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即便政府承包商專門為美國政府制造產品,依然可能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任代理海軍部長富蘭克林·羅斯福隨即向國會緊急致信。他警告稱,由于擔心卷入代價高昂的訴訟,承包商在為海軍制造裝備時正變得猶豫不決。國會對此迅速作出回應,通過修改聯邦法律,賦予為政府制造產品的承包商免受專利訴訟的豁免權。
這項如今被編入《美國法典》第28編第1498條的法定豁免權,在過去一個多世紀里一直為國防制造商保駕護航。近期特拉華州聯邦法院的一項裁決表明,在現代采購時代,這種保護機制正暴露出其局限性。
特拉華州的這起案件涉及新冠疫苗的專利訴訟,而非武器系統。但此案觸及的核心法律原則,即產品“為政府”制造并免受訴訟的具體界定,對被稱為“新主承包商”的新興國防科技企業具有直接影響。這些企業包括安杜里爾、帕蘭提爾和盾牌人工智能等公司。它們利用私人研發資金開發軍民兩用技術,旨在同時服務于軍事和商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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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雙方近期達成了22.5億美元的和解協議,其中13億美元的支付取決于上訴法院如何裁定專利豁免權問題。外界認為,如果特拉華州法院的解釋最終成立,這些新興企業可能會發現,其賴以生存的商業模式將使它們比傳統競爭對手更容易陷入專利訴訟的泥沼。第1498條豁免權的運作機制如下:當承包商“為政府并在政府的授權或同意下”使用或制造專利發明時,專利持有人的唯一救濟途徑是在美國聯邦索賠法院起訴美國政府本身,以獲取合理補償。在此機制下,承包商可完全免受訴訟困擾。
該法規源于1910年,并在1918年得到擴充,其初衷正是為了防止專利侵權訴訟干擾戰時生產。歷史上,法院對第1498條的解釋一直較為寬泛。幾十年來,其適用范圍已擴展至海外制造的產品,并排除了誘導侵權等其他類型的侵權索賠。如今,政府明確同意專利侵權已成為招標和采購合同中的標準條款。
此前,阿布圖斯生物制藥公司在特拉華州聯邦法院起訴莫德納,指控后者的疫苗使用了其獲得專利的信使核糖核酸遞送技術,莫德納隨即援引了第1498條豁免權。莫德納向法院申請駁回針對其的訴訟,理由是該疫苗是在“曲速行動”期間根據政府合同開發的,并獲得了美國政府的明確授權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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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今年2月的一項命令中,特拉華州法院駁回了莫德納絕大多數疫苗銷售的豁免權主張。法院裁定,第1498條中“為政府”這一表述的關鍵界定在于,產品必須使政府自身受益。疫情期間,政府訂購了價值超過82億美元的莫德納疫苗,但這些疫苗被分發給了普通民眾,而非由政府雇員在履行公務時消耗。因此,只有直接接種于政府人員的一小部分疫苗才符合法定豁免的標準。
這一裁決劃定了一條以往法院未曾觸及的界線:即便政府為某項產品付款、簽訂合同、授權生產,甚至在采購合同中納入了標準的《聯邦采購法規》授權與同意條款,只要最終受益人是公眾而非政府本身,承包商仍需獨自面對專利索賠的風險。這種法律解釋的巨大影響在3月3日變得具象化。
當日,阿布圖斯與莫德納宣布達成22.5億美元的全球和解協議,這也是歷史上公開金額第二大的專利和解案。莫德納將預付9.5億美元,而額外13億美元的支付條件,則取決于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是否在復審中維持地方法院關于第1498條的裁決。這項附加條件將這一法律難題拋給了擁有全國管轄權的上訴法院。
乍看之下,一場疫苗專利糾紛似乎與國防采購毫無瓜葛。但特拉華州法院的判決邏輯,卻給不斷壯大的國防工業領域拋出了一個棘手的難題。目前,美國國防部正日益依賴“新主承包商”,利用私人風險投資來快速開發軍民兩用的軟件和自主系統。與專門為軍方制造戰斗機的傳統承包商不同,這些新興企業設計的平臺同時服務于政府和商業客戶。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特拉華州法院對“為政府”的解釋成為定局,可能會給五角大樓最急需的初創企業帶來實質性的訴訟風險與不確定性。設想這樣一個場景:一位專利持有人起訴一家“新主承包商”,理由是后者在控制跨行業自主系統的人工智能平臺中嵌入了侵權算法。如果法院適用特拉華州的裁決,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這項產品究竟是讓政府自身受益,還是讓更廣泛的公眾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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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同一個自主監控系統在一次部署中用于保護軍事基地,在另一次部署中卻用于管理民用災難救援,那么該技術可能在第一種應用場景下受到豁免保護,而在第二種場景下則面臨侵權風險。由于“新主承包商”在簽署正式采購合同之前很久就已經開始開發這些軍民兩用平臺,該裁決無疑為這種立法之初未曾設想的商業模式注入了極大的不確定性。
