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名片關注??
2025年5月,發生在廣州市的一起行政執法案件,在行政訴訟中暴露出一個問題:
執法機關9時55分已對原告住所進行檢查,卻在15時48分才立案,執法在前,立案在后,這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程序規定?
這不是個別瑕疵,隨著類似情況不斷出現,“先執法、后立案”正在從個案演變為常態。
更令人擔憂的是,本案中原告稱被傳喚超27小時,已明顯可能違反傳喚最長24小時的法定要求,但法院對此未作進一步調查與回應,便在判決中直接認定被告行為合法,其說理難以令人信服。
如此嚴重的違法,在訴訟中未得以糾正,而這又事關每一位公民的權利,事實是否真如律師所說?接下來我們一起看本案的經過。
1.案件經過
2025年5月26日9時55分,被告對原告住所進行檢查,原告稱,隨后便被帶至辦案中心。
![]()
??本案檢查證??
2.證據反映的時間矛盾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直至當日15時48分,才接報違法線索并進行立案登記,即立案在檢查之后。
![]()
??本案立案登記表??
原告陳述,其在9時55分后即被帶離住所,并于當日上午已在辦案中心等候。但傳喚證卻記載,其于當日17時32分才“到達”辦案中心,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事后補填的高度可能。
![]()
??本案傳喚證??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則不僅存在“先執法、后立案”的程序倒置問題,還意味著傳喚起算時間被人為后移。
按照傳喚證記載的時間計算,原告實際被傳喚時長,可能突破法定最長24小時的限制。
3.被告的回應
針對上述關鍵時間矛盾,鄭律師在庭審中曾三次明確發問,要求被告說明:2025年5月26日9時55分至15時47分之間,本案究竟是否已經立案。
然而,對于這一直接關系執法合法性的核心問題,被告未作出任何正面回應。
4.法院是否認為先檢查后立案違法?
那么,法院是否認為“先檢查、后立案”違反程序規定?
判決原文是這樣解釋的:被告在有原告初步違法證據的情況下,再正式立案調查,并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
??本案一審判決原文??
各位注意到了嗎,這里的處理非常巧妙,不過在這里,請各位先回答一個問題。
不損害合法權益,是否等于,不違法程序規定。
我認為不等于。
舉個例子,行政執法要求兩名執法人員同時在場,但如果只有一位執法人員,損害各位的權益嗎?
不損害,確實沒有對公民的權益造成任何損害。
但,違法嗎?
違法,違反了法律關于執法人數的規定。
所以,不損害合法權益,不等于,不違法。
本案來說,問題的關鍵在于程序是否合法,而非是否已經造成具體損害。先立案、后執法,本就是明確的程序要求;一旦順序被倒置,即已構成程序違法。
但法院在論證中,將“是否違法”轉換為“是否損害權益”,實際上是用結果標準替代程序標準,悄然完成了轉移。
高,實在是高。
相比之前玉門在判決中赤裸裸的胡說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廣州的水平確實高。
5.法院如何回應“傳喚是否超過24小時”
按照檢查證的時間,9時55分檢查結束,而傳喚證卻記載17時32分才到達辦案中心。
中間長達7個多小時,原告在做什么?
各位覺得他應該是在家休息,等候傳喚,還是早就被帶往辦案中心了?
原告陳述,這段時間其一直在辦案中心;而被告則稱,此期間原告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
各位可以想一想,原告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撒謊嗎?現實中,檢查結束后,執法機關是會讓人自行回家等待通知,還是直接帶至辦案場所控制、等候處理?
答案并不復雜。
但法院對“是否超過24小時”的回應,卻顯得頗為“技術化”。
![]()
??本案一審判決原文??
按《行政訴訟法》的要求,應當先根據在案證據還原事實,針對原告提出的異議,再由被告提供證據,如執法記錄儀的錄像,證明檢查結束后原告留在住所,并未一同前往辦案中心,再判斷傳喚是否超時。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既沒有要求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執法合法,也未在判決中回應原告這段時間的狀態,而是直接依據文書所載時間,套用法律規定,得出“未超24小時”的結論。
高,確實是高。
目前,本案已提起上訴。
6.律師觀察
試想一下,如果行政執法,不再要求先立案后執法,那未來,豈不是都可以稱有初步的違法證據,即可對公民的住所進行檢查,如果查出確實違法,再帶回辦案中心補檢查證、立案手續、傳喚證等。
如果沒有確鑿的違法事實呢?就允許執法機關對公民的住所這么一頓檢查嗎?對此,公民有救濟渠道嗎?法律對于必須要求檢查現場出示檢查證的要求,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在我看來,本案判決的說理更像是一種“空中樓閣”。
它嚴重脫離了執法場景與時間事實,用抽象的規范解釋,將本應接受嚴格檢驗的執法過程,包裝為表面上的“依法行政”。
原告在2025年5月26日9時55分至17時32分之間,究竟處于何種狀態?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
各位可以通過上面展示的判決原文,得出答案嗎?
廣州法院選擇回避這關鍵的七個半小時,將本應查明的事實懸置不論,仿佛只要不予正視,問題就可以不存在,像極了當危險來臨時把頭埋進土里的鴕鳥。
過去,每當提到廣州,人們往往將其視為經濟繁榮、治理成熟、規則意識強的城市。基于這種認知,我們也會自然期待,其行政執法與法治水平應當與之匹配。
但本案,卻讓這種“想當然”被重新審視。
法是良法,我們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層面是極其領先的,所以問題是出在哪里了呢?
我記得剛上法學院第一個學期的期末,在圖書館里準備法理學的考試,其中有這樣一句話:“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很長一段時間,我都不理解它的含義。
但現在,我深有感觸。
7.呼吁
希望每一位公民能夠持續關注這類案件。
它們并非孤立個案,而是在不斷試探公民對權利邊界的承受與容忍。
當程序被反復突破卻未被糾正,問題就不再停留在個案層面,而會逐步外溢,影響到所有人的權利預期與安全感。
正因為如此,每一次看似發生在他人身上的執法過程,最終都可能成為與每個人相關的現實。
權利的邊界,不會在沉默中自動穩固;對程序的每一次忽視,都是在為下一次更大的突破鋪路。
-完-
??點擊名片關注??
400萬+次閱讀,成千上萬的讀者選擇“律師觀察Lab”,關注公眾號“律師觀察Lab”,黃賭毒的犯罪知識會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腦。
點贊、評論并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加入我們,一起漲姿勢。
![]()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