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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后,往往困惑于能否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教授指出,詐騙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司法機關追繳、退賠后仍有損失的,亦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其財產權益主要通過刑事程序中的追繳、責令退賠予以保障。
首先,詐騙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僅能就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處的物質損失,特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侵害人身權益引發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損失,不包括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造成的損失。而詐騙罪的核心是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物,本質上屬于財產權益被非法侵占,而非人身權益受損導致的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一百七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規定旨在維護法秩序統一,避免刑民裁判沖突,明確此類財產損失由刑事程序統一救濟,排斥附帶民事訴訟適用。
其次,詐騙罪被害人的財產權益主要通過追繳、責令退賠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司法實踐中,追繳適用于贓款贓物尚存的情形,范圍僅限于違法所得;責令退賠適用于贓款贓物被揮霍、毀壞的情形,需用被告人合法財產彌補損失。刑事判決書通常會明確相關判項,由司法機關依法執行。
最后,追繳、退賠后仍有損失的,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曾有規定允許被害人在追繳、退賠后仍有損失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該規定已被廢止,被現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替代。若允許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會導致重復訴訟,增加當事人訴累,還可能出現刑民裁判矛盾,損害司法權威與公信力。
綜上,詐騙罪被害人的財產救濟具有鮮明刑事屬性,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民事訴訟維權,應依托刑事程序中的追繳、責令退賠制度,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涉案財產,最大限度彌補自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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