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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基層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工作。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蘇州法院勞動爭議小額訴訟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引導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現(xiàn)案件快審快結——某建材公司與郭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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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現(xiàn)案件快審快結——某建材公司與郭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11月6日進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崗位為機修工。工作期間,建材公司依法為郭某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2020年5月13日,郭某在廠區(qū)工作時不慎被掉落的斗門砸傷。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郭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后郭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1.4萬余元,仲裁裁決建材公司支付郭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7.6萬余元。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訴訟標的額7.6萬余元雖超過江蘇省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仍在二倍以下,符合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承辦法官向當事人充分釋法明理后,依法引導雙方達成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中,法院根據在案證據材料及郭某受傷情況、治療情況、實際休息情況等,合理認定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標準,判決建材公司支付郭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76258.62元,案件最終一審終審。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符合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情形的案件,應秉持 “如我在訴”的理念,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根據自身需求和案件情況,經引導后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既能滿足高效便捷解紛的現(xiàn)實需求,又能實現(xiàn)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法院通過“優(yōu)先排期、程序簡化、快速審理”,增強了當事人對司法程序的認同感,高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彰顯出司法利民、便民、為民的價值追求。
供稿|研究室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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