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據相關媒體報道,因數次惡意別停他人車輛造成追尾事故的長春路虎司機在警方認定多次反轉后終于在媒體“聚光燈”強照下迎來階段性成果:警方以將該案件立為刑事案件且已對路虎車主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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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行駛記錄儀記載的惡意別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為什么發生100天后且有眾多媒體關注的情況下才被立為刑事案件?這里面有多少曲折或不可抗因素我們不清楚,但是我可以說一下其中的曲曲折折和輾轉反側,剩下的大家自行腦補吧。
案件經過
2025年12月10日,長春市民呂先生駕車經過朝陽區新民廣場轉盤時遭到一輛黑色路虎車在道路通暢的情況下53秒內用急剎車的方式別停8次,最終導致車輛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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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呂先生當場報警,交警部門接警后第一次認定為“已非普通事故,路虎車駕駛員涉嫌危險駕駛”,且未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一次反轉
既然路虎車主涉嫌危險駕駛,那就應該刑事立案繼續調查,可是時間不久迎來反轉,交警部門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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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反轉
既然情節輕微不需要立案,我的法律知識告訴我,就算不予追究路車車主的刑事責任,但是事故責任應該追究吧,《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中明確規定“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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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規定,那就應該出具責任認定書,讓路虎車主賠償呂先生的經濟損失啊,可是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又一次反轉了。
第三次反轉
交警稱多次向轄區派出所及法制大隊移交了該案件,但是均未被接收。
為什么移交案件?是認為路虎車主的行為枸不成刑事犯罪,但是構成行政違法?但是為什么當地派出所和法制大隊都不接受該案件?
是認為路虎車主的行為不是治安違法行為?屬于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次反轉
呂先生被逼無奈之下自己去派出所報案了,終于這次派出所將案件立為行政案件了,呂先生又一次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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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反轉
剛剛看到派出所將案件立為行政案件的曙光,緊接著分局的行為又一次給呂先生澆了一頭涼水:公安分局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又一次終止調查了。
前面交警前腳說涉嫌刑事犯罪后腳又說犯罪情節輕微終止調查。
這里派出所前腳立為行政案件,后腳又說“沒有違法事實”終止調查。
這連配方都沒換啊!一樣的說辭,一樣的配方,一樣的終止調查,電影里的反轉都沒有這么復雜的吧!可是現實中就是上演了!
第六次反轉
這時候呂先生求助媒體,媒體下場了!
記者先聯系了交警部門,交警部門說會由具體辦案民警回復記者。
派出所則說需要向分局報備才能透露案情,但是派出所竟然沒有分局的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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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于3月3日,案情有了新進展,市局法制支隊通知呂先生,呂先生提起的刑事復議有了結論:“原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決定,責令重新調查。
這里有一個疑問,第一次不予立案通知書上可是落的市公安局的章,這次媒體介入后推翻不予立案書的也是市局法制支隊,那到底是第一次審核沒認真?還是媒體介入后讓他們“如夢初醒、醍醐灌頂”了?
第七次,不知道還會不會再反轉?
剛剛,相關媒體報道,該案件終于被立為刑事案件了,且神秘的路虎車駕駛員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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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里,雖然表面看起來算是塵埃落定了,但是內行人都知道,這里面還有很多貓膩。
比如人家只是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可沒說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監視居住也是刑事強制措施,而且一般警方通報中如果是刑事拘留大概率會直接說刑事拘留,而不是含糊其辭的只說一個“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般的辦案實踐中,如果嫌疑人鐵定會被判處實刑的肯定是直接刑事拘留,因為這時候不拘留等法院判了還是公安機關負責把人送看守所,還不如直接刑拘了來的方便。刑拘還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算嫌疑人再大的能量,他被刑拘了就沒法在外面“舒筋活血打通關節”了。
第二,如果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那就不一樣了,嫌疑人有基本的人身自由,還是可以上躥下跳,到處求神拜佛的。
第三,如果路虎司機私下和呂先生和解,然后再一番求神拜佛、真誠懺悔,說不定檢察機關還是會不予起訴的,再不濟到了法院判決時也是有可能免于追究刑事的。
所以,綜合看下來,這個案子但這一步也不是沒有再次反轉的可能,如果呂先生滿意了,媒體也不關心了,路虎司機再努努力,一切皆有可能啊!
可是,已經是2026年了,法制建設快80年了,雖說法制建設一直在路上,可也不能讓滾滾紅塵中平凡到像一粒塵埃的我們永遠看不到終點吧?這不只是我們的悲哀,更是對法制的褻瀆啊!
當然,如果當地有關部門這次真的認真起來,等待路虎車主的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不論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是尋釁滋事罪,量刑最輕的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兩種罪都是故意類犯罪,不只路虎車主要去體驗縫紉機生活,他的兒子以及孫子輩都將無法從軍、從政、從政、從教……所以說天狂有雨人狂有禍的老話還是有效果的。
最后就讓我們共同點點小贊,發發評論,讓路虎車主走向看守所的道路更順暢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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