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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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王某在小區樓下步行時,被從高層墜落的一塊磚頭砸中頭部,當場受傷昏迷,送醫治療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萬余元。事發后,物業與警方排查,無法確定具體拋物人。王某遂將該單元二樓以上所有業主及小區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單元共18層,二樓以上共計32戶業主;物業公司未按規定安裝高空拋物監控、未定期開展安全巡查與宣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判決:
1.無法舉證排除侵權可能的30戶業主,按份平均補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
2.物業公司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賠償王某3萬元;
3.2戶有充分證據證明事發時家中無人、不具備拋物條件的業主,不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在民事責任認定層面,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并結合公平責任原則確定補償責任,這也是此類案件的核心裁判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首要責任主體為實際侵權人,由其依法承擔完全侵權賠償責任;若經警方、法院等相關部門調查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舉證責任,除能夠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并非侵權人的情形外,其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按份平均補償責任。此處明確為補償而非賠償,核心在于在無法鎖定實際侵權人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填補受害人的合法損失,平衡受害方與潛在侵權方的權益,且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在后續發現實際侵權人后,有權依法向其進行追償。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筑物管理人,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應當采取安裝高空拋物專用監控、設置防拋物防護設施、定期開展高空拋物安全巡查、組織安全宣傳教育等必要措施,防范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若物業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疏漏,且該疏漏與高空拋物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的,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認定層面,高空拋物并非僅涉及民事賠償,若行為人存在故意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且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突破民事范疇,涉嫌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故意高空拋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針對特定對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若該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相關行為人將依法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面臨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以此嚴厲懲戒高空拋物的惡性行為。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受害人遭遇高空拋物損害后,首先應立即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固定案發現場、排查侵權人,形成官方調查記錄;其次,需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包括現場照片、視頻、證人證言、侵權物留存等,為后續責任認定提供依據;同時,要妥善留存醫療票據、護理費票據、誤工證明等各類損失憑證,明確損失金額及計算依據;若經調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涉案建筑物中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民事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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