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6日18時02分許,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龍歸街道永興村和興北街9號東側地塊發生一起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火災事故,造成1人受傷、20輛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75.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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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駕駛員違法過氣、押運員擅自離崗使危險貨物脫離監督、危運車輛裝載燃氣無人監督隨意停放,是本次事故中的重要風險因素。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2月6日16時42分,廣州市嘉和興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興公司”)危運車輛駕駛員何承運,在押運員彭偉提前下車回家的情況下,獨自駕駛裝載燃氣的粵A7C8U5號牌廂式危運車輛(以下簡稱“涉事車輛”),進入白云區龍歸街永興村停車閘口內和興北街9號東側地塊,停放在場地東側普通車輛之間的一個空位,車頭朝向地塊中間道路,車尾朝東面菜地。停車后,何承運前往附近家中,用電動三輪車裝載過氣工具(1個倒氣泵、2條連接軟管、1個蓄電池)和1個15公斤空瓶回到涉事停車點對面圍墻一側。
16時58分至17時50分期間,陸續有人用電動自行車將15公斤規格的空瓶送到涉事停車點,又裝載實瓶(裝滿燃氣)離開。
其中,17時13分許,何承運老鄉、倒氣泵合伙投資人肖廣生駕駛電動自行車攜帶兩個自用(非嘉和興公司)燃氣實瓶到達涉事停車點,使用何承運帶來的倒氣工具,在圍墻一側將帶來的兩個實瓶中的燃氣過氣到事先放置在此的兩個嘉和興公司的空瓶內,何承運在旁守候。17時46分過氣完成后,肖廣生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運送過好氣的嘉和興公司氣瓶給客戶銷售以牟利。
肖廣生離開后,何承運將裝載過氣工具的電動三輪車開到涉事車輛車廂北面,把過氣工具從三輪車上卸下來,放在車輛右側、視頻死角側,開始從50公斤實瓶往15公斤氣瓶過氣,50公斤的氣瓶在車上(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15公斤的氣瓶、氣泵、蓄電池等在地上,氣泵通過軟管分別與50公斤實瓶、15公斤空瓶連接,泵的導線末端有夾子,夾子夾在蓄電池電極上。
18時02分,15公斤氣瓶與軟管連接處發生泄漏,泄漏的液化氣迅速氣化,遇電氣火花著火,監控視頻可見車廂北側閃現火光;18時03分,何承運立即停泵,關閉15公斤氣瓶閥門并解開軟管與之連接。但火已向右側車輛蔓延,監控視頻可見車底出現流淌火,隨即發生第一次閃爆;18時05分,何承運急忙駕駛車輛駛出沿中間通道移動約十米后,因火勢過大被迫棄車逃離火場并報警。由于泄漏燃燒的燃氣不斷烘烤氣瓶,先后導致11個氣瓶物理爆炸,將停放的20輛車(含涉事車輛)燒損。事故造成何承運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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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危運車輛(粵A7C8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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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受損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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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故現場收集的氣瓶
事故直接原因
嘉和興公司駕駛員何承運利用過氣工具,對危運車輛上燃氣氣瓶違法冒險過氣,由于軟管接頭與氣瓶之間連接不可靠,造成液化氣大量泄漏,由于整套過氣工具既無緊急切斷裝置又非防爆電器,產生的電氣火花引燃泄漏的液化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火焰燃燒烘烤車上其它氣瓶,導致部分氣瓶閥門熔損泄漏,部分超壓發生物理爆炸,火勢蔓延。
對事故有關單位
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刑事責任追究建議
1.何承運,涉事車輛駕駛員,嘉和興公司神山達嶺氣站車隊駕駛員,事發時違法過氣操作人。
液化石油氣屬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其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有關規定在車輛停放點違法過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先后發生10余次閃爆,造成20臺車輛損毀,引發公眾恐慌,周邊涉險人數較多,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白云公安分局采取強制措施。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如不滿足條件,建議移送白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2.肖廣生,何承運老鄉、氣泵合伙投資人,事發前曾違法過氣。
其未經許可擅自違法對危險貨物(燃氣)轉移儲存作業,存在重大傷亡事故現實危險,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白云公安分局采取強制措施。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如不滿足條件,建議移送白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3.張潤明,嘉和興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應當制定而未制定源頭超限超載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確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到位,未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駕駛員違法過氣等事故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其管理疏忽行為,導致事發駕駛員何承運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有關規定違法過氣,進而致使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多車損毀,引發公眾恐慌,周邊涉險人數較多,涉嫌刑事犯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白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自刑罰之日起責成其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如不滿足條件,建議移送白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白云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上述3名人員相關從業資格進行處置。
事故單位處罰建議
嘉和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對相關崗位責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健全相關問題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駕駛員過氣、押運員擅自脫崗等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白云區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單位人員處罰建議
1.彭偉,涉事車輛押運員,嘉和興公司神山達嶺氣站車隊押運員、送氣工,在危運車輛裝載危險貨物情況下擅自離車下班,未確保危險貨物在押運人員監督之下;作為危運車輛安全管理人員未落實監督檢查責任;未及時排查并消除駕駛員違法過氣、超載運輸等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白云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楊擁軍,嘉和興公司神山達嶺氣站車隊隊長,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填寫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與實際不符;未落實貨物運輸源頭裝載責任,以至于車隊大量車輛超載出場;作為車隊長、危運車輛安全管理人員未落實監督檢查責任,未及時排查并消除駕駛員違法過氣、超載運輸等隱患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市交通運輸局按照相關規定,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并給予行政處罰。
3.武化億,嘉和興公司物流部部長(分管兩個氣站車隊),未落實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未督促確保神山達嶺氣站車隊長正確填寫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未落實貨物運輸源頭裝載責任;作為物流運輸部門領導,未落實對車隊監督檢查責任;未及時排查發現神山達嶺氣站車隊的隱患問題。建議白云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鐘英雄,嘉和興公司神山達嶺氣站站長、氣站安全管理負責人,對相關崗位責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充裝人員、門衛對相關制度規程文件內容不了解;對氣站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排查發現氣站車隊存在的隱患問題,且未將日常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案。建議白云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5.韋華,嘉和興公司安技部部長,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未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建立電子運單填報監督、充裝數據校核、源頭超載監督、車輛運輸及停放回場監督等內容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對相關制度規程文件內容不了解(微信公眾號:燃氣世界);未嚴格檢查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和發現氣站存在的隱患問題。建議白云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6.曾海明,嘉和興公司安全運營總監,企業安全管理分管負責人,未組織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檢查發現氣站存在的隱患問題。建議白云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其他人員處理建議
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白云區城管部門、白云區交通運輸部門、白云區市場監管部門、龍歸街道、江高鎮的相關公職人員履職不夠到位的線索及材料,建議移送紀檢機關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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