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通過創新司法協同與修復監管模式,讓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得到實質性彌補。
據悉,該案在辦理過程中,江津區人民法院發出了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等12家單位聯合出臺《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十條措施》后的全市首份《移送監管告知書》和《委托修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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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看人工魚巢搭建情況。
經查,劉某、羅某等人采用炸魚的方式在長江流域進行非法捕撈,對區域水生生物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經專家科學評估,案涉生態損害價值共計1.2萬余元;專家同時出具修復方案,明確可通過投放8—12厘米規格魚苗或搭建人工魚巢的方式,開展漁業資源生態修復。
案件辦理過程中,江津區人民法院促成江津區農業農村委與劉某、羅某等人自愿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約定,由義務人出資1.2萬余元,在江津轄區長江干流保護區內搭建人工魚巢,相關修復工作由江津區農業農村委聯合多部門統籌組織實施,委托第三方修復機構進行生態修復。該協議經法院依法進行司法確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
依托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等12家單位聯合出臺的《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十條措施》,江津區人民法院向江津區農業農村委送達《移送監管告知書》,明確其作為修復監管單位,應依法全程監督第三方修復機構完成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在劉某、羅某等人將修復費用足額交納后,江津區人民法院隨即向江津區農業農村委送達《委托修復函》,正式委托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要求,全面推進修復工作落地。
隨后,江津區人民法院聯合重慶市魚類保護管理處、江津區農業農村委開展實地督導,共同查看長江干流保護區人工魚巢搭建進展,確保生態修復措施精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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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魚巢搭建現場。
3月24日,江津區人民法院再次聯合重慶市魚類保護管理處,邀請相關專家,對人工魚巢搭建進行了驗收。
經專家評估,本次人工魚巢搭建效果良好,生態修復作用初步顯現,已有部分魚卵成功孵化出幼魚。
上游新聞記者徐勤 實習生 崔瀚丹 圖片由江津區人民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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