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怕什么?怕得罪人嗎?怕打擊報復嗎?怕官司打不贏嗎?
許文孝搖搖頭。這個58歲的福建商人,在過去八年里,經(jīng)歷了四場官司、兩次申訴、一次實名舉報,從北京打到福建,從基層法院打到高級法院。
真正讓他害怕的,不是輸贏本身,而是一個讓他脊背發(fā)涼的問題:如果對方有“保護傘”,如果賬目永遠算不清,如果法院永遠只談程序不談實質——那老百姓的冤屈,到底還能往哪兒申?
第一問:我們怕的,是生意失敗嗎?
2015年3月,許文孝與同鄉(xiāng)翁志君簽下一紙《協(xié)議書》,共同借用許文孝名下:北京宏特盛商貿(mào)有限公司,用于經(jīng)營開票納稅,向央企“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供應鋼材。
翁志君出資2000萬,許文孝出資919萬。協(xié)議約定:先還翁志君多出資部分,再按月息1.6%支付雙方資金成本,最后按股權分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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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公平,對嗎?
可接下來的事情,讓許文孝始料未及——
供貨剛結束,2016年2月,翁志君就起訴要求返還全部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許文孝返還翁志君1881萬元本金,外加309萬元利息。
2017年,翁志君再次起訴,又拿走455萬元利息。
兩場官司下來,翁志君本金全部收回,利息拿走近765萬元,共計約2600余萬元。
而許文孝呢?他墊付了稅款、采購款、運費,卻一分錢沒拿回來,還倒欠對方。
我們怕的,是生意失敗嗎?不。我們怕的是:明明是合伙,為什么一方可以“只賺不賠”?明明是共擔風險,為什么變成了翁志君保本保息,許文孝血本無歸。?
第二問:我們怕的,是證據(jù)不足嗎?
許文孝不甘心。他請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合伙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結果觸目驚心:
- 總收入:4395萬元
- 采購成本:3993萬元
- 稅款支出:702萬元
- 項目虧損:1531萬元
按照45%的股份,翁志君應承擔虧損688萬元。
2019年,許文孝在北京起訴,要求分擔虧損。但訴訟中,翁志君不認可采購成本,雙方賬目無法對清。法院委托鑒定,卻因“雙方均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會計賬簿”而終止。
許文孝撤訴了。他以為,只要把賬算清楚,總能討回公道。
2021年,他在福建再次起訴,提交了審計報告、采購憑證、供貨明細。這一次,一審法院直接算了一筆賬:認定采購成本3407萬元(比許文孝主張的低586萬元),算出利潤365萬元,判許文孝支付翁志君利潤1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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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孝上訴。2022年,莆田中院裁定:重復起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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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高院維持。
我們怕的,是證據(jù)不足嗎?不。我們怕的是:你有審計報告,法院說“單方委托不算”;你想查清賬目,法院說“無法鑒定”;你換個地方起訴,法院說“一事不再理”——那你告訴我,到底去哪里,才能把這筆賬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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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我們怕的,是對手太強嗎?
2022年5月26日,許文孝寫下了一份實名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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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jiān)察組。
被舉報人:謝志剛,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jiān);翁仙發(fā)、翁志君。
舉報事項有五項——
第一項:遙控地磅,虛增供貨。
翁志君等人向新興公司供貨時,用電子遙控器干擾地磅,使鋼材數(shù)量虛高20%至45%。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數(shù)千萬元”。
第二項:保護傘斡旋,大事化小。
地磅作弊被發(fā)現(xiàn)后,謝志剛出面“斡旋”,僅罰款近百萬元了事。一樁涉嫌詐騙的刑事案件,就這么平了。
第三項:工程圍標,壟斷項目。
業(yè)內(nèi)都知道,“翁志君想做新興公司哪個工程,就能做哪個”。靠的是什么?謝志剛的庇護。
第四項:違規(guī)錄用,安插親信。
翁仙發(fā)女兒,翁志君親妹妹,臨時工,無大學文憑,在謝志剛操作下,成為新興公司財務部門“正式干部”。
第五項:假發(fā)票換真發(fā)票,偷逃稅款。
翁志君供貨使用大量虛假發(fā)票,謝志剛幫忙調換,對抗稅務稽查。
我們怕的,是對手太強嗎?不。我們怕的是:如果這些舉報屬實,那前面的官司,到底是誰在贏?如果這些舉報不實,為什么三年過去,沒有任何調查結論?
