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17時24分,我依法收到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送達的相關訴訟材料。針對這場我被動卷入的司法訴訟,即使沒有深圳律師團隊的大力支持,我也能夠以一己之力,在此逐一回應胖東來集團的十大指控,并邀請其創始人于東來立即就“是否有核心競爭力”進行網絡公開辯論。我尊重司法,也依法應訴,但基于事實的專業判斷和表達,不應付出代價,否則沉默將取代討論,社會危害無窮,對中國經濟更是傷害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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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輝 多家媒體特約評論員、著名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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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東來集團指控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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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東來集團指控的事實和理由
針對許昌市胖東來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在起訴狀中指控我“惡意抹黑公司信譽、損害企業名譽權”的說法,我認為該指控在事實、性質及法律適用層面均不能成立,因此有必要向法院及公眾作出系統、理性的說明。
首先,從事實層面看,我所發表的全部相關言論,均基于胖東來自身公開披露的信息、媒體報道以及已經發生的公共事件展開評論,并未捏造任何企業經營事實,也未編造虛假數據。無論是員工薪酬、企業管理規則,還是其在輿論場中的表現,均屬于社會公眾已知或可合理查證的內容,不存在“憑空虛構”或“歪曲事實”的情形。
其次,從言論性質看,我的相關表述屬于典型的觀點性、評價性意見,而非對企業作出具體事實指控。諸如“是否具有核心競爭力”“是否存在流量依賴”“企業行為是否偏離主營重心”等,均是經濟學與商業分析中常見的價值判斷,本身不存在“真或假”的客觀對錯標準。司法實踐中,對觀點性評論一貫采取更高程度的容忍標準,不能因企業不認同結論,便將專業批評等同于名譽侵權。
第三,從法律邊界看,我的評論對象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商業主體,其經營模式、管理理念和公共表達天然處于輿論監督與公共討論范圍之內。法律保護企業名譽權,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免于質疑,更不意味著社會只能存在贊美聲音。若將合理評論一概認定為侵權,實質上將對正常的學術討論和公共表達產生明顯的壓制效應,這既不符合民法精神,也不利于市場環境的長期健康。
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向我發出律師函并引發輿論關注后,我曾發表過情緒化較強的回應性文字,即《宋清輝嚴正聲明》(2025年4月6日發表)。對此,我不回避其表達方式存在激烈之處,但該回應的背景是持續被指控“抹黑”“造謠”的輿論壓力,因為胖東來集團把律師函在網絡上公開發布之后,直接導致大量網友對我及其家人、亡子宋昊然持續進行攻擊謾罵,致使承受沉重的精神壓力。無論如何,我這樣做的核心仍是捍衛表達權利與公共討論空間,并未提出任何新的、不實的事實指控。表達激烈不等同于事實虛假,更不能當然推導出“惡意侵權”的法律結論。
從結果層面看,胖東來方面并未在起訴狀中明確指出哪一條具體事實系虛構、哪一項數據系偽造,也未能證明我的言論與其所謂“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在缺乏事實不實性與因果關系證明的情況下,僅憑企業主觀不適或形象受損感受,難以構成名譽權侵權的完整法律要件。
綜上,我認為,本案的實質并非名譽侵權糾紛,而是企業如何面對批評、社會如何容納不同聲音的問題。企業可以反駁觀點,但不應以訴訟方式消解合理評論空間;社會需要多元討論,而非單一敘事。我尊重秉持公開正義的法院依法審理,也尊重企業依法維權,但同樣堅持:基于事實的專業判斷和表達,不應付出代價,否則沉默將取代討論,社會危害無窮,于國于民均不利。
