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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某單位的中層干部,卻將3份涉密文件違規帶回家中。在與親屬李某交談時,張某不僅透露了文件內容,還允許李某翻閱。導致李某趁機偷拍,并將密件信息傳輸至境外。
事后查明,李某長期受境外勢力指使,蟄伏伺機竊取涉密文件。最終,李某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張某僅受到黨紀處分,被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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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李某的行為顯然符合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這一點顯然沒有爭議。但為什么張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秘密對于國家安全至關重要,刑法上不僅規定了主觀故意泄密的情形,還規定了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泄露,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后果。
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過失泄露的特征。他應當預見將涉密文件帶回家、讓親屬瀏覽可能會發生秘密泄露的后果,但他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依舊這么做了。
那么,為什么沒有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原因在于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予立案。具體標準包括:
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以上的;
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以上的;
以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本案中,張某攜帶的是3份涉密文件,如果全是機密級,正好達到立案標準;如果包含秘密級,則可能需要4份才夠。而張某最終只受到黨紀處分,很可能是因為:文件密級未達到立案門檻,或者泄密后果未達到“嚴重危害”程度。
但這絕不意味著張某就沒事了。黨紀處分、調離崗位,對一個干部而言,已經是職業生涯的毀滅性打擊。在吉林省保密局披露的一起案例中,某部領導干部李某擅自將重要文件帶回家供丈夫復制,最終李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丈夫因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保密沒有“下班時間”。工作之外的生活場景,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把密件帶回家,就等于把國家安全置于風險之中。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保密這根弦都不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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