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19.9萬元彩禮,2萬余元的黃金首飾,按照習俗舉辦了定親儀式,郴州女子劉艷本以為即將開啟新生活,未婚夫王鵬卻因創業失敗突然“失聯”。近一年后,王鵬現身并要求領證結婚遭拒,竟將劉艷訴至法院索要27萬余元。
3月14日,郴州市嘉禾縣人民法院通報該案,一審判決女方返還70%彩禮,共計15.8萬余元。
2023年3月,劉艷經人介紹與王鵬相識相戀,相處期間,王鵬為兩人購置了情侶戒指,還按照當地習俗向劉艷支付了見面禮、上門禮等款項。2024年2月,雙方依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定親儀式,儀式后,王鵬的母親向劉艷的母親賬戶轉賬定親禮金199900元,王鵬還為劉艷購置了“四金”,花費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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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定親后,王鵬便外出創業,可沒過多久便徹底失去了消息。不僅劉艷無法與他取得聯系,就連王鵬的家人也不知道他的下落。劉艷四處打聽、心急如焚,直到后來才得知,王鵬因創業失敗,無力面對家人和未婚妻,便自行斷絕了與外界的所有聯系,對劉艷的多次電話、信息均置之不理,雙方就此失聯近一年。
2025年1月,消失近一年的王鵬突然主動與劉艷恢復聯系,提出了兩個選擇:要么盡快辦理結婚登記,要么返還全部彩禮。劉艷認為,兩人的感情早已破裂,明確拒絕恢復婚約關系。雙方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無果,王鵬將劉艷及其父母一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還彩禮、“四金”、定親酒席費、相親紅包及日常轉賬等各項費用,合計2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符合當地習俗、價值較大或具有特定象征意義”的核心要件。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法院依法認定,納入彩禮范圍的款項包括:199900元定親禮金、2.3萬余元“四金”,以及情侶戒指折價款2695元,以上三項合計22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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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王鵬主張的相親紅包、日常小額轉賬、定親請客酒席等開支,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認定該部分款項屬于“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并非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同時,劉艷一方為籌備婚約,也向王鵬家配送了被子等嫁妝,存在合理支出,因此對該部分返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王鵬自行“失聯近一年”,是導致雙方婚約關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同時,女方為籌備婚約確實有合理開支,且雙方僅為異地戀愛關系,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劉艷一方返還彩禮的比例為70%。一審判決劉艷及其父母一次性向王鵬返還彩禮158357元(226224元×70%)。判決作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目前劉艷已主動履行判決,向王鵬返還了相應款項。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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