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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或者腐朽思想等手段誘使不滿14周歲的幼女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
二、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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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引誘幼女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在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同時,還嚴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對象特指不滿14周歲的幼女,這是本罪與《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引誘賣淫罪的關鍵區別。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的行為僅限于引誘,如果是容留或介紹幼女賣淫,則構成《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容留、介紹賣淫罪。
2.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進行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方法誘使幼女賣淫的行為,其他方法多為非物質性的,如灌輸腐朽思想等。商城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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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依法從嚴懲處。
4.引誘幼女賣淫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誘使其賣淫的。
所謂明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引誘賣淫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即可推定為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如果被引誘的是不滿12周歲的幼女的,原則上應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的,應推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如果確實不知是幼女而予以引誘賣淫的,不應按引誘幼女賣淫罪處理,應按引誘賣淫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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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刑事責任?
在適用《刑法》第359條第2款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商城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商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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