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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司法拍賣取得股權后簽訂的《代持股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代持方雖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仍可依約行使表決、召集股東會等權利。
2. 公司因8億元貸款及項目建設的急迫需求增資,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參會率及表決比例均達標;小股東在表決過程中中途離場且未簽署認購書,視為放棄對新增注冊資本的認購。
3. 增資價格與期限未顯失公平,亦未剝奪小股東優先認購權,決議內容與程序均合法,故小股東主張“決議不成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某水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為某能源公司(持股比例80%)和沈某(持股比例20%)。2019年7月夏某通過司法拍賣取得某能源公司持有的某水電公司80%股權后,與某能源公司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某能源公司代持夏某在某水電公司80%的股權,且以某能源公司名義具名登記,某能源公司有權參加股東會、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行使股東權利。
2019年12月19日某水電公司召開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某能源公司、沈某均對增加注冊資本、融資貸款議案表決事項簽署同意意見,同時沈某在《關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議案》上簽署“本人同意增資,但需以公平、公正、合法、平等為原則,且公司需確認本人前期實繳的3400萬元計入注冊資本,本同意書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在《關于公司向某銀行融資貸款的議案》上簽署“本人同意公司向某銀行融資貸款八億元人民幣,但公司要在實現第三次、第四次股東會決議函給本人回復(書面)后,本表決才生效。”此次股東會形成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融資貸款8億元人民幣,一致同意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至22000萬元人民幣。”
2019年12月25日夏某出具《授權書》,授權某能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召開股東會,表決同意某水電公司增資20000萬元,且增資后的股份仍由某能源公司代持。2020 年1月14日某水電公司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某能源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兩項議案的表決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在《關于公司股東認購出資的議案》認購出資票及認購出資金額一欄填寫16000萬元。沈某在《關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議案》上簽署同意意見,同時簽署“本次增資為認繳,本人同意認繳,但本人認繳額為五年期內(本人認繳部分),即認繳期為2025年1月20日”。后沈某中途退場,剩余未認購的4000萬元由某能源公司認購,出資時間為2020年1月20日前。
2020年1月19日,沈某向某水電公司發函,要求公司及大股東停止以增資為手段強行稀釋其股權,增資以5年認繳期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公平認繳新增資本,同時要求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后沈某以某水電公司隱瞞股權代持、某能源公司無權召開股東會并進行表決為由,主張公司決議不成立。
【案件焦點】
2019年12月19日以及2020年1月14日召開的兩次臨時股東會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
【典型意義】
1. 為“代持股+增資”場景提供范本:代持協議有效+程序合規即可保障增資效力,小股東僅對認購環節棄權不影響整體決議。
2. 明確“中途退席=放棄認購”規則:股東離場且未在認購文件簽字,即喪失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后續反悔難獲法院支持。
3. 警示小股東:對增資方案有異議應現場投票反對或保留書面意見,離場放任將被視為棄權;同時可通過章程設定更高出席比例、認購期限等保護機制。公司決策的科學性。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14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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