結語:當“程序正義”遮蔽了“實質公平”,我們還能相信什么?
2025年3月,許文孝坐在北京通州的家里,翻看著一摞摞判決書、舉報信、審計報告。
他算了一筆賬:
- 翁志君拿回本金:1881萬
- 翁志君拿到利息:765萬
- 合計:約2646萬
- 許文孝虧損:待定
- 許文孝被判支付翁志君:139萬
- 合計:約139萬
他說:“我不是輸給了翁志君,我是輸給了‘算不清’。”
賬目算不清,法院就不判盈虧。
程序走不通,實體就進不去。
舉報沒人查,真相就沉下去。
問題出在哪里?我們不妨對照幾條法律,看看發(fā)生了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
“共擔風險”——這是合伙的基石。可本案中,翁志君通過“保本保息”的約定,提前拿走了全部本金和高額利息,將經(jīng)營虧損全部甩給了許文孝。合伙,變成了借貸;共擔風險,變成了單方兜底。這樣的合同,真的符合合伙的法律精神嗎?
《民法典》第六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這是民法的靈魂。可當一方能夠利用財務不透明、賬目不清的現(xiàn)狀,通過訴訟提前鎖定收益,而另一方想要查清賬目卻屢屢碰壁——這是否背離了公平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構成重復起訴的,裁定駁回。
“一事不再理”——這是程序法的鐵則。可當?shù)谝淮卧V訟因“無法鑒定”而未能進行實體審理,當事人在獲取新證據(jù)后再次起訴,卻被以“重復起訴”擋在門外——這是否意味著,只要第一次“審不清”,就永遠“沒得審”?
《監(jiān)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實名舉報,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
舉報有回音——這是法治的底線。可2022年的實名舉報,至今三年,石沉大海。如果舉報信中的內(nèi)容屬實,那是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大案;如果舉報不實,也該給舉報人一個說法。沉默,算什么?
許文孝的代價,不只是錢。
他失去了八年時間,從五十歲跑到五十八歲。
他失去了對“合伙”的信任,再也不跟人做生意。
他失去了對“算賬”的信心,因為賬永遠算不清。
但他堅持下來了。他說:“我不是為了那幾百萬,我是為了一個答案。”
一個關于公平的答案。
一個關于真相的答案。
一個關于——在這個社會里,普通人的冤屈,到底能不能說清楚的答案。
我們呼吁——
第一,制度改進。 對于“保本保息”類合伙條款,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審查其是否違背合伙的本質;對于“無法鑒定”的案件,應當探索第三方強制審計、舉證責任倒置等機制,不能讓“算不清”成為“判不了”的擋箭牌。
第二,責任追究。 許文孝的舉報信涉及五項具體指控,指向國企前高管涉嫌充當“保護傘”、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面回應:舉報是否受理?調查是否開展?結果如何?三年沉默,不是答案。
第三,執(zhí)行透明。 程序的盡頭應當是實體,而非死胡同。“一事不再理”不應成為“一事永不審”的借口。當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jù),當原判決明確“盈虧另行核算”,法院應當讓實體爭議進入實體審理,而非永遠停留在程序層面。
許文孝說,他還會告下去。
不是因為錢。
是因為想不通。
想不通的事,總要有個答案。
答不出的題,總要有人來解。
這個答案,不只是一個商人的公道。
這個答案,是法治社會的底線——
規(guī)則不能只保護強者,程序不能只通往沉默,公平不能只在紙上。
如果連合伙都要分個“保本的”和“兜底的”,
如果連舉報都要等個“石沉大海”,
如果連官司都要輸給“算不清”——
那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許文孝。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人物均為實名,信息源自舉報信、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八年官司,2600萬被誰拿走?——一合伙人的國企反腐舉報與程序圍城
他怕什么?怕得罪人嗎?怕打擊報復嗎?怕官司打不贏嗎?
