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在一起公司解散糾紛案件中,本人作為九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憑借扎實的法律專業功底、充分的案件準備和精準的庭審辯論,成功為委托人實現訴訟目標,法院依法判決目標公司解散,有效破解公司長期經營僵局,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股東權益,案號 (2024) 浙 0303 民初748 號。
本案中,九原告合計持有目標公司 27.0833% 的股東表決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主體資格。目標公司成立后核心經營目的為建設特定大廈,該大廈早已竣工驗收并完成絕大部分房產分配,公司設立的核心目的已實現。同時,目標公司章程約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各股東未能形成有效決議延續公司經營,且自 2021 年起公司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超過 2 年未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管理層人員均提出辭職卻無法通過合法程序退出,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嚴重僵局。
更為關鍵的是,公司曾形成成立清算組的股東會決議,反映各股東對公司進入清算階段本就存在共識,后續非正式清算組不僅職能停滯,還出現資金被挪用、房產被私自處置等問題,股東之間徹底喪失信任基礎,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公司存續相關事宜。此外,公司資產維護、后續清算等事宜因股東矛盾無法推進,繼續存續將顯著損害各股東的合法利益。
接受九原告的委托后,本人與團隊律師第一時間梳理案件事實,全面收集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現狀等相關證據,精準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公司法定解散、強制解散的規定,明確闡述目標公司已滿足法定解散條件的核心觀點。庭審過程中,針對被告提出的相關抗辯意見,本人從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公司章程變更的法定要求、公司經營僵局的實質性認定等方面逐一進行質證和辯論,充分論證了目標公司營業期限屆滿、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損害股東利益且無其他解決途徑的案件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充分采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認定目標公司設立的核心目的已實現,股東會機制失靈、經營管理陷入僵局,且章程約定的營業期限已屆滿,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最終依法判決解散目標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此次公司解散糾紛的勝訴,不僅為委托人化解了公司長期經營僵局帶來的權益損害風險,也為類似公司解散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實務參考。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若出現股東會機制失靈、經營管理陷入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情形,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依法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借助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人及團隊始終秉持專業、負責的執業理念,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訴訟代理服務,助力當事人化解商事糾紛,維護商事交易秩序和股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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