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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思平治」孫憲忠:為什么說《民法典》編纂不僅僅只是一項立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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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為什么說《民法典》編纂不僅僅只是一項立法工程?

學思平治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其規則在我國社會得到了極為廣泛的應用。一段時間以來的法治實踐證明,《民法典》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權利保障的作用十分顯著。但是,也有很多事實表明,我國社會對《民法典》內容的理解仍有比較明顯的欠缺、對《民法典》實施力度亦存在不足。其背后原因,是社會對于《民法典》所包含的巨大的社會改造功能欠缺理解。尤其是《民法典》關于充分保障人民權利、關于更新改造我國公有制企業產權關系、在法律交易的司法分析和裁判制度中創建新規則的規定等,不但一般民眾不甚了解,而且很多政府領導和法律工作者也不太掌握。其原因恐怕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只是把《民法典》理解為對“家長里短”的規定,而沒有認識到該法在國家的整體治理、深層治理層面發揮的作用。再加上《民法典》編纂完成后,一些學者多次宣傳《民法典》是“私法”,認為民法上的權利都是私權。這種說法很不準確,對理解《民法典》產生了很大的消極作用。因為,社會所理解的“私法”,就只是調整民眾之間私人法律事務的規則;而私權基本上僅僅是自然人的個體權利。這種理解與我國《民法典》的本質作用相去甚遠。因為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中大量民事權利屬于公有制主體,這些權利不可被簡單地定義為私權。如果把我國《民法典》定義為“私法”、把其中的民事權利定義為私權,那么,民法最主要的功能以及最主要的作用就被極大地矮化了。

事實上,矮化或者狹隘地理解我國《民法典》的觀念,在我國社會甚至法學界并非僅此一例。筆者在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撰寫啟動《民法典》編纂的議案以及隨后作為立法機關的組成人員參與《民法典》編纂立法活動的過程中,曾多次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民法典》的編纂僅僅只是一項立法工程嗎?就此問題,筆者得到的大多數回答在內容上也就僅僅局限在民法的法典化在整合現行法律的作用,也就是法典編纂的固有作用方面,而沒有涉及《民法典》在促進改革開放、促進國家經濟體制的深入改革、促進人民權利全面保障方面的作用。因此,這些回答并不能令人滿意。

在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筆者多次就起源于《法國民法典》的法典編纂歷史動因以及歐洲的“民法法典化運動”等問題向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作出了報告,也曾多次向社會作出宣傳。伏爾泰把法國制定統一的民法作為消除法國法制不統一,并且借助于民法統一化促進法國的政治革新和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工作。伏爾泰的這一思想為拿破侖所接受,因此拿破侖執政后立即下令法國國民議會制定統一民法。并且,在國民議會拖延數月一事無成的情況下,拿破侖親自主持統一民法典制定后半期57次立法會議,直接促成了《法國民法典》編成頒布。該法典頒布后,不僅僅產生了統一民法立法和司法的法制效果,更產生了直接促成法國經濟和社會深層變革,并使其一躍成為世界政治經濟大國的社會效果?!斗▏穹ǖ洹樊a生的社會效應,迅速傳遍歐洲大陸,歐洲各國都開始編纂自己的民法典,著名的《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等,其實都是受到《法國民法典》編纂的啟蒙和“召喚”而誕生的。最終,歐洲編纂民法典的浪潮,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后波及全世界:全球范圍內非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紛紛編纂了自己的民法典,美國、加拿大的一些州或者省,也受到法典化浪潮的影響,編纂了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法典化運動的歷史影響告訴我們,編纂民法典從來就不僅僅是一項立法工程,其具有包括促進政治進步,法治、經濟和文化的改造等功能在內的深刻的社會革新意義,其現實和歷史作用并不僅僅只限于創制一項新的立法。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亦是如此。正因如此,本文擬結合《民法典》的內容,對《民法典》編纂的現實政治意義,尤其是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和保障人民權利提升等幾個方面的情況展開討論。

二、《民法典》編纂貫徹依法治國原則,為國家治理提供基本遵循,這一點具有鮮明的法治更新意義

《民法典》從表面上看只是為民事領域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根據,但其作用并不限于此。《民法典》編纂和實施,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工程,因為民法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非一般法律,而是一部基本法律。所以,《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完成,不僅意味著民事領域立法的完善,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的角度而言,更是為國家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依法治國的原則由憲法明確規定,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所堅持的根本立場。然而,我國社會包括法學界在討論依法治國原則時,往往只是從憲法學、法理學的既有理論和觀點分析和表達依法治國原則的落實問題,而且基本上只涉及國家權力機構方面的法治化的問題。雖然這些觀點都很有價值,但是把依法治國原則的落實放置在公共權力的角度,顯然是不夠的,而且是相當不夠的。因為,不論是歷史的經驗還是社會生活的現實都告訴我們,在依法治國原則之下,民法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因非常簡單,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基本權利都要落實在具體的民事主體身上、落實在具體的民事權利的承認和保障之上。充分承認和保障各種民事主體的權利(包括公有制主體的民事權利),正是依法治國的基本目標和任務?!睹穹ǖ洹肪幾氲幕灸繕?,就是充分承認和保障各種民事主體的權利,這正是依法治國原則最為真切的體現。