許文孝搖搖頭。這個58歲的福建商人,在過去八年里,經(jīng)歷了四場官司、兩次申訴、一次實名舉報,從北京打到福建,從基層法院打到高級法院。
真正讓他害怕的,不是輸贏本身,而是一個讓他脊背發(fā)涼的問題:如果對方有“保護傘”,如果賬目永遠算不清,如果法院永遠只談程序不談實質——那老百姓的冤屈,到底還能往哪兒申?
第一問:我們怕的,是生意失敗嗎?
2015年3月,許文孝與同鄉(xiāng)翁志君簽下一紙《協(xié)議書》,共同借用許文孝名下:北京宏特盛商貿(mào)有限公司,用于經(jīng)營開票納稅,向央企“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供應鋼材。
翁志君出資2000萬,許文孝出資919萬。協(xié)議約定:先還翁志君多出資部分,再按月息1.6%支付雙方資金成本,最后按股權分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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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公平,對嗎?
可接下來的事情,讓許文孝始料未及——
供貨剛結束,2016年2月,翁志君就起訴要求返還全部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許文孝返還翁志君1881萬元本金,外加309萬元利息。
2017年,翁志君再次起訴,又拿走455萬元利息。
兩場官司下來,翁志君本金全部收回,利息拿走近765萬元,共計約2600余萬元。
而許文孝呢?他墊付了稅款、采購款、運費,卻一分錢沒拿回來,還倒欠對方。
我們怕的,是生意失敗嗎?不。我們怕的是:明明是合伙,為什么一方可以“只賺不賠”?明明是共擔風險,為什么變成了翁志君保本保息,許文孝血本無歸。?
第二問:我們怕的,是證據(jù)不足嗎?
許文孝不甘心。他請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合伙項目進行審計。審計結果觸目驚心:
- 總收入:4395萬元
- 采購成本:3993萬元
- 稅款支出:702萬元
- 項目虧損:1531萬元
按照45%的股份,翁志君應承擔虧損688萬元。
2019年,許文孝在北京起訴,要求分擔虧損。但訴訟中,翁志君不認可采購成本,雙方賬目無法對清。法院委托鑒定,卻因“雙方均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會計賬簿”而終止。
許文孝撤訴了。他以為,只要把賬算清楚,總能討回公道。
2021年,他在福建再次起訴,提交了審計報告、采購憑證、供貨明細。這一次,一審法院直接算了一筆賬:認定采購成本3407萬元(比許文孝主張的低586萬元),算出利潤365萬元,判許文孝支付翁志君利潤1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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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孝上訴。2022年,莆田中院裁定:重復起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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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高院維持。
我們怕的,是證據(jù)不足嗎?不。我們怕的是:你有審計報告,法院說“單方委托不算”;你想查清賬目,法院說“無法鑒定”;你換個地方起訴,法院說“一事不再理”——那你告訴我,到底去哪里,才能把這筆賬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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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問:我們怕的,是對手太強嗎?
2022年5月26日,許文孝寫下了一份實名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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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jiān)察組。
被舉報人:謝志剛,中國新興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jiān);翁仙發(fā)、翁志君。
舉報事項有五項——
第一項:遙控地磅,虛增供貨。
翁志君等人向新興公司供貨時,用電子遙控器干擾地磅,使鋼材數(shù)量虛高20%至45%。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數(shù)千萬元”。
第二項:保護傘斡旋,大事化小。
地磅作弊被發(fā)現(xiàn)后,謝志剛出面“斡旋”,僅罰款近百萬元了事。一樁涉嫌詐騙的刑事案件,就這么平了。
第三項:工程圍標,壟斷項目。
業(yè)內(nèi)都知道,“翁志君想做新興公司哪個工程,就能做哪個”。靠的是什么?謝志剛的庇護。
第四項:違規(guī)錄用,安插親信。
翁仙發(fā)女兒,翁志君親妹妹,臨時工,無大學文憑,在謝志剛操作下,成為新興公司財務部門“正式干部”。
第五項:假發(fā)票換真發(fā)票,偷逃稅款。
翁志君供貨使用大量虛假發(fā)票,謝志剛幫忙調換,對抗稅務稽查。
我們怕的,是對手太強嗎?不。我們怕的是:如果這些舉報屬實,那前面的官司,到底是誰在贏?如果這些舉報不實,為什么三年過去,沒有任何調查結論?
