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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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為保障借款回款,雙方常簽訂形式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若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就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以房抵債,本質是用房屋為借款債務做擔保。司法實踐中,此類合同因通謀虛偽表示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那么,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擔保還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韓某某訴黃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明確:
讓與擔保行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為無效的影響,但亦不能產生財產事前歸屬的法律效果。債務到期未能清償,債權人可以在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出售房屋,但其通過出售款優(yōu)先受償的前提是履行對擔保人的清算義務,且擔保債權范圍應以擔保合意中的債權本息為限。
債權人未與擔保人進行清算,擔保人主張債權人返還超出擔保債權范圍的剩余出售款項,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買賣合同無效,對應的擔保是否有需分情形認定:
情形1: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單獨擔保條款,約定“不還款就過戶房屋”
結論:擔保約定整體無效,債權人無權主張優(yōu)先受償,僅能按普通民間借貸處理
此類約定本質是流押/流質條款,《民法典》第401條、428條明確禁止:抵押權/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法律后果: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無權就案涉房屋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直接要求過戶房屋或拍賣房屋優(yōu)先受償。
情形2: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明確房屋為借款提供擔保
結論:隱藏的擔保合意有效,屬于非典型擔保,債權人可主張就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受償,但無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
此種情形下,雙方真實意思是借款+房屋擔保,并非單純的虛假買賣,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中非典型擔保的認定規(guī)則:
1.表面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作為主合同合法有效;
2.雙方以房屋為借款提供擔保的真實合意,是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3.雖未辦理抵押登記,不產生抵押權的物權效力,但具備擔保的合同效力,債權人可請求拍賣、變賣案涉房屋,以所得價款償還借款,但不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
4.排除流押條款效力,即便債務人不還款,債權人也不能直接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必須通過清算程序處理。
情形3:已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名為買賣實為擔保
結論:過戶行為無效,擔保合意有效,構成讓與擔保,債權人可主張優(yōu)先受償
雙方為實現擔保目的,將房屋過戶至債權人名下,形式上完成買賣過戶,實則為借款擔保,屬于讓與擔保,司法實踐中按以下規(guī)則認定:
1.房屋買賣合同因通謀虛偽表示無效,對應的過戶登記行為也無效,債權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讓與擔保的真實合意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3.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不能直接保有房屋所有權,需對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多退少補(即清算義務);
4.此種情形不屬于流押條款,因為已完成物權變動公示,且需履行清算程序,符合公平原則。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法律關系復雜,效力認定彈性較大,一旦涉訴,務必認真梳理證據、明確法律關系,精準主張權利,避免因訴求錯誤導致敗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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