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海事海商糾紛案
在商業活動中,為獲取信用額度而提供擔保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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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做法。然而,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若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責任可能因此免除。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審結的一起涉及運費墊付平臺的海事海商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筆由平臺墊付的運費引發的追償
原告某某公司1是一家集裝箱運輸交易平臺的運營方。2020年7月,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2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貨物運輸、運費墊付等服務。被告可在平臺給予的信用額度內循環使用墊付資金,每筆訂單賬期為20天。同日,被告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汪某簽署擔保協議,承諾對被告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通過平臺完成了九票運輸業務,原告為其墊付運費共計19,250元。然而,被告未按約在20天賬期內還款。原告多次催討無果,于2024年9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運費、逾期服務費及律師費,并要求汪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 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責任免除
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
- 被告某某公司2支付原告運費19,250元;
- 被告某某公司2支付以19,250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計算的逾期服務費;
- 駁回原告對被告汪某的訴訟請求(擔保責任免除);
- 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平臺墊付模式下的合同關系認定
本案中,原告為被告提供平臺發布運輸信息、促成交易,并為被告墊付運費,雙方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原告墊付運費后,被告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返還運費及支付逾期服務費的責任。法院對運費本金及按LPR四倍計算的逾期費予以支持,符合雙方約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圍。
2. 律師費未約定則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因合作協議中未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法院未予支持。這提醒我們:若希望律師費由對方承擔,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3. 擔保責任免除的關鍵: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
本案最值得關注的是擔保人責任的認定。汪某簽署的擔保協議約定,保證期間為“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被保證人所有債務清償完畢時止”。根據當時適用的2000年《擔保法解釋》,此類約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本案中,被告的債務履行期最遲于2021年4月底屆滿,因此保證期間應于2023年4月底屆滿。原告雖多次向被告催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擔保人汪某主張過權利。原告首次要求汪某承擔責任是在2024年9月起訴時,已超過二年保證期間。根據1995年《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債權人和擔保人的實用建議
給債權人的建議:
- 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在擔保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避免使用“至債務清償完畢時止”等模糊表述,以免被視為約定不明而適用法定二年期間。
- 及時主張權利:在保證期間內,務必通過書面函件、微信、郵件等可留存方式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并保留證據。本案中,原告雖向債務人催款,但未向擔保人主張,導致擔保責任免除。
- 關注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對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和對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需分別關注。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中止或延長。
給擔保人的建議:
- 了解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作為擔保人,應清楚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若協議約定不明,法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 保留履行記錄:若已代償部分債務,應保留相關憑證,避免被重復追償。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擔保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擔保不是“一簽了之”,保證期間是擔保人責任的“保質期”;債權人若未在保證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責任將依法免除。對于每一位參與商業活動的人而言,了解并善用保證期間規則,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需要,也是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關鍵。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擔保責任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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