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備耕進入關鍵時期,化肥質量直接關系糧食生產安全。近日,河北多地農戶反映,農資市場出現一款標稱“金尿素”的肥料產品,其命名與實際性質引發疑問。對此,農資質量安全專家指出,該產品以“尿素”名義誤導農戶,實際養分含量遠低于國家標準,屬于典型的肥料“文字游戲”。
從現場流通的產品包裝來看,這款標稱為“金尿素”的產品,由河北大化肥業有限公司生產。包裝袋上以醒目大字標注“金尿素”,下方以小字注明“氨基酸有機氮肥”。該款產品的養分信息標稱為:總氮(N)含量≥23.5%,并標注含有氨基酸≥8‰、有機質≥10%。該產品標稱的執行標準為GB/T 2946-2018及企業標準。同時,“金尿素”產品包裝上還印有“全水溶、不怕曬、吸收快”等宣傳話術,刻意模仿尿素產品的宣傳特點,進一步混淆視聽。
《中國質量萬里行》農資質量安全專家王雪巖分析,首先,從產品名稱命名來看,此類“金尿素”產品并不符合尿素產品的通用名稱規范。尿素的通用名稱是國家標準和肥料術語規定的名稱,不得采用增加前綴和后綴的方式擅自修改肥料通用名稱。
其次,從產品的執行標準看,此款產品執行的生產標準是GB/T 2946-2018,屬于氯化銨產品的執行標準,而尿素產品的執行標準為GB/T 2440-2017。王雪巖表示,“很明顯這款肥料產品并非尿素。尿素標準規定,總氮含量≥45%為合格,優等品氮含量≥46%,此肥料產品并非尿素,而是氯化銨冒充尿素,實際氮含量僅為合格尿素的一半左右。”
再次,從其包裝印刷的小字看,此產品標稱“有機質≥10%”“N≥23%”“氨基酸8‰”,這款肥料標注混入有機成分和無機成分,應該取得肥料登記證并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王雪巖認為,“金尿素”肥料命名并不符合相關肥料命名規則。
王雪巖進一步解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根據GB 18382-202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7.1.1 通用名稱(標準名稱)”規定,標明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按相應標準中的規定標注通用名稱。標明執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產品,通用名稱應使用GB/T 32741-2016的“4.1按養分分類”中相對應的類別名稱,或使用GB/T 6274-2016的“2.2產品術語”中相對應的產品名稱。需要肥料登記管理的產品,按已取得的有效登記的名稱標注。“7.1.2商品名稱”規定:如標注商品名稱(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不應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已獲登記的肥料產品,按有效登記批準的名稱標注。商品名稱僅可在通用名稱(標準名稱)下以小于通用名稱的字體(見10.1.3)予以標注。商品名稱應以文字標注,不應以圖案標注,如含有修飾性詞語,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
因此,王雪巖認為,“金尿素”肥料產品應謹慎選擇。他表示,農戶若誤施此類產品,可能導致作物關鍵生長期氮素供應不足,出現脫肥、黃化現象,直接影響作物產量;產品中標注的有機質、氨基酸成分,無法替代尿素的速效氮供給,與尿素的關鍵作用無法等同,可能延誤作物生長關鍵期,最終造成農戶無法補救的經濟損失,使春耕投入付諸東流。
針對如何識別真尿素,王雪巖建議:一是農戶在購買時,應認準執行標準為GB/T 2440-2017《尿素》的產品,才是真尿素的核心標準;二是產品養分層面,總氮含量必須達到或超過45%,低于此數值的均非尿素;三是農戶要特別警惕:尿素肥料名稱中植入帶有“金尿素”“多肽尿素”“有機尿素”“尿素型”“復合型尿素”“智能尿素”等修飾詞的產品。此外,農戶最好選擇正規、口碑優良農資店購買,并留存購肥憑證,留存包裝縫紉完整的產品樣本,以便維權。同時,消費者發現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肥料產品切勿購買、使用,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以免擴大質量不合格肥料危害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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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綜合整理自中國質量萬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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