眾所周知,民事主體包括我國境內的全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這意味著民法的調整主體在范圍上遠超其他一般法律;而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不但其范圍極為廣泛,其內容也相當重要,均為關乎國計民生的基本權利,因此,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超過其他任何一般法律而處于基本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法學理論上一般都認為,民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而其作用范圍超過憲法。因為,民法對于社會各種民事活動的規范,并非僅僅貫徹了憲法關于公民財產與自由的原則性規定,還擔負著規范國家公共權力,并使其盡量不干預極為廣大的社會生活的功能。并且,民法是實踐性的法律,它的全部規則都要落實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完全可以說人際社會的基本秩序是依據民法建立起來的。民法承擔的這一重要社會治理任務就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當中的地位超過其他的一般法律而處于基本法律的地位。所以,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均規定,民法屬于我國的基本法律,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階遠高于一般法律。

長期以來,對于民法的基本法地位,我國社會包括法學界并未深刻理解和承認。原因在于,我國于20世紀50年代繼受蘇聯法律制度與理論,其依據計劃經濟體制的需要,強化公共權力的支配性,把公共權力理解為法律社會一切權利的根源,包括民事權利在內的任何權利都要毫無保留地服從公共權力。而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經濟活動基本上都要服從于國家計劃,市場經濟體制所依賴的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在蘇聯法中被徹底廢除。受這種觀念影響,蘇聯法把憲法之外的法律都稱為部門法,強調它們無差別地遵從憲法。在這種法學理論下,民法自然不可能居于基本法的地位,因為民法實際上已經淪落為“婆婆媽媽”的法律。但是,其他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立法,都普遍承認民法為基本法,不僅要求其他民事法律遵從意思自治原則,而且還要求公共權力必須充分承認和保護以民事權利為基礎的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國社會受蘇聯法學的影響,長期輕視民法,實際上是輕視民事權利的表現。在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之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治國理念之后,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轉變。隨著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全面落實,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已經得到全面的法律承認和保護?!睹穹ǖ洹肪幾氲幕緞右蛞彩侨绱?。

關于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立法法》關于國家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的權限劃分,正是以法律位階差別為據的。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全部法律并不處于同一位階,有些法律處于統轄地位,有些法律處于遵從地位。這是因為不同的法律要處理的社會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對整個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影響程度和覆蓋面是有差異的。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確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而民法、行政法、刑法屬于基本法的法律位階規則。需要指出的是,近現代才產生的憲法之所以被稱為根本法或者根本大法,是因為近現代以來主權國家機制逐漸成熟,隨之產生的國家公權力的運作問題,才成為法學關注的核心。兩次世界大戰、法西斯主義和蘇聯法學的產生,也讓人們認識到,雖然近現代法制文明確立了人民主權、人民權利至上的法治精神,但是由于不受限制的公共權力一再侵害人民權利,這些法治理念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F代意義上的憲法因而出現,并承擔了實現人民主權的制度功能,發揮了保障人民權利的作用。憲法的基本功能是支持和保障公共權力的高效廉潔,而其基本倫理和基本出發點還是人民主權和人民權利。

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不能像蘇聯法學那樣把公共權力的至高無上和絕對化當作憲法理論的基礎。希望大家能夠認識到,我國立法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思想,和蘇聯法思想是有本質區別的。蘇聯法學把憲法之外的法律都稱為部門法,強調它們無差別地遵從憲法。但是我國《立法法》中規定了基本法律的概念,這是我們首先應注意到的。因為憲法規定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所以,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根本大法的地位。民法為基本法,其地位次于憲法。這一點我們也要承認。

總結而言,從民法的基本法地位以及其為依法治國所提供的法律資源來看,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實際上是為國家治理建立最基本、最具實踐價值且最深層次的規則體系。因此,在我國《民法典》編纂工程啟動時,我國立法機關就曾明確宣告過,民法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睹穹ǖ洹返木幾雽τ谖覈姆审w系整體建設而言具有顧大局、固根本、利長遠的作用。因為民法是實踐性很強的法律,其全部制度都會落在實處,所以《民法典》編纂是我國落實依法治國原則的一項基本工程。《民法典》的實施,意味著我國在堅持依法治國的道路上邁出了最堅定、最扎實的步伐。

