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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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受讓債權時,只盯著本金、利息,以為原合同里寫了違約金,自己接手后就能一并主張。
那么,債權轉讓未明確約定違約金請求權,受讓人能否自動取得?
最高院在《燕新某有限公司與云南中成某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違約金請求權不屬于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未經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人不能取得。
裁判觀點解析
以上判例表明,只轉讓主債權,沒明確把違約金請求權一起寫進轉讓合同,就算債務人逾期違約、原合同約定再清楚,受讓人也一分違約金都要不到。
一、致命誤區:別以為違約金會“自動跟著債權走”
不少人存在慣性思維:主債權轉讓,利息、違約金、滯納金、逾期罰息這些附屬權利,自然一并歸受讓人。
這個想法完全錯誤。
《民法典》規定債權轉讓時,抵押權、質權、保證權等擔保權利作為從權利,隨主債權一并轉移;但違約金請求權,是基于原合同違約產生的獨立請求權,不屬于法定當然隨遷的從權利。
如果債權轉讓協議里,只寫“轉讓XX元本金及利息”,沒明確提及“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權利,法院會認定:本次轉讓僅包含本金和約定利息,違約金權利仍留在原債權人手里。
受讓人后續起訴債務人,只能要回本金和利息,違約金訴求會被直接駁回。
最高院核心裁判結論: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權并非債權的法定孳息,也不是主債權的法定從權利;未經債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受讓人不能取得該項權利,向債務人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必備條款:必須加上這句話,違約金才能主張
想要完整受讓債權,包括逾期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必須在債權轉讓合同中,加入以下明確約定(直接復制可用):
債權轉讓范圍條款(必備)
轉讓方自愿將其對債務人【XXX】享有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幣【XX】元、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等),以及基于原合同產生的全部違約索賠權利,一并轉讓給受讓方。
受讓方取得上述全部債權及附屬索賠權利,有權以自身名義向債務人主張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全部相關款項。
條款關鍵要點:
- 必須寫明“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能只模糊寫“全部債權”;
- 明確包含“違約索賠權利”,覆蓋原合同全部違約救濟權利;
- 列明實現債權的費用,一并納入受讓范圍,避免后續維權費用自擔。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轉讓,違約金不自動轉讓,寫進合同才有效。簽協議時多寫一句話,就能保住幾十萬、上百萬的違約金;少寫這一句,就算官司打贏,也只能拿回本金。事前多一分鐘審核,比事后打官司維權,省錢、省力、省心百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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