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在一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中,我方作為原告代理人,憑借扎實的法律專業功底和充分的訴訟準備,成功幫助當事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實現債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我方當事人支付 171510 元款項,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本案中,我方當事人因代他人清償購房貸款,依法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且該債權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在執行階段,當事人僅受償小部分款項,剩余債權遲遲無法實現。經查,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對案外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卻怠于行使該權利,直接導致我方當事人的到期債權難以實現,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我作為主辦律師,第一時間梳理全案證據材料,梳理出債務人遺產線索 ——案外第三方處存放有債務人 30 萬元遺產,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各享有 10 萬元份額,其中僅一位繼承人通過訴訟實現了自身份額,其余繼承人怠于主張權利,致使剩余 20 萬元遺產未能被執行分配。同時,我方精準核算出第三方處剩余的可執行遺產數額,扣除已執行分配的款項后,實際可主張金額為 171510 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方提出多項抗辯理由,主張其與債務人繼承人已完成結算、債務基礎不復存在,且繼承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債權的情形,同時還主張抵銷權、認為原告主張金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等。針對上述抗辯,我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相關規定,以及多份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逐一進行反駁:其一,被告與債務人繼承人的私下結算行為未經過法定程序,且損害了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債務基礎依然存在;其二,債務人的多名繼承人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未通過訴訟等合法方式主張債權,明顯屬于怠于行使權利;其三,被告主張的抵銷權若直接行使,將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不符合法律規定;其四,我方當事人作為合法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 “不告不理” 的民事訴訟原則,無需追加其他未起訴的債權人。
法院經審理,充分采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作出 (2024) 浙 0303 民初 3211 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仍負有返還債務人遺產的義務,債務人繼承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影響了我方當事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我方當事人的代位權主張成立,判決被告向我方當事人支付 171510 元,同時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的勝訴,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適用,充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在債務人及繼承人怠于行使權利,導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通過代位權訴訟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突破了債權的相對性,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徑。
作為專業民商事律師,在處理此類債權實現糾紛時,需精準把握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實和證據線索,找準債權實現的突破口,通過合法的訴訟策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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