盡管目前尚未有“新主承包商”面臨如此精確的訴訟情境,但國防領域的專利持有人此前已對第1498條豁免權的底線進行過試探。作為國防承包商及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機智號”火星直升機的開發商,空境公司近期因對該直升機的地球版本進行商業演示而遭到專利侵權起訴。
空鏡公司援引了第1498條并最終勝訴,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院認定,單純的演示并不構成商業行為。相比之下,擁有實際商業銷售記錄的軍民兩用平臺,其面臨的法律事實顯然不會如此簡單明了。
第1498條擁有通過修正案來填補承包商保護漏洞的歷史。國會于1910年制定了該法案的前身,當最高法院裁定其適用范圍不包括建造海軍戰艦的承包商時,國會在短短數月內便擴大了該法案的涵蓋范圍。1942年,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生產的全面加速,國會更是主動消除了所有殘存的法律歧義,以確保知識產權糾紛不會干擾“民主兵工廠”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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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國會正處于制定《2027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的初期階段。去年的法案納入了參議院《促進國防改革與政府效率法案》以及眾議院《精簡采購以實現有效執行與交付法案》的部分內容,降低了非傳統國防承包商的準入門檻,并確立了商業采購的默認地位。
這兩項法案均未涉及專利豁免問題。國會正在積極推動采購制度改革以吸引軍民兩用技術的創新者,卻對一項可能將這種兩用模式轉化為訴訟風險的法律解釋懸而未決。
外界認為,在今年的撥款法案中加入對第1498條的澄清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政府授權下開發或制造的產品均享有豁免權,無論最終用途是直接造福政府還是更廣泛的公眾,將是一個順理成章的補充。專利持有人必然會對此提出異議,聲稱擴大第1498條的豁免范圍會將他們強行推入聯邦索賠法院。在那里,原告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且訴訟程序可能曠日持久。
此外,盡管該法規承諾提供“合理且全面的補償”,但在實際操作中,當以政府而非盈利性私營企業作為假設許可方來評估公平市場價值時,損害賠償金往往會偏低。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成本。
但必須指出的是,這正是國會每次修改該法規以適應不斷演變的國防工業基礎需求時,所尋求的利益平衡。將豁免權擴展至軍民兩用產品,與國會致力于讓商業開發者和傳統主承包商享有同等待遇的宏觀努力是一脈相承的。專利持有人依然會獲得補償,只不過買單方從承包商變成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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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會爭辯稱,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將最終化解這一不確定性。莫德納和解協議中高達13億美元的附條件付款,確保了雙方會對這一核心問題展開充分辯論的上訴,而且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近期剛在空境公司一案中確認了廣泛的豁免權。
但是,國防科技企業絕不能指望單純依靠法院的裁決來解決根本問題。如果莫德納勝訴,法院恢復了廣泛的豁免權,這一決定很可能依賴于疫情期間疫苗采購的特殊背景以及“曲速行動”的緊急授權。
屆時,如果一家“新主承包商”試圖援引該裁決來為軍民兩用的自主平臺辯護,它依然需要費盡心思向法院證明其處境與疫苗案具有可比性。反之,如果阿布圖斯勝訴,且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的狹義解釋,那么國防承包商面臨的后果將更為嚴峻。
一旦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確立“公眾利益不等于政府利益”的原則,專利持有人將獲得一套全新的理論武器,用以對付整個國防工業基礎中的軍民兩用承包商。
作為全國專利案件的專屬上訴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解釋一旦形成便極難被推翻。因此,通過法定程序進行修法,依然是通往確定性最直接的路徑。僅僅三個字“為政府”的解釋權,就能決定13億美元的歸屬,這一事實足以說明莫德納案背后牽涉的利益有多么龐大。
法院最終解答的只會是莫德納面臨的難題,而非國防科技領域的困境。1918年,海軍曾發出警告,指出訴訟風險正導致承包商在制造政府急需物資時畏首畏尾。當時,國會傾聽了這一訴求并采取了行動。時過境遷,如今的承包商群體已然發生了改變,但橫亙在面前的問題卻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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