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朋友肖某某發消息給王某,提到國外有賺錢的路子,在高薪誘惑下王某欣然同意并商議到金三角。隨后,在肖某某安排下王某從云南省磨憨口岸持護照出境至老撾,被帶至老撾金三角唐人國際某詐騙窩點上班,在詐騙窩點擔任組員并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2024年2月,王某離開詐騙窩點后回國。2025年12月12日,檢察機關以王某犯詐騙罪起訴至桐梓縣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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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要警惕各類“高薪務工”陷阱本質,切勿因小失大。若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法規不顧,觸碰法律底線,不僅導致經濟上的損失和造成人身風險,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的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桐梓微檢院 供稿丨謝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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