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公布2025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推薦的3個案例入選,涉及醫療、理財、網購領域。
此次發布的典型司法案例覆蓋多個消費領域,聚焦醫療糾紛、金融消費、預付式消費、“大字吸睛小字免責”、旅游安全、七日無理由退貨、二手車交易、網購糾紛管轄、“刷單炒信”、加油站計量作弊等消費維權熱點、難點和堵點,通過以案釋法,對消費者普遍關心的“醫療糾紛是否適用消法”“‘大字吸睛小字免責’該承擔什么責任”“加油站計量作弊消費者如何舉證”等問題給出答案,體現了司法實踐對當下消費爭議的積極回應,彰顯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
發布方表示,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希望通過發揮典型司法案例的示范效應,引導經營者樹立合規意識、規范日常經營行為,引導消費者提升維權能力、依法理性維權,共同打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
孫某某訴北京大望路中西醫結合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孫某某因皮膚起疹通過網絡咨詢北京大望路中西醫結合醫院有限公司,詢問醫療機構資質時被告知為“國家正規三甲以上老醫院”,遂到院就診并被診斷為丘疹及前列腺炎,三次就診共支付醫療服務費61,963元。后行政部門認定該醫院工作人員就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資質等問題對孫某某的詢問作出了不真實答復,責令北京大望路中西醫結合醫院改正,并對該醫院作出行政處罰。孫某某以虛假陳述、誘導消費及過度醫療構成消費欺詐為由,訴請退還費用并主張懲罰性賠償。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望路中西醫結合醫院退還醫療服務費50,000元。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邀請醫療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確認孫某某所患系普通病癥而非急危重癥,且經查其全部費用為純自費。該醫院為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完全由市場調節,其與原告孫某某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合同關系,法院認定本案中的醫療服務行為屬于消費型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醫院在孫某某就診咨詢和治療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和過度醫療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醫院退還孫某某醫療服務費50,000元,并按全部醫療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185,889元。
【維權指引】
非醫療美容類醫療糾紛案件也可視具體情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醫療機構為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不屬于強制締約醫療服務合同范圍且為市場自主定價、就診費用全自費且不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政府集中采購價格,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接受服務”,可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
消費者在接受醫療服務前,要謹慎甄別、核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資質身份,避免僅憑網絡宣傳作決定;就診中可要求出具明確診斷依據與項目費用清單,謹慎對待高頻檢查和重復治療,及時保存病歷、檢查報告、收費票據與溝通記錄。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恪守誠信原則,依法執業。
案例二
王某某訴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某(滿65周歲)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外支行客戶經理推介下,先后認購三只基金共計106萬元,贖回時虧損219,586.34元。王某某主張其購買與風險測評由客戶經理代為操作且未對購買過程進行“雙錄”(錄音錄像),興業銀行辯稱上述購買行為均為王某某自行線上操作,線上銷售不適用線下“雙錄”監管規定。
法院認定興業銀行對老年客戶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瑕疵,并存在“線下營銷推介、線上完成交易”以規避“雙錄”監管,明顯超出消費者自主購買范疇的情形,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令銀行對王某某投資損失承擔30%賠償責任,賠付63,031.05元。二審北京金融法院維持原判。
【維權指引】
老年消費者群體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應問風險、問期限、問費用,了解產品信息;購買時堅持自己操作、堅持錄音錄像、注意保留證據。金融機構向老年消費者代銷理財產品時應充分考量消費者年齡、理財經驗、認知能力等因素,履行有別于普通投資者、更具針對性、更為審慎的適當性義務。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細化針對老年消費群體的適當性義務履行標準,建立專門的老年消費者風險評估和產品匹配機制。
案例三
李某訴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在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的“SONY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支付4,434元購買索尼HT-A5000音響,商品名稱、宣傳圖片多處主推“360穹頂功能”,但原告收到貨后發現,音響的控制程序中“360穹頂功能”的選項是灰色的,無法選擇開關。經再次查閱商品頁面信息及詢問客服,李某才知曉其所購買的商品需要搭配兩個后環繞音箱才能實現“360穹頂功能”。李某認為,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雖然在多處提示“360智能穹頂”功能“需搭配可選購的后環繞音箱”,但上述內容或者是在頁面中用星號及小字顯示,或者用“可選購的無線后環繞音箱”等隱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稱、主頁圖等明顯位置僅顯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頂”功能。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采用上述宣傳方式展示商品信息,未盡到全面、真實、準確地向消費者披露商品信息的義務,導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頂”功能購買商品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鑒于被告確在商品銷售頁面多處進行了提示,也設置了多個可供消費者選購的選項,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存在欺詐的故意。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向李某退還貨款4,434元并承擔退貨運費,李某收到貨款后向被告退還涉案商品。
【維權指引】
如果經營者通過“小字隱藏”方式規避商品服務核心信息、逃避自身核心義務,導致消費者基于大字宣傳形成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消費者在下單購買商品服務前,應當認真瀏覽、查看商品服務頁面顯示的信息,避免忽略重要參數信息、經營者的提示信息等。經營者若提供了不準確的商品服務信息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可及時固定、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權。
2025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目錄
1.孫某某訴北京大望路中西醫結合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2.王某某訴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3.李某訴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4.宮某某訴大連市西崗區貝斯特琪健康管理服務中心服務合同糾紛案
5.陳某、龐某某訴上海敬業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權糾紛案
6.孫某某訴成都瑾初商貿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7.劉某某訴寧波睿合二手車經紀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8.周某某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9.王某某等人“刷單炒信”案
10.鄭某某訴重慶豪峻石化有限公司榮昌區榮吳路許溪路口加油站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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