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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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筆跡真偽、工程量核算、傷殘等級評定、財產價值評估、產品質量認定等專門性問題,往往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才能查清事實。不少當事人一審舉證期限內未申請鑒定,等到二審才想啟動鑒定程序。
那么,一審中未提鑒定申請,二審中還能再提嗎?
我們來看最高院幾則案例:
一、不支持再次申請的
最高院《劉裕堂訴佛山市順德區億賽電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再審案》(2020)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一審階段即可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阻礙其向一審法院申請筆跡鑒定的事由,但其怠于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且無故缺席一審庭審,視為其放棄相應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二審法院據此不準許其提出的筆跡鑒定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支持再次申請的
最高院《廈門萬杰隆集團有限公司、廈門港務貿易有限公司質押合同糾紛再審案》(2021)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一審中不愿申請司法鑒定,未承擔舉證責任。二審法院可以重新確定舉證期,由對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且申請鑒定屬于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法律并未規定一審未申請鑒定的當事人不能在二審提出鑒定申請,其亦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并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故二審法院批準該項鑒定申請并無不當。
三、有條件支持的
最高院《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20)
裁判要旨: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及工程鑒定的重要性,人民法院應當對是否確有必要進行鑒定予以審查,而不能以一審時未申請鑒定為由一概不予準許。如果相關鑒定事項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不鑒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應對鑒定申請予以準許。
根據最高院案例,大致可以梳理出一審中未提鑒定申請,二審能否再提的一般審查規則:
一、在二審中可以提鑒定的條件 1. 一審因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二審才具備鑒定條件
一審期間,鑒定所需材料尚未形成、無法獲取,鑒定機構無法開展鑒定;或者案件事實在一審階段尚未顯現需要鑒定,二審才出現必須鑒定的關鍵事由,屬于客觀障礙,二審可申請。
2. 二審出現新證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認定事實
二審中提交了新的關鍵證據,該證據的真偽、關聯性、證明力必須通過司法鑒定才能確認,不鑒定就無法查清案件核心事實,法院會準許鑒定。
3. 一審法院未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不知情需鑒定
法院審理過程中,未告知當事人需對專門性問題申請鑒定,也未指定鑒定申請期限,當事人因不知情未申請,并非主觀放棄,二審可補充提出。
4. 不鑒定會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且嚴重影響裁判公正
鑒定事項涉及案件核心事實,現有證據完全無法認定,不進行司法鑒定會直接導致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為糾正錯案,會準許鑒定。
二、二審中提鑒定會被駁回的情形
1.主觀放棄鑒定權利:一審法院明確告知需鑒定、給出舉證期限,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仍不申請或逾期申請、拒不繳納鑒定費,視為放棄,二審絕不允許補提。
2.故意拖延訴訟:一審有充足時間、完整材料申請鑒定,卻故意隱瞞不申請,二審為拖延時間、拖延履行才提申請,法院直接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一審無正當理由不提,二審再申請,大概率被駁回,最終可能因舉證不能敗訴。只有存在客觀障礙、新證據、法院未告知等特殊情況,二審才有機會獲批。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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