三、《民法典》編纂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的法思想,實現我國法律制度指導思想的整體提升,具有強烈的社會改造價值

人類歷史上曾經有過數次聲勢浩大的民法典編纂活動,但無一例外,未能有效解決“民法制度無法實現實質上的人人平等”這一問題。而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成功地將以人民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演化成為《民法典》中的法思想,使得以人民為中心既成為《民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也成為了《民法典》適用與實施的指導思想。

毋庸諱言,在改革開放之前甚至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社會一直存在著輕視人民基本民事權利的現實問題。長期以來,個人擴大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一直被當作自私自利的標志,而受到批評;私人雇用他人勞動,則會被貼上“剝削”的標簽。在這方面一個具體的例子是,20世紀80年代,廣東省的漁民陳志雄在收獲繁忙季節,雇傭若干固定工和臨時工幫助其生產,就曾在廣東省乃至全國層面引發了激烈的、廣泛的討論。其中一種強烈的批評,就是認為這種私人雇用勞工的行為,是實行資本主義剝削。確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沒有樹立充分承認和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指導思想。即使是對后來的改革開放作出重大貢獻的著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也未能脫離這一窠臼:不但沒有回答是否應該給予合法的個人財產充分承認和保護的問題,反而把社會的財產權利依照不同的政治地位,劃分為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并確立了強調公有制財產的絕對優先保護的立法思想。后來的拆遷立法、征地立法都貫徹了這樣的指導思想。這種情況下,民營經濟就更無法得到承認和保護。雖然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我國民營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公民個人獲得的財產在質量和數量上也有極大的提升,但是在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特別是制訂關于承認、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等民事權利的法律時,總會發生社會爭議。其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出現的“物權法政治風波”,就更是引起了社會震動。這一風波中,對該法的制定提出尖銳批評的要點之一,就是該法草案采納了筆者在起草該草案的學者建議稿中提出的“一體承認、平等保護”原則,即對于我國各種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合法物權應該不加區別地予以承認,在司法和執法措施上予以平等保護的原則。批評者主張這一原則是資產階級立法的原則,認為《物權法》采納這一原則將構成對憲法的抵觸。須知《物權法》制定時,改革開放已逾三十年、市場經濟體制也已建立十余年,但是這些尖銳批評仍然出現了,這一點充分說明了舊思想觀念根深蒂固的影響和巨大的破壞性。

《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法治思想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其作為基本法律,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思想,對普通民事權利主體的權利予以充分承認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民營經濟、對個人財產權利的承認和保障?!睹穹ǖ洹肥紫仍谪敭a法領域,明確地作出一系列清晰規定,確立平等保護原則,貫徹對民事主體的合法財產權利一體承認、平等保護原則?!睹穹ǖ洹肥紫仍诘?條規定了各種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在屬于財產法領域的第113條,則明確規定了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在物權編第206條第3款,又從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角度規定市場經濟的參加者的權利平等保護原則;第207條則再次規定了民事主體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在一部法律中,尤其是在一部法律內部多次規定“平等原則”,不但在我國立法史上未曾出現,在世界上也是絕無二例的。這樣做的問題意識也是很明確的,就是要貫徹2004年憲法修正案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消除歧視民營經濟權利和個人財產權利的舊思想觀念,保障市場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

在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過程中,《民法典》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發揮了強有力的思想支持作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是涉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層制度改革的立法舉措,該法的制定和實施意義非常重大。在該法的制定過程中,不論是黨中央批示、國務院提交的議案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報告,還是我國社會各領域的反映,在闡明和支持該法制定的理由時,都指出《民法典》規定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民營經濟促進法》制定的根據之一。聯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產權利立法的歷史爭議,可以更加清楚地說明《民法典》規定“平等保護原則”對于改革開放和人民權利保障的重大意義??梢哉f,這一原則,并不僅僅只是民事權利承認和保護的原則,而且也是未來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的原則,所以它所發揮的作用將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還會更大更顯著。

