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廊坊恒源學校與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作辦學仲裁告一段落,但結果不盡如意,遭到了廊坊恒源學校相關人員的質疑。
事情的緣由還要追溯到2023年。這一年,廊坊恒源學校首屆招生。2023年8月12 日在霸州市教體局主管領導的主導下,學校為甲方、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乙方,白治河、簡廣超為丙方,簽訂一份《合作辦學協議》,協議約定每個學生辦學成本,雙方各司其職。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接受廊坊恒源學校(甲方)委托正式接管學校的教務、招生、后勤服務、運營管理等工作,廊坊恒源學校(甲方)負責印章管理,學籍檔案管理,協調招生指標,對衡水博育公司(乙方)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和審計。
2024年7月博育公司(乙方)首屆秋季招生,因其自身制定的招生政策未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導致該學年所招學生學宿費收入出現巨大虧損,其單方提出毀約,意圖不再履行《合作辦學協議》第三條第2款各方費用支配之規定。(有雙方書面文字提示證明)矛盾爆發后霸州市教體局主管領導率領督導組到場做工作。2024年8月20日衡水博育公司(乙方)做出書面履約承諾,執行合作辦學協議的全部條款。自2024年9月開始,博育公司(乙方)勉強維持學校的運轉,但從2025年春開學后出現拖欠延遲發放教職工工資事件,霸州市教育體育局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校委會整改,2025年6月12日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接到通知當天不辭而別,扔下學生和學校的工作揚長而去,(沒有出具任何手續告知廊坊恒源學校)并于當天向廊坊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歷經數月的仲裁程序,廊坊恒源學校(甲方)本以為仲裁委員會能夠公正處理糾紛,給學校和社會一個妥善的處理結果,誰料想仲裁員超出教育領域人的思維,以其主觀臆斷的“學校出借辦學資質”為由認定合作辦學行為無效,這一點就是枉法裁判。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列舉的違法行為第7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即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將辦學許可證出租、出借給他人,被許可人放手卻不參與學校管理,這種行為直接導致行政許可的對象發生變更,致使行政管理權被踐踏,無法保障教學質量與社會效果,故法律將其作為被禁止被懲罰的行為。該行政違法行為程序上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監督確認并處罰。廊坊恒源學校(甲方)取得辦學許可證接受霸州市教育和體育局的監督管理,且在引進衡水博育公司(乙方)參與學校運營管理談判協商過程中,霸州市教體局全程參與,主管領導對合作辦學協議條款均做了審核,協議雙方才簽字蓋章。引進衡水教育資源與地方學校合作辦學,這種模式符合目前的國情,具有普遍性與可行性。況且從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約定,可以判斷廊坊恒源學校理事會并沒有退出對學校的運營管理,只是與衡水博育公司(乙方)一方存在著分工與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變相出租、出借許可證的違法情形。仲裁庭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多次均表述肯定協議的效力。
廊坊恒源學校(甲方)認為,仲裁庭只考慮了財產返還的責任,卻沒有全面適用《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基于《合作辦學協議》由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負責招生的2024屆學生后續兩年的教育運營責任承擔問題,仲裁庭并未作出處理。既然認定合同無效,裁決廊坊恒源學校(甲方)返還衡水博育公司(乙方)保證金,那么2024級學生也應當由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負責。廊坊恒源學校(甲方)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更沒有法律依據承擔因衡水博育公司(乙方)的過錯產生的法律責任。3月4日面臨著學生返校入學,若因裁決書簡單判定合作無效且不明確后續處置責任,導致這屆學生在剩余學年無法獲得穩定的教學管理,不僅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更可能引發群體性信訪事件。
2025年2月28日廊坊恒源學校(甲方)收到廊坊仲裁委員會就申請人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廊坊恒源學校合作辦學協議糾紛一案做出的(2025)廊仲案字104號裁決書,廊坊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時未對“2024級學生后續兩年教學責任、資金費用負擔”這一影響公共利益的核心問題作出安排,若裁決書生效將直接沖擊正常辦學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2024級800多名學生的去留問題,關乎近千名學生與家庭的未來,關乎國計民生。
廊坊恒源學校(甲方)還認為,該仲裁裁決書將合作辦學協議簡單視同為一般民事合同,無視合作辦學協議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草率枉法評價合作辦學行為無效,對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負責招收的2024級800多名高中學生后續兩年如何運營至畢業的重大社會問題視而不見,徑自脫離社會現實做出的裁決,縱容沒有誠信履行協議的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拿著保證金200萬得以全身而退,卻留下其負責招收的800多名學生如何繼續上學的重大社會公眾利益問題沒有妥善處理(因為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招生時重大過錯導致無法讓學校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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