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子典頻》在2023年9月曾發表《浙商在內蒙古十五年98場訴訟終于迎來“曙光”》的評論,該文講述了浙江商人朱偉興和朱偉明兄弟在鄂爾多斯市投資遭遇的多重法律不公……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提起再審后,發回鄂爾多斯市中院重審,本文作者與朱家兄弟一樣認為案件終于迎來曙光。然而,兩年過去了,曙光沒迎來,等來的卻是更“扯淡”的判決——
一、源頭之罪:一張涂改過的土地證與千萬元的商業補償
看過《滿子典頻》文章的網友都知道,本案最核心的事實藏在伊金霍洛旗法院(2022)內0627刑初141號刑事判決書中——白紙黑字寫著:早在1994年和2001年,楊某等人便伙同達拉特旗國土局工作人員張某某,在未審批、未勘驗、未繳費、未建檔的情況下,擅自將原本登記為“居住用地”的土地證用途劃掉,證件上用手寫涂改為“商服業用地”,并加蓋了所謂“更正章”,這并非正常的行政變更,而是篡改!
黑胡子房地產公司在2006年拆遷簽約時,被拆遷人提供的就是這份“合法外衣包裹下的非法果實”,國土局頒發的有效權證上寫著“商業用途”。作為一家守法經營的開發商,怎能懷疑政府部門出具的產權憑證?正是基于對政府的信任,黑胡子公司才同意以1500㎡拆遷房換取1800㎡商業回遷房的“高價補償”。
然而,問題的荒唐之處就在于,一審法院以“你們簽了字就得認賬”為由,判令黑胡子公司賠償拆遷戶4869萬元,盡管紀委、公安查出了真相也無法推翻這一錯誤判決,法官無視那張被涂改的土地證。本文作者弱弱地問一句:當拆遷合同賴以存在的證件屬于違法造假產生的,這份拆遷合同還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嗎?
![]()
二、判決之謬:法院自己委托的機構“評估報告”為何不敢采用?
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發回重審后,鄂爾多斯市中院的辦案法官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當年被拆遷方的資產進行了重新鑒定,內蒙古立信評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據法院出具的委托函,立信評估公司對涉案土地按照“住宅”與“商業”分別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評估報告”,而根據該份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楊某等人被拆除房屋的真實價值僅為369萬元!
既然行政機關已經確認部分土地用途變更程序違法,資產評估自然應以真實用途為準。但讓人想不到的是,鄂爾多斯市中院以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2022〕43號《關于楊某等人土地用途認定的報告》被康巴什區法院撤銷為由,拒絕采納立信公司依法出具的專業意見,反而繼續沿用舊的評估報告(按商業用途評估,總價超5178萬元),判決黑胡子公司賠付4869萬元。
于是,問題來了——既然法院把政府的行政認定報告因程序問題撤銷,法院為何還要依據它重新啟動鑒定評估?既然啟動了第三方鑒定,為何又不采信其鑒定結論?這是不是自己在打自己的臉?更深層的問題在于:這起案件因為年代久遠,事實上已經執行完畢,將黑胡子公司的房產按照之前的判決執行給了楊某等人,如果改判糾錯就意味著執行回轉,履行錯案追究責任制,涉案法官、涉案官員……哎喲喂,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掛在墻上,那可不是唬人的。
![]()
三、制度之殤:涂改土地證上蓋公章擊穿了多少監管防線?
此案最發人深省之處不在于個體欺詐,而在于執法機關系統性失守。作者列幾個問題:首先,一份土地用途變更,無需審批、無需繳費、無需公示,僅憑熟人關系就能完成,這是哪個年代的“土政策”?其次,楊某說,他在1994年就完成了“住宅改商用”,比開發商進場早了整整十年。而鄂爾多斯市自然資源局在2021年依據當地紀委、公安的調查結果,在鄂自然資字〔2021〕1080號文件中確認楊某的部分土地應為住宅性質,此后,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據此文件以“達自然資字〔2022〕43號文件”作出楊某的土地用途認定,而康巴什區法院卻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達拉特旗自然資源局的文件。難道紀委、公安機關的調查錯了?張某某真有濫用職權的權力?誰讓這種違法操作持續20年未被糾正?當行政權淪為謀私工具,受害的何止是一家企業!
四、法治之問:我們要的是形式合規,還是實質正義?
縱觀本案那99份判決書,每份判決書都洋洋灑灑數萬言,引用《合同法》的條條款款看似很嫻熟、邏輯很嚴密,為啥看不到導致合同簽訂的那份造假土地證呢?不管相關部門怎么發文,核心是土地檔案登記的是住宅用地,篡改是事實,依據篡改土地證簽訂的合同以及作出的評估報告,沒有任何法理依據!
![]()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被拆遷戶楊某等人以違法手段獲取商業用地身份,享受了企業的超額補償。而鄂爾多斯市中院按照一份建立在篡改土地證基礎上的合同以及一份建立在違法土地證上的評估報告,判處黑胡子公司支付近5000萬元的賠償金,這不僅是顛倒了是非曲直,更是法向不法的讓步,是對營商環境的一次沉重打擊。
如果這樣的判決成為范例,是不是以后所有的合同簽訂時,開發商都得去核查每一份土地證的真實性,政府部門的登記還有什么公信力?商業行為的成本又會飆升到什么地步?
發生在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的這起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基層治理中的司法困境,我絕不是反對被拆遷人獲得合理合法補償,我反對的是以違法手段攫取非法利益。我認為,這個案件需要重新審視那份涂改土地證的合法性及其對合同效力的根本影響,因為法治不允許兒戲,正義不應妥協,這不僅是給黑胡子公司一個公正,更是還法治一個干凈的底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