在承認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步驟上,《民法典》下了很大功夫,解決了很多歷史難題。尤其是在對自然人的人身權利保護的制度建設上,作出很多更新性規定,解決了持久未決的難題,將保護權利的力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比如,“高空拋物”侵權的完善建設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我國出現很多向空中擴展的建筑物,而高空拋物損害他人的現象也多次出現,被形象地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0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87條在解決這個問題時,雖然表現出積極的態度,其確立的法律規范明確了拋物侵害者的民事責任,但是其歸責體系中所包括的一個歸責原則卻飽受社會批評。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將高空拋物行為僅界定為民事侵權行為,進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侵權責任確定的一般規則,規定侵權人的尋找工作應當由被侵權人個人進行。當被侵權人陷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者的困難時,法條又要求所有“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同一建筑物住戶全體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很明顯,這個認識在侵害行為的性質定性方面、在加害責任的確定方面,都有明顯的缺陷,因此其制度措施在法理上不能成立,因為不但無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又受到其他住戶的堅決抵觸而無法落實。《侵權責任法》第87條,受到法學界非常激烈的批評。而且,據調查,該條規定雖然被人民法院有所適用,也產生了相關的審判例,但是事實上卻無法執行。

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筆者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建議。筆者的主張可以概括為:首先,不能把高空拋物僅僅理解為只是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而應該認識到高空拋物并不僅僅只是產生民事責任,更會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不能在這里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能要求受害人去尋找證據,確定拋物者也就是加害人及其行為。如果能夠認識到高空拋物也是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行為,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介入,承擔尋找證據確定加害人及其行為的責任。其次,《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當被侵權人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者時,要求所有“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同一建筑物住戶全體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則,不僅違背侵權法原理,還暴露了嚴重的法律政策問題。因為,確認侵權法律責任必須符合加害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邏輯的民法原理,這個責任不能推定,更不能毫無根據地分擔給眾人。而且,沒有根據地給民事主體分擔法律責任,是違背法律文明的基本原則的。

《民法典》第1254條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進行了本質的修改。它不僅區分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責任、規定了公安部門等其他專門機關介入確定加害人及其行為的責任,并且強化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責任。并且,在確定公安機關和其他專門機關介入的責任之后,這個條文原來的重大缺陷就得到了彌補?!睹穹ǖ洹穼嵤┖?,社會上又出現了數次高空拋物的案件,公安機關及時地介入后,加害人及其行為迅速被確定下來,相關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也都順利地得到了落實。同時,如今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將高空拋物的犯罪行為納入了其調整范圍。可見在立法整體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對促進“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思想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結而言,在保障人民權利方面,《民法典》對于舊的《物權法》的理念的更新、改造的力度是最大的。除此之外,《民法典》在監護制度、法律行為制度、人格權保護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侵權責任制度等方面,也為承認和保護普通民眾的民事權利付出了極大的努力。這些制度更新,標志著我國民法全面采納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充分彰顯我國法律體系已經進入“權利時代”的重大進步。

四、《民法典》編纂貫徹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在改造和完善公有財產制度方面作出重大改造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資產、集體財產不但在財產權利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還具有相當的政治權利色彩。正因如此,公有制財產權利長期以來籠罩著一層神秘色彩。這種情況,也妨害了公有制財產權利法律制度的科學化和真實化。雖然憲法、《物權法》、《民法通則》等原有立法都針對國家財產所有權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其制度不論是在實際效用上還是在理論依據上,都不盡如人意。長期以來,公有制財產一直存在著極大的灰色空間,實際控制財產矛盾沖突非常之多,經常還有其間的腐敗問題的報道。本次《民法典》對此進行富有創新的制度再造,為保護公有制條件下的財產支配秩序和投資秩序付出極大努力。這一方面的制度更新,意義極為巨大,值得我們充分討論研究。

筆者長期以來從事物權立法也就是財產權利立法研究,認為我國公有制財產權利制度固有的弊端,歸根結底是我國于20世紀50年代繼受蘇聯法學的“國家所有權的統一性和唯一性學說”的結果。該理論的基本內涵是,全社會的公共資產都是國家財產,唯有國家能夠作為所有權主體,而且國家統一地對全部財產行使所有權。我們的研究發現,該理論于1934年在蘇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它只是為了給公共權力機關提供財產權利手段,使其能夠操控全社會的公共財產來貫徹國家計劃。該理論非常有效地支持了計劃經濟體制,因此它得到斯大林確認,成為蘇聯民法、甚至是其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理論。在該理論的指導下,蘇聯法律規定一切公共財產歸屬于國家,然后政府按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的模式來操控各種資產,貫徹計劃經濟的各種要求。從民法上看,這種所有權的基本特點是政府機關以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來行使民法上的所有權,其行政管理權和民法所有權完全不可區分。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公有制企業沒有真正的民法上的財產權利(因為企業只是執行計劃的義務主體),而且各地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也沒有真正的財產權利。改革開放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也是按照蘇聯模式建立的,所以這種公共財產理論對我國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并成為集體財產問題方面的通說。即便在實行改革開放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我國的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論也沒有擺脫這種理論的影響。