結語:當“程序正義”遮蔽了“實質公平”,我們還能相信什么?
2025年3月,許文孝坐在北京通州的家里,翻看著一摞摞判決書、舉報信、審計報告。
他算了一筆賬:
- 翁志君拿回本金:1881萬
- 翁志君拿到利息:765萬
- 合計:約2646萬
- 許文孝虧損:待定
- 許文孝被判支付翁志君:139萬
- 合計:約139萬
他說:“我不是輸給了翁志君,我是輸給了‘算不清’。”
賬目算不清,法院就不判盈虧。
程序走不通,實體就進不去。
舉報沒人查,真相就沉下去。
問題出在哪里?我們不妨對照幾條法律,看看發(fā)生了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xié)議。”
“共擔風險”——這是合伙的基石。可本案中,翁志君通過“保本保息”的約定,提前拿走了全部本金和高額利息,將經(jīng)營虧損全部甩給了許文孝。合伙,變成了借貸;共擔風險,變成了單方兜底。這樣的合同,真的符合合伙的法律精神嗎?
《民法典》第六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這是民法的靈魂。可當一方能夠利用財務不透明、賬目不清的現(xiàn)狀,通過訴訟提前鎖定收益,而另一方想要查清賬目卻屢屢碰壁——這是否背離了公平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構成重復起訴的,裁定駁回。
“一事不再理”——這是程序法的鐵則。可當?shù)谝淮卧V訟因“無法鑒定”而未能進行實體審理,當事人在獲取新證據(jù)后再次起訴,卻被以“重復起訴”擋在門外——這是否意味著,只要第一次“審不清”,就永遠“沒得審”?
《監(jiān)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實名舉報,監(jiān)察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
舉報有回音——這是法治的底線。可2022年的實名舉報,至今三年,石沉大海。如果舉報信中的內(nèi)容屬實,那是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大案;如果舉報不實,也該給舉報人一個說法。沉默,算什么?
許文孝的代價,不只是錢。
他失去了八年時間,從五十歲跑到五十八歲。
他失去了對“合伙”的信任,再也不跟人做生意。
他失去了對“算賬”的信心,因為賬永遠算不清。
但他堅持下來了。他說:“我不是為了那幾百萬,我是為了一個答案。”
一個關于公平的答案。
一個關于真相的答案。
一個關于——在這個社會里,普通人的冤屈,到底能不能說清楚的答案。
我們呼吁——
第一,制度改進。 對于“保本保息”類合伙條款,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審查其是否違背合伙的本質;對于“無法鑒定”的案件,應當探索第三方強制審計、舉證責任倒置等機制,不能讓“算不清”成為“判不了”的擋箭牌。
第二,責任追究。 許文孝的舉報信涉及五項具體指控,指向國企前高管涉嫌充當“保護傘”、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面回應:舉報是否受理?調查是否開展?結果如何?三年沉默,不是答案。
第三,執(zhí)行透明。 程序的盡頭應當是實體,而非死胡同。“一事不再理”不應成為“一事永不審”的借口。當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jù),當原判決明確“盈虧另行核算”,法院應當讓實體爭議進入實體審理,而非永遠停留在程序層面。
許文孝說,他還會告下去。
不是因為錢。
是因為想不通。
想不通的事,總要有個答案。
答不出的題,總要有人來解。
這個答案,不只是一個商人的公道。
這個答案,是法治社會的底線——
規(guī)則不能只保護強者,程序不能只通往沉默,公平不能只在紙上。
如果連合伙都要分個“保本的”和“兜底的”,
如果連舉報都要等個“石沉大海”,
如果連官司都要輸給“算不清”——
那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許文孝。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人物均為實名,信息源自舉報信、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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