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比對方法不同,就商標類刑事案件而言,在比對過程中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需要明確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狀態、核定使用類別、有效期限等,以明確權利比對的對象。就“同一種商品”的判斷,應以注冊商標核準登記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作為比對對象,不應僅局限于商品名稱的比對,還可以從用途、功能、消費對象、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對“同一種商品”進行比對判斷。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就“相同的商標”的判斷,應以商標注冊證顯示的商標圖樣為比對對象,以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作為具體的比對要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二是比對環節應在庭審中展現出來,在庭審調查階段進行。可在其他證據質證完畢后進行,也可與鑒定結論等涉及商標同一性的證據質證后同步進行比對,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訴機關發表涉案商品是否假冒注冊商標的具體比對意見,后由被告人及辯護人發表反駁意見,如無較大爭議則一般進行兩輪即可,對爭議較大或涉及商標數量較多的,可以分別不同商標、不同比對要素逐一進行,比對過程應清晰、準確地在庭審筆錄中體現。
三是對“同一種商品”應以綜合判斷為原則,對“相同的商標”以整體比對、隔離比對為原則。就“同一種商品”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在商標類犯罪案件的辯護中,辯護人應緊扣前述比對規則,有針對性地制定辯護策略。針對商標同一性認定,需厘清刑法意義上涉案商標之間的差別與民事上“近似商標”的法律邊界。對公訴機關超出司法解釋列明的細微調整范疇、將“商標近似”等同于刑法上的“商標相同”的指控,應結合商標核心顯著特征、相關公眾的一般識別能力,逐一拆解比對要素,論證涉案商標差異是否足以影響公眾識別,從根本上否定商標同一性的指控邏輯。
針對“同一種商品”的認定,辯護人需圍繞商品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維度展開實質抗辯。同時應同步審查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穩定性與實際使用情況,針對公訴人主張的涉案權利商標,如果其本身的權利狀態存在瑕疵、長時間沒有真實的合法使用行為、也沒有對應商譽積累,應及時提出,這類商標不應納入刑事法律保護范圍,保持刑法的謙抑性,限縮刑事打擊邊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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