顯示,該商品在不到半個月內,以0.98元單價成功交易4次,總銷售額僅為3.92元。
網絡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二手”傳播是否侵權?
網絡公司訴稱,梁某未經許可,在公開網絡平臺以出售網盤鏈接的方式向公眾提供涉案課程,使得任何購買者均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取作品,這一行為完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特征,已構成侵權。
梁某辯稱,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剛畢業大學生,法律知識有限,涉案課程是此前在網絡平臺從他人處購得,初衷是學習使用,后因不再需要而隨手以極低價轉讓“回血”,全然不知這會涉及侵權。
她反復強調,自己僅僅是一個“二手”的、被動的傳播者,其轉售行為銷售額極低,未對網絡公司造成實質性經濟損失。
法院:非源頭轉售也侵權
本案承辦法官對雙方的訴辯主張進行深入審查,并依據相關法律作出清晰裁斷。
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作品,即構成侵權。梁某在網絡平臺公開銷售涉案課程網盤鏈接的行為,使得購買者能夠隨時獲得課程內容,這一行為本質上是將作品置于網絡空間供公眾獲取。
法官認為,著作權的侵權判定,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而不以行為人是“源頭”還是“二手”傳播者而改變,也不以營利目的或獲利多少為構成要件。
法庭最終酌情判定梁某賠償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200元,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法官說法:
數字內容的侵權認定不因傳播環節的先后順序而有所區別。無論是首次上傳還是二手轉售,只要存在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即構成侵權。
傳播者的身份、售價的高低、是否營利等因素,僅影響責任輕重的衡量,而不改變行為本身違法的性質。任何“價格低廉”“只是分享”“非營利目的”等想法,都不能為“非源頭”的傳播行為披上合法外衣,都無法成為未經授權傳播的有效抗辯。
據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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