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先生的表弟私自將家里價值32萬元的新車抵押,貸款14萬元。還款7個月后,因手頭緊張,今年1月出現逾期。
隨后,車輛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放貸公司半夜開走。張先生得知后非常氣憤:“車牌和車主名字都是我們的,怎么能不告知就把車開走?”
更令人費解的是,車輛被開走的第二天,放貸公司告知張先生表弟,如果想要贖回車子,還得再還18萬元。這意味著,表弟當初僅貸了14萬元,算上已償還的4萬多元,累計還款就高達到22萬元。
對此,張先生認為當初簽署的合同是霸王條款,合同上根本沒有標明利率。“總共就貸了14萬,算下來連本帶息要還21萬多,這利率也太離譜了!”
經協商,對方將金額降至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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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出,此舉不符合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中,包括違約金、利息、提前履行金、滯納金等,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借貸利率,超出部分無效。”記者查詢發現,該放貸公司曾有類似案件被法院裁定,案涉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不具備合法性。
律師解讀,由于雙方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在借款人逾期的情況下,出借人有權私自將車輛拖走,該公司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對車輛的所有權,應當返還車輛。此外,民間借貸的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等合計不能超過市場報價一年期貸款利率的4倍。按照現行標準,不能超過年利率的12%。對于超過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目前,該事件仍在進一步協商中。
來源: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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