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對蘭州農商銀行安寧東路支行原職工梁某暉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暉以幫助辦理工作、辦理孩子入學、幫助完成銀行貸款考核任務等名義,騙取39名被害人錢款共計511萬余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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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身份詐騙:一面是“銀行職工”,一面是“某某集團人事經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梁某暉利用其銀行工作身份及其父母社會關系,以多種方式實施詐騙。
方式一:虛構“辦工作、辦入學”騙局
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梁某暉以幫助楊某甲、宋某娟辦理工作及子女入托為由,騙取二人共計16萬元。為獲取信任,她編造了某某集團人事部副經理“李靜”的假身份,通過短信、微信群與被害人聯系,安排“體檢時間”“福利待遇”,甚至向被害人發放“工資福利”、寄送節日慰問品。
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梁某暉以幫助鄭某、肖某珍辦理工作及子女就讀小學為由,騙取二人共計299131.4元。她同樣以“李靜”身份與鄭某接洽,還虛構“趙洋”(人事部主管)等人,以“趙洋訂婚”為由讓鄭某墊付購買請柬、喜糖等費用1.2萬余元。
2022年1月至11月,梁某暉以幫助任致龍、杜某娟辦理工作及子女入托為由,騙取二人共計10萬元。她還導演了“朱麗麗”和“李靜”吵架、捏造“趙洋”結婚等虛構情節,讓被害人墊付購買喜糖14萬元,安排他們練習唱歌、話劇、主持、跑步、籌備年會、出差等,使被害人誤以為已入職某某集團。
2023年5月,梁某暉以可幫助于某剛工作轉正為由,騙取于某剛、孟某納二人共計9萬元。2023年10月,她又以幫助工作轉正和開發新系統需要測試存款利率為由,騙取安某龍3萬元。
方式二:以“幫完成銀行任務”為名,騙取34人手機銀行貸款
2022年至2023年期間,梁某暉利用其銀行工作身份,以幫助完成銀行貸款考核工作任務為名義,向被害人承諾由銀行還本付息,騙取李某賢、安某、王某平等34人的信任。她操作被害人手機銀行進行貸款,將所貸資金全部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由其實際控制使用。
經查,梁某暉使用上述被害人手機銀行貸款共計5438727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揮霍及個人日常消費。案發前,梁某暉及其親屬向部分被害人歸還共計1007026.84元;案發后,其親屬向部分被害人退賠共計3049915元。
為維持“小團體”,花費60余萬元
梁某暉在供述中交代,2022年2月,她虛構了某某集團人事部副經理“李靜”的身份,向楊某甲、鄭某、任致龍等人發送入職短信。同年10月,她用“李靜”的身份將楊某甲、鄭某、任致龍和虛構的“朱麗麗”拉入微信群,給他們訂立標準。疫情期間,安排他們買菜,聲稱是一項考驗。
為了避免懷疑,梁某暉還將杜某娟、宋某娟等人加入群,陸續虛構了“趙洋”(人事部經理)、“何晚”(員工)、“蔡耀婷”(員工)等人物并加入群。她還導演了“朱麗麗”和“李靜”吵架,捏造“趙洋”和自己姐姐結婚,讓任致龍墊付購買喜糖14萬元,鄭某墊付1萬元。
為維系這個小團體,梁某暉出錢叫他們練習唱歌、話劇、主持,購買裝備叫他們跑步,安排他們籌備年會、安排出差,共計花費約60余萬元。她坦言:“我做這些就是為了騙取大家的信任,使大家相信已經入職某某集團上班。”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獲刑十一年六個月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110831.5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發放工資福利應從詐騙總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法院指出,梁某暉給被害人發放工資福利是為了讓對方相信其已為對方安排好工作,屬詐騙罪的犯罪成本,不應從詐騙總額中扣除。但鑒于其支付的工資實際減少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詐騙親屬不應按犯罪處理”的辯護意見,法院部分采納。因梁某暉詐騙范肅霜20萬元已達“數額巨大”標準,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可酌情從寬處理。
法院認定梁某暉案發前已退還的1007026.84元未計入犯罪數額;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案發后其家屬向被害人退賠304萬余元,并取得絕大部分受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梁某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刑期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35年5月12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甲、宋某娟、鄭某、肖某珍、任致龍、杜某娟、于某剛、孟某納、安某龍、王某平、崔某云、方某貢、孫某莉、雷某、劉某東、張某甲、高某昱、葉某春、張某琴、屈某寶、顏某徽、朱某為、劉某玲、張某乙、李某、董某輝、單某梅、魏某濤等28名被害人或被害人組合計退賠2063931.56元。逾期未退賠,依法予以追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銀行從業人員利用職務身份實施的系列詐騙案件。梁某暉利用其銀行工作身份和父母社會關系,以“辦工作”“辦入學”“幫完成銀行任務”為名,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精心編織騙局,騙取39名被害人共計511萬余元。
本案暴露出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身份便利實施違法犯罪的風險隱患,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求職、入學等涉及“托關系”的事項上,應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切勿輕信所謂“內部關系”;面對親友以“幫忙完成銀行任務”為由借用手機操作貸款時,應保持警惕,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背上本不屬于自己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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