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亓玉昆
2025年3月,韋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時,韋某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數月,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除了韋某先行向楊某墊付醫療費4000元外,韋某和保險公司未支付和賠償其他費用。楊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2025年11月,楊某將韋某及保險公司共同訴至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我們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負責人認為,韋某的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已過期,屬于“無證駕駛”。
該負責人稱,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投保提示書》,保險公司已在提示書中用加黑加粗字體告知了交強險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約定“投保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駕駛證過期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法定的免責事由。”辦案法官表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韋某的駕駛證系逾期一年內未審驗,未被依法取消駕駛資格,并非“無證駕駛”,且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亦未認定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屬“無證駕駛”。
“交強險的賠付是法定義務,優先于保險合同約定。”辦案法官解釋,交強險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時獲得基本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首先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即使駕駛員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須依法先向受害人賠付。
再者,雖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即有過錯的駕駛員)追償,但這屬于保險公司與侵權人之間的內部追償關系,絕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絕對受害人履行法定賠付義務的“擋箭牌”。因此,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某損失共計16.79萬元。同時,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判令保險公司在賠付款中直接返還韋某先前墊付的4000元。
“駕駛證超期,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需分情形認定,不能簡單將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等同于‘無證駕駛’。”辦案法官表示,盡管如此,還是提醒駕駛人員應留意證件有效期,謹記“無證不上路”的原則,證件期滿及時辦理換證,做到“有證上路”,安全駕駛,保障個人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2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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