筆者此前的研究表明,“統一唯一國家所有權”理論不僅過去不符合我國財產權利的真實狀態,而且更不符合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政府投資多元化的現實。從《物權法》制定到《民法典》編纂,筆者一直堅持主張,應當從財產權利的主體的角度,依法承認公有制主體作為公法法人或者民商法的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承認他們在公共財產領域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從事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本次《民法典》編纂中,這一觀點通過第96條、第97條、第98條等條文規定得到了實現。筆者提出的改造公有制財產權利制度的另一個主要觀點,是承認政府投資理論,引入現代企業法人所有權制度,將公有制投資主體享有的權利定位于股權,而把企業享有的權利定位于所有權,這樣就理清了投資人權利和企業權利的關系,并且也為進一步的企業投資掃清了法律障礙。這一觀點,在《物權法》和《民法典》編纂時也基本上得到了貫徹,并在法典物權編中第255條、第256條,尤其是第257條等條文中得到了體現。這些制度設計,改造了公有制財產權利制度的核心章節,其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都非常顯著。

由于《民法典》編纂完成和實施后,我國社會上出現的解讀分析《民法典》著述都還沒有對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展開討論,因此,下面將從以下若干條文入手,對《民法典》廢棄“國家所有權的統一性和唯一性學說”、采納公法法人的所有權理論的理論科學性與制度科學性加以說明。

第一,《民法典》于第96條、第97條規定了包含國家機關在內的行政機構具有特別法人的主體資格,并于第255條、第256條規定國家機關以及國家主辦的事業單位對其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享有民法上完全的物權(條文也包括了對國家所有財產的處分受到部分限制)。這樣的規定意味著,國家所有財產的權利主體,不是充滿抽象政治意味的“全體人民”“集體”或者“國家”,而是具有國內法、民法意義的法人(包括公法法人)。這一點意義重大,因為現代法人制度已經相當成熟,我們很容易在法律上界定國家財產在民法上的權利主體、權利變動或行使方式。這樣一來,作為憲法與政治意義上的“國家所有制”在社會現實領域的實現方式的“國家所有權”,就成為了具有確定主體、具有唯一性的完整民法概念?!睹穹ǖ洹返南嚓P規定使得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國家所有”這一概念在得到進一步充實后,具備其科學的內涵,不再是虛無縹緲的“神話”。

第二,《民法典》第257條則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這一規定摒棄了《民法通則》時代堅持國家統一地對其投資的企業享有所有權、而企業作為法人對其財產又享有“經營管理權”的立法例,轉而吸收了更為科學先進的“公有制的多種實現方式的理論”以及“政府投資理論”。從民商法的角度看,明確企業投資人對于企業進行實際控制的股權,股權擁有者通過法人治理模式操控著企業的生產經營。而企業中具體的設施以及產品等物品屬于企業所有,企業對這些物品實行占有乃至處分等各項具體支配物的權利,也就是企業對其資產享有法人所有權,是符合市場運行發展規律與民商法區分“法人責任”與“股東責任”的科學原理的。事實上,實踐中作為主要投資部門的國資委早已對許多經營性國有資產采取了股權投資的處理方式,也足以證明這種法權結構是科學、易行的。

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于2002年由國資委100%投資成立,其子公司之一則是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熟悉的中國國航),而中國國航又同樣作為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時,作為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的,還有山東省屬企業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投資主體,這些投資主體按照其股權的份額,對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出資人性質的權利,該權利并不是所有權而是公司法上的股權。事實上,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也和其他投資主體一道進行著投資,這是該公司也作為一個投資主體而享有出資人的權利即股權。

在這樣一個投資模式下,國資委并不對這些企業本身或企業的建筑、飛機等具體財產享有所有權(事實上,國資委也沒有必要吸收這樣無比龐雜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其控股在保證其各個子公司在具有獨立地位、充分參與商業市場、進行經營競爭的情況下,對其決策與治理進行必要的指引與調整。

總而言之,《民法典》采納“政府投資理論”,在公有制企業基本法權關系中建立現代化企業的“股權—所有權”權利結構模式,更符合現代生產力條件下建立混合所有制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在《民法典》第257條的規定當中,還有一個重大的創新點值得我們討論,即明確了國有企業應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而非“國家統一”投資的規定。這一規定,是對1994年“分稅制改革”和1995年公有制企業現代改造改革的反映。從那時起,國家便不再堅持“統一國家投資”的政策,國有企業的責任和權益分配按照中央和地方不同層級加以區分,上文列示的股權結構也較為清晰地反映了這一狀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自主的、科學的國有資產制度,即在中央政府層次,國有資產可以分為國資委投資企業、財政部投資企業、非財政部投資但是由財政部監管企業、金融企業、礦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資產等五大部分;在地方層面,除這五大部分以外,還另外區分為省級、地市級、縣級等不同層次的資產?!睹穹ǖ洹芳跋嚓P法律規范,無疑是這一科學的制度體系賴以建立的基礎。以上這些制度的建立,使得統一國家所有權理論不再具有任何實證法基礎,標志著我國在立法與制度建設層面上正式掃除了民法學理與制度中不合時宜的內容。

