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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第4款的規定,以協助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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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協助組織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良好的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他人的組織賣淫犯罪活動實施了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協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
所謂協助,主要是指為組織者順利地實行組織賣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常見的有為組織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其實質是組織賣淫犯罪行為的幫助犯。在組織賣淫犯罪中,其組織行為即實行行為是指以雇傭、引誘、容留、強迫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其協助行為即幫助行為是指沒有具體參與實施上述行為而只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物質上的、體力上或者精神上幫助的行為,如充當爪牙、望風放哨等行為就是典型的協助組織賣淫行為。蘭考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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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協助組織賣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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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嚴重",《辦理賣淫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予以了明確,即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8條第4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蘭考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蘭考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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