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賽柏藍藥店 作者:朱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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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3月20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藥店行政處罰案件時,將按照新的標準認定“違法所得”,徹底改變以往部分認定模糊、尺度不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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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屬性,界定“違法所得”
以往,許多人對“違法所得”的理解存在偏差,誤以為只要是違法經營中產生的收入都屬于違法所得。此次《辦法》給出了清晰且明確的定義。《辦法》第三條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屬性有兩個:
一是關聯屬性。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關聯、基于該違法行為直接獲得的款項,與違法無關的合法收入不得計入。
二是款項屬性。僅指實際取得的款項,不包含未銷售、未收款的貨物價值。
簡單來說,藥店如果存在違法銷售藥品行為,只有該行為直接賺到的錢,才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一個核心,體現執法原則
此次新規最受藥店關注的,莫過于“合法必要支出可扣除”這一核心規定,這也是與以往認定標準的主要區別,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執法原則。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當事人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認定違法所得時扣除,其中就包括藥店直接用于銷售的藥品購進價款等合法支出。這意味著,藥店違法所得的核算,將從以往“全額認定”轉變為“差額認定”,違法所得=違法行為直接取得的款項-合法必要支出。
比如,某藥店購進某藥品,購進價150元/盒,銷售價200元/盒,共違法銷售5盒,銷售額1000元。按照以往標準,違法所得即為1000元,而3月20日新規實施后,合法的購進價款(150元/盒×5盒=750元)可依法扣除,最終認定的違法所得僅為1000-750=250元,處罰力度明顯合理減輕。
兩個條件,藥店必須具備
新規雖有寬松之處,但并非所有支出都可扣除,也不是所有違法情形都能適用,藥店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支出須“合法必要”。若藥店購進藥品的渠道本身違法,如從無資質供應商手中購進,則該部分購進價款屬于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同時,支出需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屬于“必要支出”,無關的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等不得抵扣。
2、賬單須自行舉證。《辦法》第六條明確,當事人需在監管部門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認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的真實、完整的單證、協議、會計賬簿等證據材料。若無法提供、提供不完整,或支出與其他費用混同無法區分,該部分支出將不予扣除。
九個雷區,藥店必須規避
藥店經營中,以下這些行為均涉及違法,其收入將被認定為“違法所得”,必須規避:
1、銷售過期、變質、被污染、國家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的藥品,或成分不符、冒充正規藥品的產品。
2、空刷參保人員醫保憑證、偽造銷售記錄騙取醫保基金,或使用同一藥品追溯碼反復結算卻無實際銷售行為。
3、空刷醫保卡返現,套刷醫保基金轉入會員賬號留存使用,或明知參保人倒賣醫保藥品仍違規售賣。
4、將化妝品、保健品等非醫保商品,或醫保目錄外藥品,串換為醫保目錄內藥品進行醫保支付。
5、無處方銷售處方藥、偽造、涂改處方售藥、超劑量銷售處方藥。
6、從無資質供應商手中購進藥品或銷售“回流”藥品。
7、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醫保結算服務,幫助其違規套取醫保基金。
8、夸大藥品療效、誤導消費者購買,或隱瞞藥品不良反應信息。
9、未按規定溫度、濕度儲存藥品,導致藥品變質后仍繼續銷售。
此次《辦法》的實施,既是對市場監管執法尺度的規范,也是對藥店合法權益的保障。“身正不怕影子斜”,對于藥店而言,唯有堅守合法底線,規范藥品進、銷、存全流程,才能真正消除行政處罰風險,實現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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