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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點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騰某計算機公司、騰某科技公司系《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逆戰》三款游戲的合法運營方及維權方。被告點某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運營的網站以及云游戲平臺向用戶提供上述三款游戲的云游戲服務,并“秒進卡”“加時卡”等增值服務。被告同時提供“上號助手”功能用于保存用戶的游戲賬號密碼,有限制游戲內官方網站、活動中心、充值等外部鏈接跳轉的功能。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游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刪除用戶數據、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80萬元。被告辯稱其游戲來源于順網公司的“網維大師”系統,已獲得合法授權;其行為屬于技術創新,未構成侵權;且其未從中獲利,反而為原告帶來用戶流量。
二、爭議焦點
1、涉案三款游戲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3、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法院認為
1、涉案三款游戲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法院認為,《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逆戰》三款游戲在故事情節、角色設定、場景設計、音樂配樂等方面具有獨創性,游戲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連續動態畫面具備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條件,應認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盡管游戲整體畫面的呈現受制于玩家操作和游戲規則的設定,使得實際出現的畫面存在一定的可選擇性和隨機性,但玩家對于游戲畫面的貢獻主要還是將事先設定畫面予以呈現,不存在創作新游戲畫面的行為,不應影響游戲連續動態畫面獨創性的判斷。因而涉案三款游戲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首先,法院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核心在于“交互式傳播”,即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法院認為,雖然傳統大型游戲需要下載客戶端并依賴本地設備性能,但云游戲模式下,游戲的存儲、運行和渲染均在云端服務器完成,用戶通過被告的“菜某”平臺在不同終端上進行操作,游戲的畫面與聲音通過信息網絡在云端和用戶終端之間實時傳輸。這一過程中,云端服務器作為作品的存儲載體,本質上屬于“網絡服務器”的廣義范疇,被告將涉案游戲置于其云服務器中供用戶訪問,正是典型的“提供”行為。用戶無需下載游戲客戶端,即可通過被告的平臺在線運行游戲,符合“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交互式傳播特征,因此被告的行為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其次,法院認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必須是為了介紹、評論或說明問題,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而被告在“菜某”平臺上完整提供涉案三款游戲并以此開展商業運營(如銷售“秒進卡”“加時卡”),其目的顯然不是介紹或評論,而是利用游戲的知名度吸引用戶并獲利,這種全面替代性的使用方式已經實質性損害了原告對游戲的正常運營和合法利益。此外,被告主張其游戲來源于順網公司的“網維大師”系統,但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僅就《逆戰》對順網公司有過特定范圍內的授權,且該授權明確排除了云游戲模式及轉授權權利,對《地下城與勇士》和《穿越火線》則未授權給順網公司。被告無法證明其從順網公司或快佳公司獲得了運營涉案游戲的合法授權,因此其所謂獲得“網維大師”授權即可免責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涉案游戲,侵犯了原告對《逆戰》游戲的共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騰某計算機公司對《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游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3、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被告限制涉案游戲外部鏈接跳轉功能的行為,法院查明,在被告運營的“菜某”云游戲平臺上,點擊《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逆戰》三款游戲的官方網站、活動中心、商城、充值頁面、公告及廣告鏈接時,要么無法跳轉,要么跳轉后頁面空白并立即關閉,甚至游戲內的網銀支付功能也被屏蔽。法院認為,首先,從技術手段上看,被告并非被動提供游戲運行環境,而是主動利用技術手段對游戲內容進行了干預和切割;其次,從主觀過錯上看,被告作為專業游戲平臺運營者,明知這些外部鏈接是原告開展營銷活動、提供增值服務、實現流量變現的核心渠道,其屏蔽行為具有明顯的針對性;最后,從損害后果上看,這種行為直接導致用戶無法正常參與游戲活動、獲取資訊、進行充值消費,不僅破壞了原告合法提供的游戲產品的完整性和正常運行,還擠壓了原告的盈利空間和商業機會。法院強調,這種干預并非出于云游戲技術運行的必要(被告辯稱為了安全而屏蔽瀏覽器),被告也未能證明其必要性,因此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
法院認定被告限制涉案三款游戲外部鏈接跳轉功能的行為,已超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能評價的范圍,構成了對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的妨礙和破壞,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認定清晰地劃分了技術創新與不正當競爭的邊界:在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商業模式創新是被允許的,但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干擾、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則逾越了法律紅線。
四、法院判決
一、被告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游戲《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逆戰》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點某公司賠償原告騰某計算機公司因《地下城與勇士》游戲被侵權所致經濟損失530000元;
三、被告點某公司賠償原告騰某計算機公司因《穿越火線》游戲被侵權所致經濟損失530000元;
四、被告點某公司賠償原告騰某計算機公司、騰某科技公司因《逆戰》游戲被侵權所致經濟損失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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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 4t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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