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濤 通訊員 羅葳)近日,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因駕駛員操作不規范導致八旬老人下車時摔成九級傷殘,法院認定公交公司未盡到安全運輸義務,判決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傷者12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5年4月,年過八旬的戴婆婆乘坐某公交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出行。車輛到站時,駕駛員未按規定減速靠邊、停穩開門,戴婆婆見狀起身扶住扶手向車門移動。此時駕駛員突然緊急制動,導致戴婆婆摔倒受傷。后經鑒定,其左股骨頸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因與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未果,戴婆婆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戴婆婆刷卡乘車后,即與公交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的義務,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傷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公交車駕駛員未規范進站停靠,致使老人在車輛未停穩時被迫移動,又因緊急制動而摔倒。駕駛員的操作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公交公司明顯未盡到安全運輸義務,存在過錯。監控顯示,戴婆婆全程緊抓扶手,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發生無過錯。
因事故車輛已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法院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戴婆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保險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安全運輸是公共交通服務的法定責任。公交企業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規范培訓,做到進站減速、停穩開門,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給予更多關注與等候。同時,也建議乘客特別是老年乘客,盡量錯峰出行,上下車時務必確認車輛停穩后再行動,共同維護乘車安全。
業內人士認為,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了承運人的安全保障責任,對規范公交運營、保護乘客尤其是老年乘客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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