這既是我對本案的答辯立場,也是我對公眾的理性回應。
《宋清輝逐一回應胖東來集團10大指控》
總體立場:
我針對胖東來的所有評論,均基于公開信息、公共事件及企業自身對外披露內容,從宏觀經濟學、商業模式和流量經濟角度進行分析與價值判斷,屬于典型的公共事務評論與學術性意見表達,并未捏造事實、歪曲數據或散布虛假信息,也未對企業作出具體違法、失德等事實性指控。相關表述均為觀點性判斷,應受合理評論與言論自由邊界保護。
逐一回應:
一、關于“#胖東來基層員工平均月薪9886元#”相關評論
該評論基于胖東來公開披露的員工薪酬信息展開,核心觀點在于“高薪本身并不等同于核心競爭力”。“核心競爭力”是經濟學與管理學中的專業概念,指企業在技術、模式、效率、規模或壁壘上的可持續優勢。我的評論并未否認其薪酬水平真實性,也未否認其對員工的激勵意義,而是從商業模式可持續性角度提出分析性判斷,屬于價值評價,而非事實陳述,因此不構成對企業名譽的貶損。
二、關于“員工結婚酒席不超5桌”的評論
該評論針對的是企業管理邊界問題。需要指出的是,我并未否認企業內部制定規章的合法性,而是從公司治理與組織管理的普遍原則出發,討論企業是否應當深度介入員工私人事務。這屬于管理哲學與企業文化層面的爭議性議題,在學界和實踐界長期存在不同觀點。再者,“談何做成百年老店”是一個開放性問題,屬于合理質疑,不涉及虛假事實或人格貶損。
三、關于“員工因流量事件離職”的評論
相關評論基于公開新聞事件,討論的是流量驅動型企業形象對組織穩定性的影響。再者,“胖東來神話遲早破滅”,屬于趨勢判斷和風險提示,是財經評論中較為常見的表達方式,也不構成對企業聲譽的惡意攻擊。
四、關于“不賣某品牌礦泉水”的評論
該評論討論的是企業在公共輿論場中頻繁介入社會議題的商業后果,核心仍是“企業是否偏離主營業務重心”。再者,“能走多遠”“需要打問號”屬于不確定性判斷,是典型的評論性語言,并未指控企業違法或不當經營。
五、關于“倡導新規理念”的評論
我評論的重點不在于“是否有權倡導理念”,而在于:企業家公共表達是否正在被流量邏輯放大并商業化使用。這是對社會現象的討論,而非對企業動機作事實性斷言,屬于學者對公共輿論現象的分析。
六、關于“員工行為規范引發模仿”的評論
該評論將胖東來案例放入更大背景中,討論企業管理示范效應,并非指控胖東來直接導致其他企業行為,而是提醒企業公共影響力可能帶來的外溢效應,屬于政策與社會層面的評論。
七、關于“不能只靠流量活著”的評論
這是一個普遍適用于所有企業的經濟學命題,并非針對胖東來獨有。再者,“流量不可持續”是商業常識,該表述屬于宏觀判斷,不構成名譽侵權。
八、九、十、關于《嚴正聲明》中措辭的回應
我承認,在該聲明中使用了情緒化、對抗性較強的語言,其背景是胖東來集團在網絡上公開載有我名字的律師函,使我遭受到大量網暴,因此這是我在面臨輿論壓力下的即時回應。從法律審慎角度看,其中部分措辭確有表達激烈之處,但其本意是捍衛公共討論空間,而非捏造事實或惡意誹謗企業經營行為。
綜上,我的所有相關言論均屬于:基于公開事實的分析、基于專業背景的價值判斷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風險提醒。因此,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講,我的言論都并未構成惡意抹黑、捏造事實或系統性貶損胖東來集團的信譽。一言以蔽之,企業可以不同意我的觀點,但不同意并不等同于侵權。一個成熟、健康的商業社會,應當允許理性批評與不同聲音。
最后,我尊重企業依法維權的權利,但同樣堅持:理性評論絕不能因企業不悅而被迫“低頭”,因為這樣被壓制的絕不是我個人,而是整個公共討論的空間。否則,此舉本質上是在抬高說真話的成本,制造寒蟬效應。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稱“寒蟬效應”與“無一條成立”,均系本人基于現有公開事實與法律框架作出的個人判斷與觀點性結論,并非對任何司法結果的預判或對原告主觀動機的事實指控。
以上就是我的法律答辯。
附錄:“一至十”對應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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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十”對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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