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調查后,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作者:李舒 李營營 劉夢陽(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安機關負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偵查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除自訴外,申請執行人應當如何追究被執行人的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起指導性案例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負有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追訴的,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案情簡介
一、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法院”)判決上海甲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支付上海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3,250,995.5元及相關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甲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二、2017年11月7日,乙公司向青浦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5月9日,青浦法院組織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但甲公司多次拒不履行協議。
三、2019年5月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執行判決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簡稱“青浦公安”),青浦公安決定不予立案。
四、2019年6月3日,乙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浦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請求檢察機關監督立案。
五、青浦檢察院調查發現,甲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將法定代表人呂某變更為馬某某,導致法院無法查明甲公司資產。并且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作為甲公司實際經營人的呂某要求丙控股集團江西南昌房地產事業部以匯票形式支付2506.99萬元工程款,并背書轉讓給呂某實際經營的上海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經營使用。
六、2019年7月9日,青浦檢察院要求青浦公安說明不立案理由,后經審查認為該理由不成立。2019年8月6日,青浦檢察院向青浦公安發出《通知立案書》并一并轉移調查獲取的證據。
七、2019年8月11日,青浦公安對甲公司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立案調查。調查期間,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執行款,甲公司與呂某自愿認罪認罰。
八、2019年12月10日,青浦法院判決甲公司、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如何處理。
青浦檢察院認為,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更換企業名稱、隱瞞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追訴。申請執行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于通知立案的涉企業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不予立案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應當開展調查核實,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可由法院提請檢察機關予以監督。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三、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35.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
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
第五百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對于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條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高檢會〔2010〕5號)
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二)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印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九、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院判決
以下為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中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甲公司在訴訟期間更名并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法院在執行階段無法查找到甲公司資產,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且在執行同期,甲公司舍棄電子支付、銀行轉賬等便捷方式,要求丙集團以銀行匯票形式向其結算并支付大量款項,該款未進入甲公司賬戶,但實際用于甲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其目的就是利用匯票背書形式規避法院的執行。因此,甲公司存在隱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判決甲公司、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并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案件來源
《上海甲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呂某拒不執行判決立案監督案》(檢例第92號)(現有檢索結果顯示該案文書未公開)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可以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提起自訴。
案例一:《李某2二審刑事裁定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刑終1673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基本證明被起訴人廣州市增城區永寧街簡村村民委員會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財產權利。上訴人為此曾向公安機關控告三被起訴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上訴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對于上訴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綜上所述,原審裁定對上訴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不予受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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