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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網3月18日消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憲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憲平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憲平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徐憲平利用擔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部級干部、國務院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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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憲平(資料圖)
2025年3月27日消息,徐憲平被查;2025年11月3日消息,徐憲平被開除黨籍。
經查,徐憲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和宴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裝修服務;貪欲膨脹,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徐憲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徐憲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徐憲平,195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隆回縣人,研究生,管理學博士。參加工作后曾在湖南省黔陽縣大崇公社當知青,在長嶺煉油廠檢修分廠當工人。
他歷任:共青團岳陽市委書記,岳陽市人事局長,共青團湖南省委副書記,湖南省石油公司副總經理、石油實業股份公司總經理,長沙市委常委、副市長,長沙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湖南省計劃委員會主任,湖南省政府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5年2月,他不再擔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 | 楊舟
終審 | 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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