承認和保障地方政府的投資人權利,意義十分重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承認地方政府的財產權,上級政府可以隨意平調下級政府的資產,對地方政府損害很大。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實際上就已經承認了地方政府的獨立財產權。在土地出讓市場上取得的財政收入,也是基本上歸于地方政府。這些都說明我國地方政府是有獨立財產權的。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之后,思想解放的地方政府抓住改革開放的好時機,通過擴大投資、發展經濟,在改善地方財政狀況、壯大地方社會福利事業的同時,也給人民群眾帶來了實惠。因此,依法承認和保護地方政府的獨立財產權,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做法,對保護地方政府、促進改革開放十分必要。在《物權法》至《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筆者一直堅持提出承認地方政府投資權益的建議。但是一些同志認為,這一做法打破了“國家所有權的唯一性和統一性”原則,甚至認為這種做法存在政治上的問題。面對這些不甚中肯的批評,我國立法機關最終頂住壓力,實事求是地承認了地方政府獨立的出資權和利益取得權。這一點不僅對于地方政府財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對地方發展和人民群眾福祉的增進也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民法典》第97條、第98條對機關法人的主體資格、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照以上規定,機關法人以平等民事主體的身份和其他民事主體展開民事活動,在法律上并不享有優先的特權;而且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國家責任”,而是法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些規范,不僅豐富了《民法典》內部的規范內容,同時也在后來的立法中,被作為其他諸多法律法規在處理涉及機關與其他主體間民商事法律關系問題時的基本依循。例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31條、《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7條等規范均規定政府不得以特定理由逃避合同的履行,這足以反映《民法典》這些規定的顯著價值。

最后,《民法典》第96條、第99條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特別法人的地位,意義重大。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公有制經濟在農業農村領域的重要實現形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法地位予以明確,自然極為重要。但在《民法總則》制訂前,我國法律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職能與其人格以及財產的獨立性均未設有明確的規定?!睹穹ǖ洹肪幾氩粌H為上述問題提供了民法上的完整規范基礎,更為我國其他集體組織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提供了立法上的指引和解釋上的方向。正如學者指出的《民法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制定的前法依據,無《民法典》的主體制度創新,基本上就不會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這一專項立法。可見,《民法典》關于特別法人的制度安排,同樣以其科學性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發揮著對構建、改造集體財產制度進行指引的顯著作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民法典》關于公有制財產權制度的規定,不僅只有民事立法的價值,而且具有完善經濟基礎運行機制的重大意義。這些制度的改造更新,必將對我國未來的改革開放和市場運行發揮顯著作用。

五、《民法典》編纂通過對民事單行法的體系化,將不同時期制定的單行法協調化并糾正其明顯錯誤

歷史上的民法法典化,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統一現行法律,確保法律適用結果的公平性并消除其錯誤。上文討論了我國《民法典》編纂在法治更新、依據法律制度促進改革開放和人民權利保障方面的意義,當然,在整合法律資源、消除立法碎片化、實現既有法律制度的內在和諧統一、確保法律適用公平方面也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民事立法的碎片化是非常嚴重的。改革開放初期,因為經濟體制未定,立法理論也不足備,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民法通則》制定時,無可奈何宣告,制定《民法典》的客觀條件尚不具備,因此只能采取“宜粗不宜細,宜短不宜長,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原則。在這個原則下,我國立法走上了碎片化立法的道路。人民法院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也只能一事一議,不斷出籠新的司法解釋,這樣也就造成了司法解釋的碎片化。本次《民法典》頒布時同時廢止的民法單行法有九部,此前廢止的合同法有三部。同時,僅需要清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就有591件。由此可見,我國的規范的非體系化、非科學化的問題是多么嚴重。立法碎片化的危害很大。我國的改革開放是漸進式的,計劃經濟體制持續很長時間,而市場經濟體制也是在改革開放多年之后才得以建立,在此期間,立法碎片化的現象就使得我國立法保留舊體制的殘余。即使是改革開放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也帶有明顯的舊觀念或者法理不成熟的印記。

