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檢察日報社主辦的“方圓”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辦案手記】“零口供”猥褻案里,我用關鍵細節擊穿謊言》,公布了女童遭小區超市老板猥褻反被誣陷、檢察官提起公訴當庭戳穿涉事老板謊言一案的詳細辦理情況,該篇文章作者是河南省新鄭市檢察院政治部的負責人賽艷。
![]()
8歲女童遭小區超市老板猥褻
慌慌張張跑出超市
文章稱,犯罪嫌疑人張豪(化名),56歲,在小區門口開了一家煙酒小超市。被害人小花(化名)剛滿8歲,上小學二年級,案發當天獨自去張豪的店里買零食。之后,小花稱張豪在店內對她實施了猥褻,并在父母的陪同下報了警。可DNA鑒定結果顯示,送檢的檢材中并未提取到張豪的生物痕跡。與此同時,張豪全盤否認對他的指控,并堅稱小花有偷竊習慣,當天是被他發現偷東西后,故意誣陷報復。
此案沒有直接物證,沒有目擊證人,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小超市內沒有安裝監控,但超市外的公共監控記錄下了清晰的畫面:案發當天下午3點多,小花蹦蹦跳跳地跑進超市里,腳步輕快,透著孩子特有的雀躍。可十幾分鐘后,她卻慌慌張張地從超市跑了出來,腳步凌亂得幾乎要摔倒。小花一進一出的巨大反差,讓檢察官有了初步的判斷——這絕非正常的購物結束狀態。
被猥褻女童描述超市二樓陳設
與警方現場偵查吻合
為了避免對小花造成二次傷害,檢察機關沒有讓她再到場參與任何辦案環節,就連了解案情的核心,都是依據公安機關最初制作筆錄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視頻里,小花眼神里裹著怯生生的恐懼,卻把事情的經過陳述得條理清晰:“我進去買零食,那個爺爺拉我去樓上,說有好看的貼紙,要帶我去二樓。我不想去,要跑下樓,他就把我拽進衛生間,關上門……”
通過反復觀看錄像,檢察官終于找到了突破口,她請小花媽媽問問小花張豪家二樓的陳設。小花很快回復道:“有一張床,一個棕色的床頭柜,衛生間里的墻角放著一個藍色的塑料盆,一把紅色的椅子。”
小花對張豪家二樓房間和衛生間陳設的描述,具體到了常人不會留意的細節,檢察官判斷,不大可能是憑空捏造。檢察官第一時間聯系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對現場進行二次勘查,固定物證照片。
公安機關很快完成了現場二次勘查:二樓的單人床、棕色木質床頭柜與小花描述的樣式分毫不差;衛生間墻角的藍色塑料盆帶著明顯磕碰痕跡,還有一把紅色的塑料椅子,也和小花的陳述完全吻合——這些照片,像一塊塊關鍵拼圖,拼出了打破僵局的完整證據鏈。
檢察官當庭發問
超市老板認罪悔罪,被判三年六個月
庭審當天,張豪依舊否認所有指控,言辭鑿鑿地稱自己是被誣陷的。檢察官將公安機關二次勘查的現場照片一一呈現在法庭上,隨即發問:“張豪,你當庭供述從未帶小花去過你超市的二樓和衛生間,對嗎?”
“對!我沒有!”張豪毫不猶豫地大聲回答。
檢察官拿起張豪二樓房間的照片轉向他:“一個8歲的孩子,如何能精準描述出你二樓臥室床的樣式、床頭柜的顏色?還有這個藍色塑料盆,如果她沒進過你家衛生間,這些細節她從何得知?”一連串的質問讓張豪瞬間慌了神,臉色由紅轉白,雙手緊緊攥在一起,嘴唇微張卻一句話也說不出來。他此前的鎮定自若蕩然無存,只剩下掩飾不住的慌亂與無措。
檢察官繼續向法庭陳述:“小花的陳述前后一致、細節具體,且有現場勘查照片相互印證,可信度極高。反觀被告人,其供述無合理依據,無法對關鍵細節作出解釋,結合案發當天監控中小花蹦蹦跳跳進店、慌慌張張跑出去的異常反差,足以認定張豪對小花實施了猥褻行為。”
張豪的心理防線被擊碎,他癱坐在被告人席上,說不出一句反駁的話。庭審后期,張豪當庭認罪悔罪。最終,法院全面采納了檢察院的指控意見,結合案件事實與情節,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張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隨后,檢察院拍攝了一段張豪接受法律制裁的關鍵場景,委托心理咨詢師帶著這段視頻去看望小花。幾天后,心理咨詢師帶回了好消息:小花看完視頻后,臉上露出了釋然的笑容,拉著咨詢師的手說:“壞人終于被抓走了,我再也不怕了。”
來源:都市快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