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這一嗓子,其實戳中了零售行業很多年不愿公開說破的那層窗戶紙。
供應商被逼二選一,在零售行業確實不是個稀奇事,早就存在,而且不止一次被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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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是不是違法,要看一個關鍵前提——誰在逼你選。
那家企業在相關市場里,是不是已經強大到有市場支配地位。
如果夠強,還逼你站隊,那就很可能踩上了反壟斷法的紅線。
永輝這次提出一不要,六要。
不要什么?
不要讓供應商二選一。
六要是什么?
要做更好的品質,要做清潔的配方,要做美好的價格,要成就員工,要推動ESG,要持續創新。
說白了,就是喊話友商,少玩陰招,多拼真本事,多做點對消費者、對行業有長期價值的事。
那這個二選一,到底是什么東西?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職場版站隊。
一個老板跟你說,你只能跟我干,不許跟隔壁公司兼職。
在零售和平臺世界里,就是有些大玩家對供應商說。
你要么只給我供貨,要么你去跟別人玩,但以后別來找我。
更現實一點的版本,是各種精巧的合同條件。
比如如果你同時給競品供貨,那我就下調你在我這里的供貨量,拿走你的頭排貨架,提高你的進場費。
在電商平臺上,這種行為已經被反復點名了。
a里當年的二選一案,就是典型例子。
要求商家不能同時上其他競爭平臺,最終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吃了重罰,還被要求連續幾年提交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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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的風暴,其實早就吹到了線下。
2021年,家l福會員店開店時,就曾公開表示,遭遇供應商被人“買空”回購、斷供。
h馬X會員店也講過,優質供應商被要求二選一,一旦給新玩家供貨,就可能在另一邊被下架。
現在輪到永輝站出來喊話。
說明什么。
說明所謂的供應商二選一,在倉儲會員店、商超這些業態里,絕不是孤立傳聞,而是足夠多的企業被波及,才會有人愿意把話攤開說。
那問題來了。
既然這么常見,為什么還有人敢做。
因為它對擁有強渠道掌控力的一方,實在太誘人了。
對大零售商來說,二選一的好處很直接。
第一,鎖死爆款。
如果一個爆款產品,只能在你這里買,消費者就更依賴你的渠道,會員續費率更高。
第二,打壓競爭對手。
別人剛開會員店,你這邊只要對供應商說一句,二選一。
新玩家就可能立刻面臨斷貨、缺貨、自有品牌跟不起來的尷尬局面。
第三,鞏固議價能力。
當供應商高度依賴某一個大渠道時,價格談判就不是平等博弈,而是服務誰的問題。
于是,一邊是巨頭的籌碼,一邊是供應商的生死線。
那法律到底怎么管。
很多人會有個誤區。
覺得二選一這四個字一出現,就是違法。
其實不完全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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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反壟斷法的邏輯,必須滿足幾個關鍵條件,才會被認定為違法的二選一。
必須是在相關市場中,實施二選一的一方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也就是在這個細分市場里,它強大到可以明顯左右價格、數量,甚至擋住其他經營者進場。
在這個基礎上,如果它還去限定交易對象,只能跟自己合作,或者附加排他條件,最終導致其他競爭者被排擠出市場,供應商和消費者權益被損害。
這才會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行為。
電商平臺領域,已經有非常清晰的先例。
電商巨頭二選一案、a里被處罰案件,都指明了一點。
二選一這種限定交易,在強者手里,很容易變成違法的武器。
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也專門拿二選一、全網最低價、大數據殺熟開了刀,明確這些都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別以為是互聯網企業才需要守規矩。
s姆這樣的倉儲會員店,雖然是實體零售,但一樣在反壟斷法管轄范圍內。
如果它在自己所在的倉儲會員制賣場相關市場,占有足夠高的份額,又對供應商施加排他性要求,那么性質和電商平臺操作并沒有本質區別。
只是,現實執行上還有兩大難點。
第一,證據。
供應商怕丟訂單,通常不愿意出面。
很多排他條件會以商業談判、選品標準、年度考核的方式出現,很少直接寫明你不得給別人供貨。
第二,界定市場。
要說明誰有支配地位,就得先劃清楚相關市場的范圍。
是全國倉儲會員店市場,還是某個城市的高端會員賣場。
不同的劃法,結果完全不同。
這也是很多案件拉扯多年的關鍵所在。
再回頭看永輝這封公開信,其實有兩個層面的用意。
表層,是點名自己不玩二選一,反對不正當競爭,希望s姆約束團隊行事準則。
深層,是借一不要,六要,把焦點從渠道封殺,拉回到品質競爭。
要做更好的品質,要做清潔配方,要做美好價格,要成就員工,要推動ESG,要持續創新。
這套說法,說給誰聽?
一方面說給消費者聽,告訴你我不是靠排他協議,而是靠自有品牌和供應鏈能力贏得你。
另一方面,也是在給監管層一個信號。
我站的是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那一邊。
從行業角度看,零售業這幾年競爭極其殘酷。
傳統大賣場關店潮不斷,本土會員店有的剛開半年就熄火,而s姆卻被傳2025年銷售額超1400億元,會員數突破900萬,在會員店賽道狂飆。
在這種贏家通吃的賽道上,弱者想活下去,強者想鞏固優勢,二選一的誘惑就格外大。
但監管風向也在悄悄變。
2025年的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顯示,監管機構對平臺經濟、重點民生行業的價格戰、二選一等行為,已經進入常態化審查模式,典型案件被寫進最高法工作報告。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這事已經不是誰愿意私下協商就完的階段了,而是動輒會上升到全國性樣板案件的高度。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場看似遠在供應鏈上游的博弈,其實離你的購物車并不遠。
當供應商可以自由選擇渠道,多家合作。
它更愿意在產品配方、工藝、包裝上投入資金,把同一款好貨賣給更多賣場。
創新的成本,被更多渠道和更多消費者平攤掉,價格自然更好。
當供應商被迫只能抱住一家大腿。
它的議價能力被壓縮,利潤空間被擠掉,很難再有閑錢去搞研發,只能在安全紅線之內,做一款剛好夠用的合規產品。
這時候,消費者手里看似有很多選擇,本質上卻是在幾個渠道里反復買那些被挑選過、被談判過的那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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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供應商,會怎么想。
一個渠道巨大,流量驚人,但要求你排他站隊。
另一個渠道規模稍遜,卻主動公開承諾不搞二選一,呼吁公平競爭,愿意和你一起做產品升級。
你是只想賺一把快錢,還是想做十年生意。
永輝的公開信,也是在賭這一點。
當然,站在監管和法律的角度,不能因為誰喊了幾句漂亮口號,就認定誰對誰錯。
誰有沒有搞二選一,最終還是要看實際合同、溝通記錄和市場數據。
但有一點可以說得很清楚。
在當前法律環境下,凡是掌握明顯市場優勢的企業,再去玩逼迫供應商二選一的套路,風險已經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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