筆者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之初,連續數年提出編纂我國《民法典》的議案,指出法典編纂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借助法典的科學化邏輯,使龐大的法律規范于法典內部得以和諧統一,從而為立法、執法和司法提供統一的依據,實現公平司法和執法。對這些觀點,筆者曾多次撰文討論,指出法典化是消除立法任意化和碎片化的現象,以及消除執法和司法個性化和隨意化現象的必由之路。上文討論到民法法典化運動的經驗,主要包括“體系化效應”和“形式理性原則”兩個方面。我國民法典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要發揚形式理性,依據體系化消除碎片化、依據科學性消除隨意性。民法典的體系化效應,將會對我國民事執法和司法發揮強大的指導作用。在民事單行法未經體系化整合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或許習慣尋找孤立的法條作為裁判依據,而在《民法典》實施后,他們就應該更加重視民法典的制度體系,而不能僅僅依據一個個具體法條進行裁判。

我國《民法典》編纂,依據其本身的體系化邏輯,首先在歷史上多個單行法整合方面付出極大努力。法典本身的體系區分為總則和分則,總則規定民法指導思想、立法依據、立法目的等基礎性規則,并且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各個分則部分的共同性規則提出來,然后按照權利主體、客體、權利(含義務)、權利變動的法律根據(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含代理等)、法律責任的邏輯整合為一般性規定??倓t編體現民法一般性規定,其中主要是引導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的行為規范。分則先后規定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最后是附則。這個體系簡要明了,總則部分的一般規則,對分則各編具有統轄效力,分則部分的規定都不得違背總則的規定。因此,這個體系的內在規則是和諧一致的。

按照總則和分則的體系劃分原則,立法本身消除了碎片化的現象,相應地,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學術界的學理解釋,也不得違背實證法確立的這一原則。比如,學術界有學者提出人格權轉讓、人格權商品化開發的觀點,并且認為人格權編貫徹了這種觀點。可是,一旦我們依照總則與分則的關系原則審視這些觀點,就可以發現其主張于法無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3條、第109條規定了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這是人的基本權利。即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是人至高無上的基本權利,而且是自然人自己本身專有,只能他自己享有的。所以《民法典》總則對人格及一般人格權的規定,本身就構成否定關于人格權商品化開發、人格權轉讓的觀點的根據。所以,在法典編纂過程中,筆者依據這些基本原則,堅持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否定允許人格權轉讓的觀點,就確保了法律尊重人格的人文主義底線,防止了人格權被商品化的道德危險。

同時,本次《民法典》編纂,也對單行法中的大量的制度錯誤進行了糾正,其中最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民法典》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人民權利保障的要求,對改革開放以來所制定的財產立法進行的重大改造。按照馬克思主義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因此關于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應該在國家整體立法中處于重點地位。我國立法機關和全社會都認識到了財產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數十年來也持之以恒地推進著財產法律制度的建設,其中的成績也是應該得到肯定的。但是,數十年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治正確”的觀念,以及數千年自然經濟的觀念,都曾給過去的民事立法造成困擾并留下殘缺的痕跡。上文提到《物權法》制定時出現的政治風波,就說明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近一兩年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時,這些“政治正確”的觀點也還是一再出現。不過,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這些問題也都得到了解決。我國立法也就是因為這樣實現了對蘇聯這種體制立法的徹底清理,從而走上了中國自主的民法發展道路。

在合同法這種交易規則的法律制度建設上,我國《民法典》也實現了重大的制度改造。一般認為,物權法、財產權利立法受一國國情和政治因素影響更甚,而合同立法則更能體現民商事交往的世界普遍性意義。但是,我國199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雖然有很多值得大書特書的優點,然而其內容尤其是一些核心性條款,同樣受到了歷史和法學視野與格局的限制,比如合同效力問題的一系列條文就有嚴重的缺陷?!逗贤ā分贫〞r,中國法學界的主導觀念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理論模式。這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的基本規則,就是合同只能是在具備履行條件下訂立的,否則其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這種認識在《合同法》制定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已經得到了體現。比如,《擔保法》第41條關于抵押合同效力的規定、第65條關于質押合同效力的規定,就采取了履行時才生效的觀點。這種履行才生效的觀點十分荒唐,在《物權法》制定時,筆者提出“區分原則”的立法方案,將這種觀念徹底廢棄。事實上在立法過程中,除筆者之外已經有很多學者,對《合同法》第51條表達過激烈批評,廢止該條文已經是多數學者的共識。

