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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公子
是人都會犯錯。
一旦哪個機構或者組織以0錯誤率為追求目標,那么更大更多的錯誤勢必會隨之而來。
2026年3月29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縣的一則通報引發廣泛關注:當地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史某輝申請國家賠償被依法中止辦理”一事展開調查核實。
通報寫得比較籠統,這里先給大家一個一句話省流版全過程,看了就知道有多么炸裂——女子被羈押821天后無罪釋放,申請國賠13天被叫停,并再次立案。
該女子名叫史玉輝,41歲,河南洛陽人,一個單親媽媽,曾在海南擔任擔任儋州市清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理。
2021年8月23日下午,她正在海南儋州的辦公室里上班,幾名刑警突然闖入,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直接將她銬走。
據報道,當時在幾十公里外的昌江縣公安局的審訊室里,警察告訴她:“說得我們滿意了,就放你回家;說得不滿意了,讓你牢底坐穿。”
訊問的內容都與她的老板有關——“他們問我,‘你老板(陳吉鎮)有沒有給人送錢’,我說‘沒有’,之后他們就把我關在那里,坐了一晚上。”
“第二天早上又開始訊問,我就說‘跟老板出去吃過幾次飯,買過幾次單’。”
很快,她被拘留并送到了看守所,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直到看到羈押單,才知道罪名是“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開庭的時候,公訴人給出的證據有二:一是老板有塊地用來蓋學校了,讓她去自然資源規劃管理局遞交材料。二是她跟老板微信聊天“很愉悅”,幫老板買過幾次單。
2023年,在看守所已經被羈押了兩年多的史玉輝向法院寫了申訴信,后被下發取保候審決定。2023年10月23日,史玉輝被三亞市第二看守所釋放,此時距她被逮捕整整8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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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終于認定證據不足,下達《不起訴決定書》。同年8月,檢察機關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賠償她的損失。
然而,賠償程序啟動僅13天,一紙通知書讓一切戛然而止:昌江縣公安局以“騙取銀行貸款”為由,對她重新立案偵查,賠償中止。
問題是,這個“騙取銀行貸款”的案子,在剛剛審結的涉黑案判決中,法院已經明確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沒有構成犯罪”。
這里就要說到一個經典的法律原則:“一事不再理”。這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石,指的是對同一行為,法院作出有效判決后,不得再進行審理和處罰。
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如果允許對同一行為反復立案偵查,司法程序將陷入無限循環,公民權利保障將形同虛設。
那么問題來了:這次重新立案,到底是因為發現了“新的事實、新的證據”,還是僅僅因為——不想賠那筆國家賠償?
如果是前者,那應當有扎實的新材料支撐;如果是后者,那就是典型的“換條罪名繼續追”,本質上還是針對同一個事實做出再次立案。
史玉輝說,從9月12日立案至今,沒有任何人找她詢問、調查過。她主動聯系民警,才知道案由是“騙取海南銀行2000萬貸款”。
警方一位葉隊長在電話里告訴她:“重新立案的證據就是檢察院給我們提供的這些證據材料。”也就是說,用的還是原來的那套材料。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怪象,其實也很好理解。
一個機構如果以“零錯誤”為目標,那么它早晚會以犯更大的錯來掩蓋前面的錯。因為承認一個錯誤,意味著要承受巨大的代價——責任追究、公眾質疑,甚至影響整個系統的“數據”。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桐輝曾在一篇文章中犀利指出:無罪判決率的抑制性考核,導致無罪判決被人為抑制,損害了被告人權利,還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考核一旦與“數據”掛鉤,辦案人員就可能實施策略化行為,甚至讓程序變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今天,我們的認罪認罰率超過90%,無罪判決率低于千分之一。這固然是一個很拿得出手的數據,但說實話,更能讓人感到心安的,是我們的司法敢承認自己犯了錯。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
有過則改,皆大歡喜,有過硬要說無過,那么最后哭的只能是無辜的冤屈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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