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5)浙03民終1645號調解書看復雜糾紛的一攬子解決之道
在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時,我們經常會遇到一種困境:當事人之間不僅僅是單純的“借錢還錢”,往往交織著房屋買賣、投資合作等多種法律關系。當債務人確實沒錢,但對債權人享有到期購房款債權時,是坐等執行,還是另案起訴?
近期,我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通過二審調解,將民間借貸糾紛與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徹底化解。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觸及了一般保證責任的邊界以及訴訟抵銷權在實務中的運用。今天,我就以(2025)浙03民終1645號案為例,拆解如何在復雜的法律關系中,為當事人爭取到“一攬子”解決方案。
事實錨點:借條背后的連環局
2022年,債務人黃某夫婦因繳納安置房房款急需資金,向債權人林某借款74.75萬元,并由陳某提供擔保。借條約定了較高月息,但未明確擔保方式。
然而,事情遠不止一張借條那么簡單。早在2020年,林某及案外人倪某就與黃某夫婦簽訂了《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黃某夫婦名下的拆遷安置房。林某本應支付剩余購房款94.87萬元,卻因故遲遲未付。
我在代理本案時發現,雙方之間形成了典型的“互負債務”僵局:
- 債權人林某:依據借條主張民間借貸債權。
- 債務人黃某夫婦:依據房屋買賣合同,享有要求林某支付購房款的到期債權。
一審法院雖然認定了借款事實,但對于黃某夫婦提出的“用購房款抵銷借款”的主張,以“買賣合同涉及案外人、存在爭議”為由未予支持,判決償還借款本息。
律師策略:以“抵銷權”為劍,化被動為主動
接受委托后,我敏銳地意識到,單純糾結于“借了多少錢、要不要還”只會陷入被動。真正的破局點,在于如何將“購房款”與“借款”進行法律上的“對沖”。
我的代理策略主要圍繞以下兩點展開:
1. 程序破冰:抵銷權,不止于反訴,更可以抗辯
一審法院未處理抵銷主張,理由是“買賣合同尚存在爭議,且涉及案外人”。這種“另案解決”的思路在實踐中很常見,但往往導致當事人訟累,且極易引發資金鏈斷裂。
在二審中,我依據相關規定明確指出:“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
另外我提出:我們不需要法院在同一個案件中徹底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的全部細節,只需要證明“購房款債務已到期、且與借款債務種類相同”。最高法的相關裁判規則也支持這一觀點——債務是否到期是客觀的,不能以債務有爭議而否定抵銷的權利。
2. 實體破局:將“抵銷”轉化為“債務變更的和解方案”
法律上的抵銷權成立固然重要,但真正實現利益最大化,還要靠談判。
既然一審認定“涉及案外人”,我們在二審中主動調整策略。我代表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律師提出:我們不糾結于強制抵銷,而是以抵銷為基礎,構建一個新的“一攬子”交易模型。
司法觀點與成果:一紙調解書,消滅兩案糾紛
最終,我們在溫州中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這份調解書((2025)浙03民終1645號)不僅解決了官司,更重塑了雙方的商業關系:債務全額抵銷:將剩余的購房款與涉案借款本息進行抵銷。這意味著,我們(上訴人)不僅不用還這74萬余元借款,對方還得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將房子過戶。
結語:給陷入“三角債”當事人的建議
很多企業主或當事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往往“頭痛醫頭”,別人起訴借錢,就只想著怎么證明自己還了錢。但本案的啟示在于:如果你對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完全可以考慮用“抵銷”策略,將兩場官司合并為一場談判。
特別是在涉及溫州民間借貸或安置房買賣這類常見糾紛時,不要輕易被“另案處理”打發走。作為代理律師,不僅要懂法條,更要懂商業;不僅要會打官司,更要會設計“一攬子”交易方案,讓冰冷的判決變成雙方都能活下去的出路。
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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