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階段,當事人及其委托的【民事再審律師】常會收到法院關于“詢問”或“聽證”的通知。這兩種程序名稱相似,卻承載著不同的程序功能與法律意義。實踐中,當事人乃至部分法律從業者對其區別認識模糊,可能導致策略準備失焦,錯失陳述與辯論的關鍵機會,直接影響【申請再審】的成敗。民事再審審查的核心在于判斷法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而“詢問”與“聽證”正是法院為查明事由所采用的兩種主要調查方式,其選擇與應用直接體現了審查的深度、公開性與對抗性。
本文旨在穿透概念迷霧,系統剖析再審審查階段“詢問”與“聽證”在程序定位、啟動條件、功能側重及當事人應對策略上的核心差異。我們將重點探討以下問題:二者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體系中的規范依據為何?法院基于何種考量選擇適用?當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權利、義務與舉證策略有何不同?以及,專業的【民事再審律師】如何據此為客戶量身定制最有效的應對方案。
一、程序定位與啟動條件:非正式調查與正式審查之辨
民事再審審查程序不同于一、二審開庭審理,其目的在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而非對案件實體進行最終裁判。在此框架下,“詢問”與“聽證”雖同為審查手段,但其法律屬性、啟動門檻和形式要求存在顯著區別。
(一)“詢問”:靈活、高效的單方或雙方調查
“詢問”在性質上更偏向于一種調查取證方式,其程序相對靈活、簡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但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這表明,“詢問”并非所有再審審查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在涉及核心新證據時,其適用具有強制性。
在實踐中,“詢問”的啟動權主要在于法院。承辦法官為盡快了解案情、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證據細節或促成和解,可以決定采用詢問方式。它可以僅通知一方當事人到場(單方詢問),也可以通知雙方到場(雙方詢問)。通知方式也較為多樣,不一定必須使用傳票,電話、短信等即時通訊方式亦可。其組織形式相對靈活,可以由承辦法官一人主持進行。
(二)“聽證”:正式、對審的準庭審程序
相較之下,“聽證”的程序更為正式、公開,更接近于簡化版的開庭審理,旨在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當面陳述、辯論與質證,來審查再審事由是否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對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主要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這四類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這意味著,對于重大、復雜或事實爭議較大的案件,法院傾向于采用聽證方式以保障審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聽證的程序要求更為嚴格。首先,它通常要求合議庭全體成員或審判長主持,以體現其嚴肅性。其次,通知應當更為正式,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應在聽證五日前通知當事人。雖然實踐中也存在靈活通知方式,但其準備周期和形式感通常強于詢問。最后,聽證一般公開進行,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定不公開情形。
二、功能側重與審查內容:查明細節與聚焦事由之爭
程序形式的差異,根本源于二者功能側重點的不同,這直接決定了當事人在其中的參與方式和策略核心。
(一)“詢問”:側重于事實澄清與法官心證形成
詢問的核心功能在于幫助法官“查明情況”。法官主導性極強,程序圍繞法官需要了解的問題展開。內容可能包括:要求申請再審人進一步闡明其再審事由的具體依據;針對提交的“新證據”詢問其來源、形成時間及與原審的關系;向被申請人了解其對申請理由的初步態度;或就案件中的某些模糊事實進行核實。
因此,在詢問中,當事人的陳述往往是回應式的、補充性的。雖然當事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辯論和對抗的色彩較淡。法官可能不會嚴格區分調查、辯論等階段,過程更具彈性。對于【民事再審律師】而言,重點在于協助當事人清晰、有條理地回答法官提問,尤其是針對“新證據”的“新”性(即為何在原審中未能提交)作出合理解釋,以說服法官該證據符合法定“新證據”標準。
(二)“聽證”:側重于對抗辯論與事由成立與否的判斷
聽證的功能則更側重于“審查事由”。其程序設計賦予了雙方當事人更強的對抗性。典型的聽證程序包括:當事人陳述、歸納爭議焦點、雙方互相辯論與質證等環節。這與庭審的框架有相似之處,但審查范圍嚴格限定在申請再審所主張的事由范圍內,不搞全案復查。
