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正元涉及三中案,臺灣高等法院依業(yè)務侵占罪判處3年6月徒刑確定,另違反《商業(yè)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3919萬余元遭沒收。蔡正元針對確定部分申請再審,高院2日下午召開訊問庭,蔡正元出庭強調是為爭取清白,至于能否獲得平反,他表示“要看法院是否公正廉明”。檢方則認為蔡正元所提事項原審均已調查,不符再審要件,建請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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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被控借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2億8000萬余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一審臺北地院、二審高院均依業(yè)務侵占罪判處3年6月徒刑,因不得上訴而確定,但至今尚未被通知入監(jiān)執(zhí)行。高院指出,因本案卷宗、證物多達200宗、200項,書記官已加速整理,近日就會移送檢方執(zhí)行。臺灣高檢署表示,待收卷后將依程序發(fā)監(jiān)執(zhí)行。
蔡正元在庭上表示,原確定判決將兩個完全不同的交易事件混在一起,明顯錯誤理解。他說明,一是95年4月27日的中影股權買賣交易,二是時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莊婉均掏空挪用中影資金約7億5000萬元。他指出,自己揹債來彌補資金缺口,將原本中影與莊婉均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為他和莊婉均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他向莊婉均追討這筆錢非常困難,一度受到生命威脅。
蔡正元強調,因為自身政治身分敏感性,加上財產申報的原因,他是用阿波羅公司作為中影股權交易案、處理莊婉均掏空案的“平臺工具”,否則他只要交易一次就得申報一次,很快就會上社會新聞。他說,當時考量自己是公職身份,不適合賣出中影股票,且可能有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問題,因此委托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他一人為股東的公司)執(zhí)行賣出中影股票換錢,他并沒有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
蔡正元澄清,莊婉均掏空中影資金7億5000萬元,他為處理掏空案,去向莊婉均要資產要不到,莊婉均把財產都交給黑道,找黑道和他談判,他為處理掏空案也付出很大的代價。他說,因黑道不滿他的作法,還找人向他開2次槍,其中一次危及生命,若他不幸身亡,法院也不用費心處理本案,“我早就化作骨灰”,他為此付出龐大代價,甚至生命代價。
蔡正元表示,臺北地檢署2017年跑到他家搜索、聲請羈押,指控他侵占中影資金,“我蒙了”,之后法院裁定羈押他4個月,他發(fā)現(xiàn)檢方不斷增加罪名,不只指控他侵占中影資金,還有侵占領航基金會的資金,“我又蒙了”。他說,最后起訴書出來又變成他侵占阿波羅公司的錢,認為檢方是“先射箭再畫靶”,要找罪名扣在他頭上,他認為一審法院不理解其中緣故,二審法院又接受如此解釋,但與事實不符,他才申請再審盼法院明察。
蔡正元委任律師指出,原確定判決誤解股權負責契約的爭議,實際上阿波羅公司為蔡正元一人所有,蔡正元也是實際負責人,更自始至終為交易主體,阿波羅公司只是交易的平臺工具,蔡正元是終局受益人,委任阿波羅公司移轉資產,不存在“致生損害于阿波羅公司財產”的情形。辯護人強調,蔡正元沒有意圖侵占或背信,原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基礎有誤,依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請求開啟再審。
公訴檢察官表示,蔡正元所提事項原審均已調查,申請再審要去推翻原本有罪的確定判決,應有新事實或新證據(jù),本件明顯不符合再審要件,建請法院駁回。法官庭末諭知案件候核辦。
同案被告還有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兩人一審無罪,但二審判洪菱霙因蔡正元違法行為而取得的未扣案犯罪所得4113萬元沒收。檢方起訴指蔡正元、洪菱霙將豪宅“日升月恒”借名登記在領航基金會名下,蔡正元利用中影股權交易機會,私吞阿波羅投資公司資產,將相關款項用來支付房貸、裝潢、競選立委廣告托播費,并故意漏登會計項目,涉犯業(yè)務侵占、背信、公益侵占、商業(yè)會計法財報不實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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