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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5年,張某(非本村村民)從村民趙某處購得一號宅院(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某村),總價9.6萬元。
2010年,雙方再次簽署協議,明確約定:“如遇國家或集體征占地,該宅院的全部拆遷補償利益歸張某所有。”
購房后,張某對房屋進行了實質性投入:
對原有北房5間進行全面裝修;
新建南房5間并完成裝修;
長期實際占有、管理、出租該宅院近15年。
2018年,因張某不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20年,張某依判決將宅院騰退返還。
2024年,該宅院被納入拆遷范圍。雖以他人名義簽約,但實際權益由趙某繼承人享有。根據兩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及補充協議,該宅院總拆遷利益合計約583.6萬元,包括:
房屋重置成新及裝修補償;
區位補償(土地價值);
安置房指標291.31平方米(可選房或折現);
各類搬遷補助與獎勵。
張某遂起訴趙某繼承人,要求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1067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被告于十日內賠償張某554萬元;
? 支持項目包括:
自建南房的重置成新及裝修費用(100%);
原有北房的裝修及附屬物補償(70%);
區位補償價的70%;
安置房指標折價部分的70%(經法院酌定);
? 駁回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等與張某無關的獎勵性補償。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合同無效不等于買受人“凈身出戶”
農村房屋買賣因買受人非集體成員而無效,但出賣人明知風險仍售房,過錯更大;
根據《合同法》第58條,應按過錯比例分擔損失,法院認定出賣方承擔70%責任。
2. 實際投入決定補償歸屬
自建房屋(南房)雖附著于無效土地關系,但建筑材料與勞務投入真實存在,應獲全額補償;
裝修與附屬物顯著提升房屋價值,買受人作為出資人,有權按過錯比例獲得相應份額。
3. 安置指標可折價補償,但需合理限縮
雖買受人無資格取得安置房,但其建房行為客觀上增加了宅院整體拆遷價值;
法院未采納原告按32800元/㎡全額計算的主張,而是綜合房屋未交付、無法上市等因素,酌情確定折價金額,確保公平。
4. 獎勵性補償僅歸屬實際配合拆遷方
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等,系對簽約和騰退行為的激勵;
張某已于2020年騰退,未參與本次拆遷程序,故不享有此類獎勵。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區分“土地無效”與“房屋添附有效”:土地權益歸集體,但房屋增值歸實際投入者;
構建完整證據鏈:提供裝修票據、鄰居證言、歷史照片,證明長期占有與重大投入;
善用過錯比例規則:強調出賣人主動售房、多年默許,強化其主要責任;
將安置指標“合理貨幣化”:雖不主張全額,但通過政策依據爭取可觀折價。
重要提醒:
?? 非本村人購買農房雖合同無效,但未必血本無歸;
?? 保留建房、裝修、管理證據是索賠成敗關鍵;
?? 拆遷公告發布是啟動索賠的最佳時機——此時損失可量化,法院支持率高。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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