在聽證中,雙方當事人的角色更為主動。申請再審人需要系統地陳述再審請求、事實理由,并出示支持其再審事由的證據;被申請人則需進行有針對性的答辯和反駁。質證環節尤為關鍵,特別是對于“新證據”,被申請人有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發表意見。這意味著,聽證為雙方提供了一個提前“交鋒”的平臺,審查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在此環節的表現。這對于【再審律師】的臨場應變、焦點歸納和證據攻防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實務應對策略:因“序”制宜的律師之道
深刻理解上述區別后,【民事再審律師】可以為客戶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策略,將程序特點轉化為代理優勢。
(一)收到通知時的初步判斷與準備
分析通知形式:收到“聽證通知書”通常意味著案件爭議較大或事由涉及事實根本爭議,需按“準庭審”標準進行全方位準備。收到“詢問”通知,則需重點研判法官可能關切的特定問題,尤其是證據細節和程序節點。
明確程序目標:對于申請再審人,在聽證中的目標是全面展示再審事由的成立依據,通過證據鏈條和邏輯論述說服合議庭;在詢問中,目標則是有效回應法官疑慮,夯實“新證據”等關鍵主張的基礎。對于被申請人,在聽證中的核心是瓦解對方的再審事由,通過質證否定“新證據”的效力或證明力;在詢問中,則可能側重于向法官強調原審裁判的正確性與穩定性。
(二)聽證中的核心應對策略
精心準備書面意見與證據清單:聽證前應向法庭提交詳盡的書面意見和證據目錄,清晰勾勒己方邏輯。聽證陳述應直擊要害,避免贅述。
主導焦點,有效質證:認真聽取對方陳述及法官歸納的焦點。質證時,不僅回應“三性”,更要重點論證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或是否構成“主要證據偽造”。對于對方證據,應敏銳發現其形式或內容上的瑕疵。
善用最后陳述:抓住最后陳述機會,對聽證的核心爭議進行升華總結,強化己方觀點。
(三)詢問中的核心應對策略
預判問題,準備提綱:與客戶充分溝通,預判法官可能詢問的細節(如證據發現過程、逾期舉證原因、對原審某環節的異議等),并準備簡明、客觀的答復提綱。
保持誠懇、配合的態度:詢問氛圍相對非正式,保持尊重、誠懇的態度有助于建立信任。回答應實事求是,避免過度辯論性言辭,重點在于提供信息,輔助法官形成心證。
把握和解契機:詢問程序有時會包含主持和解的環節。律師應敏銳判斷局勢,在維護客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評估和解的可能性,為客戶提供專業建議。
(四)共同的底線:程序權利的堅守
無論詢問還是聽證,當事人均享有委托代理、申請回避等權利。必須高度重視程序紀律:申請再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中途退出的,可能被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則視為放棄陳述意見的權利。因此,準時出席、遵守秩序是基本前提。
總結與風險提示
總而言之,再審審查中的“詢問”與“聽證”,一為靈活的調查工具,一為正式的審查程序。前者如“醫生問診”,重在查明細節;后者如“微型庭審”,重在判斷癥結。對于再審申請人而言,誤將“聽證”當作簡單問話而準備不足,或是在“詢問”中過度糾纏辯論而失焦,都可能使本有希望的【民事再審申請】功虧一簣。
在啟動【申請再審】這一艱難征程時,一份邏輯嚴密、事由清晰的【再審申請書】是基礎,而針對不同審查程序的特點進行精準、專業的應對,則是將申請推向成功的關鍵環節。這尤其依賴于【民事再審律師】對程序規則的深刻把握、對證據材料的嫻熟組織以及對庭審節奏的精準掌控。
(互動引導) 您在代理或經歷民事再審案件時,是否曾對“詢問”或“聽證”程序感到困惑?是否遇到過因程序應對策略不同而導致結果差異的案例?歡迎在評論區分享您的實務觀察與見解。
(風險提示) 本文僅為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的一般性分析,不構成針對任何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民事再審案件高度復雜,個案情況千差萬別,具體策略制定務必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上海商事訴訟律師|專注再審爭議解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累計代理600余起案件,尤其在復雜疑難案件的再審與抗訴領域深耕多年,擅長處理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及商事犯罪等領域的終極爭議解決。
代表案例: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等。
有再審需求的客戶,可通過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官網或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進行專業咨詢。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