合同只能在具備履行條件下才能夠生效的規定,最典型的體現,是原《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逼浜x就是,一個買賣合同,只有在出賣人能夠向買受人交付所有權的情況下,合同才能夠生效。顯然,這個觀點沒有認識到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大量合同都是遠期合同(預售)和異地合同(合同訂立地和履行地不一致),在訂立遠期合同和異地合同的場景中,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履行的時間必然發生隔離開來。有些國際貿易的合同甚至要發生多重的交付,才能夠到達最終的買主手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必須先發生效力,約束住當事人,使其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所以,要求合同只能在具備履行條件下生效的法律規定,不僅是法學理論上的缺陷,也是立法視野和格局上的缺陷。從《物權法》制定到《民法典》編纂,筆者一直堅持將合同訂立的效果和履行的效果相區分、合同之債的法律效力和合同履行的物權變動效力相區分。《物權法》第9條、第15條、第23條等條文采納了筆者的這一觀點,本次《民法典》修改了原合同法中一系列條文,進一步貫徹了區分原則。法典首先廢止了“著名”的《合同法》第51條,以及體現第51條立法觀念的第132條的規定,并按照合同之債的基本原理,重新撰寫《民法典》第597條,規定買賣合同生效條件和履行條件的區分。另外,此前民事立法中不少不符合合同之債原理的條文亦得到了改寫(如第510條、511條等)。又如,《民法典》同樣根據區分原則增加第502條第2款,規定了已成立、待批準的合同也應該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違約的內容。鑒于筆者對“區分原則”已經有多篇公開的作品發表,對應用這一原則廢止《合同法》第51條的理由,也已經公開闡明,本文在此不再贅述。

此外,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主體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原理也在編纂后的《民法典》中得到了體現。此前,《民法通則》等民事立法受蘇聯民法學影響,把民事法律行為理解為民事主體適用法律的一種合法行為,并依此排除民事主體意思自治這個本質要件。對于這種錯誤認識,理論界的絕大多數觀點也均表示質疑。筆者撰寫的《民法典》關于法律行為的議案,堅持主張以當事人的效果意思為法律行為的要件、主張不應在立法中表達“民事法律行為只能是合法行為”的理念。因為如果把民事法律行為一律定義為合法行為,那么法律制度上就不可能出現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又無效的規定。筆者建議的核心,是承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彰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釋放民事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活力。最終,筆者的這些設想及主張均為《民法典》所采納,蘇聯民法學在這一方面的消極影響得到了清除,這一制度改造的意義十分重大。

最后,通過《民法典》體系化效應的貫徹,我國立法當中“大的民法體系”也趨向整全,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既為我國包括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特殊民事主體權利立法在內的大民法體系建立了根基,也為我國整體的法律體系建立了根基。無需贅言,《民法典》規定的基礎性概念和法律規范,在社會立法、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立法中發揮強烈的規范作用,其影響力同時涵蓋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甚至憲法范疇。

總體而言,《民法典》編纂表面上看來僅僅是以整理單行法為導向,但是它在貫徹新時期法治思想、貫徹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人民權利保障要求方面,付出極大努力并且取得成功。原有單行法中許多缺陷包括體制性缺陷得到彌補,錯誤得到糾正。這些都充分展示了法典編纂的體系化效應,而且使得《民法典》在我國整體法律體系中發揮的基礎性、貫穿性作用得到了充分彰顯,使其名副其實地發揮了國家基本立法的應有效用。

六、結語

為什么說我國民法典編纂不僅僅只是一項立法工程?通過上文討論,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的編纂確實實現了整合現行立法、使其和諧統一、確保了民事案件的裁判形式上的公正這個法典編纂的一般目的。但是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還不僅僅只是實現了這一目的,最重要的是,它還完成了一場對法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分析與裁判規則等方面的重大更新改造。這些更新改造從某種角度看,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其作用可以媲美歐洲民法法典化運動時期的法典編纂?!睹穹ǖ洹吩谛聲r期法治思想指引下,有力地貫徹依法治國原則、人民權利觀念這些新時代法治思想;在涉及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也就是經濟基礎運行體制上有本質性的重新建構;在法律核心制度方面消除了重大弊端,有力地貫徹立法體系性科學性原則。通過這些努力,《民法典》比較徹底地實現了對蘇聯法學和法律制度的清理。更重要的是,它全面地貫徹了立法者以法典編纂來推動社會進步的指導思想,全面落實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人民權利的社會需要與立法目標。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也可以發現,我國社會包括法學界還應該進一步地學習、研究貫徹《民法典》編纂所體現的法思想和法技術,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實施好《民法典》。我們大家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和研究《民法典》展現出的以人民為中心和促進改革開放的指導思想,站在民法科學的角度理解《民法典》所改造創制的公有制財產權利制度,運用《民法典》確立的區分原則等分析和裁判規則,掌握體系性科學性思維。只有這樣,才能把《民法典》推進社會進步的作用落在實處。

(載于《民聲》2026年第1期)

【 孫憲忠:長安街讀書會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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