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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作為我國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之外的特別救濟途徑,是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尋求司法糾錯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線。而啟動這道程序的關鍵“鑰匙”,便是一份符合法律要求、說理充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本文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官方文書樣式與實務要求,系統拆解再審申請書的寫作方法與核心要素。
一、格式與結構:遵循最高法官方模板
撰寫再審申請書,首先需確保形式規范。最高人民法院為統一司法實踐,制定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其提供的模板是當事人撰寫的權威藍本。
一份標準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基本結構應包括以下部分:
文書標題:明確寫明“民事再審申請書”。
當事人基本信息:列明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詳細信息。
案件來源與不服的裁判:清晰表述原審法院、案號及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書。
再審請求:明確提出具體的申請目的。
事實與理由:詳細闡述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相關事實、理由。
致送法院與申請人簽章:明確受理法院,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注明日期。
二、核心要素拆解與寫作要點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準確與完整是前提
此部分需嚴格按照樣式填寫。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特別注意,應按照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進行標注,例如“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聯系方式與送達地址務必準確有效,這關系到訴訟文書的順利送達。
(二)案件來源:精準定位原審裁判
這部分需簡明扼要地引出申請所針對的裁判。標準表述為:“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務必核對法院名稱、案號和裁判文書的準確名稱,一字之差可能導致立案障礙。
(三)再審請求:具體、明確且具有可執行性
再審請求是申請書的“靶心”,必須清晰、直接。應寫明要求撤銷或變更原生效裁判的哪一部分,以及希望再審法院如何改判。例如:“1. 請求依法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2. 請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避免使用模糊、籠統的表述。
(四)事實與理由:申請成功的“靈魂”所在
這是再審申請書最核心、最見功力的部分,直接決定審查法官是否能夠初步認同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寫作時需把握以下要點:
緊扣法定再審事由: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原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的十三項事由之一或多項來展開論述。在陳述理由時,應明確引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之規定”。
事實陳述突出重點:無需重復一審、二審的全部案情,而應緊緊圍繞所選定的再審事由,陳述關鍵事實。例如,若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則需重點闡述新證據的發現過程、內容及其足以顛覆原判核心事實的理由。
理由論證邏輯嚴密:針對原裁判的錯誤,進行層層遞進的法律分析。如果是“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指出原裁判引用的法律條文為何不當,正確的法律適用應當是什么,并結合案件事實進行論證。如果是“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則應分析原裁判認定的關鍵事實為何證據不足,現有證據體系應得出何種不同結論。
結構清晰,層次分明:建議采用“(一)”、“1.”、“(1)”等層級序號來組織內容,使論述條理清晰,便于法官閱讀。
三、寫作總結與常見誤區
撰寫再審申請書,本質上是向法院提交一份要求重新審查生效裁判的“法律論辯書”。除了內容扎實,還需注意:
材料齊全:提交申請書時,需一并附上身份證明、原審各級裁判文書副本、主要證據復印件等材料。
期限嚴守:申請再審應在裁判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符合特定情形的起算點不同)。
避免情緒化表達:文書應理性、客觀,聚焦于法律和事實,避免人身攻擊或情緒化宣泄,以免引起矛盾激化。
明確受理法院:通常應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審法院申請。
最后需深刻認識到,再審程序是對司法既判力的例外突破,啟動門檻極高。一份優秀的再審申請書,不僅在于格式規范,更在于能否精準、有力地向審查法官揭示原生效裁判中存在的“硬傷”,從而叩開再審審理的大門。
俞強律師|上海商事訴訟律師|專注再審爭議解決
介紹: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累計代理各類案件600余起。專業領域涵蓋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與資產管理、商事犯罪等復雜商事爭議解決,尤其專注于疑難案件的再審與抗訴程序,善于從生效裁判中尋找突破口,制定精準的再審策略。
代表案例(再審與抗訴):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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