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9月,安某在經營養殖場期間,明知病死豬禁止加工成食品供人食用,仍將其養殖的6頭病死豬分批次出售給司某(已判決)。司某將病死豬宰殺后對外銷售,安某非法獲利1000元。
判決結果
登封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鑒于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最終,登封市法院法院判處安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關乎千家萬戶。本案中,安某為一千元蠅頭小利,視公眾生命健康如兒戲,將病死豬推向市場,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更觸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紅線,最終受到法律嚴懲。這一判決再次釋放強烈信號:食品安全無小事,法律底線不可破,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當前,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但仍有少數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鋌而走險,嚴重威脅“舌尖上的安全”。
從法律層面看,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只要生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論是否造成實際危害,即可追究刑事責任。病死豬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安某行為完全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從社會危害看,病死豬攜帶大量病菌、病毒,食用后極易引發食物中毒、傳染病等,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安全,破壞市場秩序,侵蝕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
從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始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零容忍”,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同時,注重發揮刑罰的教育震懾功能,通過公開審判、以案釋法等,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強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生產經營者要堅守誠信底線,嚴守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消費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發現問題及時舉報。司法機關將繼續忠實履職,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為建設健康中國、法治中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報全媒體記者 尹翔 通訊員 白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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