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商丘農商銀行”,原名商丘華商農商銀行)兩名信貸員因違法發放貸款罪獲刑。此前,該行三名信貸員因違法放貸獲刑。這兩起刑事案件涉及的違法放貸本金總額合計8600萬元,且均已形成不良貸款,至今未償還。
“從華商農商銀行貸款審批流程來看,一筆貸款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層層審批才能決定是否發放,因銀行的多個環節、多名負責人員的審查、審批出現問題才導致貸款最終被違法發放。”法院判決書披露,商丘華商農商銀行不僅信貸審查的11個環節全部失守,而且該行的貸后管理也形同虛設,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后可以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從信貸審查全環節失守到不良貸款率逼近4%,從多次違規違法放貸到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商丘農商銀行的法律合規風險突出,監督缺失暴露該行系統性治理缺陷。原中國銀監會的行政處罰文件曾指出,該行“存在冒名貸款入股、掩蓋不良貸款、虛增利潤、違規貼現、違規簽發承兌匯票、違規發放貸款等大量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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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萬貸款本金損失
刑事判決書披露,2013年5月份,商丘兩家公司的法人張某以另外一家公司為貸款主體,以這兩家公司為擔保,通過與多家公司簽訂虛假車輛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發票、虛構貸款資金用途的方式向華商農商銀行申請貸款。
華商農商銀行時任長征分理處主任曹某和信貸員張某甲共同做貸前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曹某、張某甲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對張某甲的貸款資料、貸款用途和償還能力進行認真審查。2013年5月份,華商農商銀行向張某的公司發放貸款2000萬元。
2014年5月份,上述貸款到期后,張某無力償還。張某繼續使用簽訂虛假車輛購銷合同、虛構貸款資金用途的方式向華商農商銀行續貸。曹某、張某甲為其辦理續貸2000萬元,續貸期限至2015年6月。該筆貸款最終逾期,至今仍未償還。
此外,張某還有一筆900萬元的貸款也未能償還。2013年1月份,張某以其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為貸款主體,采取上述同樣的簽訂虛假車輛購銷合同、虛構貸款資金用途的方式,騙取華商農商銀行貸款900萬元,且擅自改變貸款用途。該筆貸款期限至2014年1月,在放貸過程中由于缺少信貸員,曹某指使該行主管會計郭振勇在貸款資料上簽字。
上述貸款到期后,因無力償還貸款,張某使用同樣的方式申請續貸,曹某、張某甲為其續貸900萬元,續貸期限至2015年2月。續貸到期后,張某僅歸還貸款本金100萬元,以資金短缺為由申請展期。
2015年2月份,華商農商銀行時任長征分理處主任段某將該筆貸款展期6個月,展期金額為800萬元,展期期限至2015年8月。展期到期后,張某仍舊無力償還貸款,該筆貸款發生逾期。
2016年4月份,張某申請對該筆貸款進行重組。2016年6月,曹某、張某甲以貸款重組的方式為張某續貸800萬元,續貸期限2年。續貸到期后,張某仍然無力償還貸款。曹某、張某甲再次將該筆貸款展期1年,但該筆貸款至今仍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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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信貸員獲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曹某、張某甲作為華商農商銀行上述貸款的信貸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對張某的貸款資料、貸款用途和償還能力進行認真審查,貸款后也沒有對貸款用途進行認真檢查;且在明知張某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違規對貸款進行續貸和展期,最終導致上述貸款逾期未收回,給銀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曹某、張某甲上述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據此,2025年7月份,一審法院判決曹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決張某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張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2013年他剛參加工作,華商農商銀行未對其進行崗前培訓;上述兩筆貸款均受曹某安排作為B崗進行貸前調查,均有擔保。而且900萬元貸款的首貸是曹某和郭振勇,2000萬元貸款中《授信項目審批表》和《用信審批表》的簽名也是曹某冒簽的,請求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上述兩筆貸款到期后,在辦理續貸審批手續過程中,曹某冒充張某甲在部分審查、審批貸款資料上簽字。上述兩筆貸款最終逾期后,華商農商銀行將借款人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因借款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均裁定終結執行。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上述兩筆貸款發放過程中的A崗主責曹某不僅未盡到審查義務,還冒充張某甲在部分續貸審批手續上簽字,且貸款發放期間與借款人有經濟往來。張某甲作為B崗人員,協助曹某對上述貸款進行協辦、復核,且張某甲未參與900萬元貸款的首貸,從職位、職責及責任等方面相對于曹某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張某甲的部分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成立。
2025年11月份,二審法院改判張某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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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萬貸款成壞賬
值得注意的是,張某不僅上述兩筆貸款至今未償還。截至2016年,張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在華商農商銀行的不良貸款總額高達8000萬元。該行召開清收盤活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通過將張某企業的應收賬款作質押盤活不良貸款,對張某的不良貸款進行重組。重組失敗后,華商農商銀行對上述兩筆貸款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后兩案均因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執行。
無獨有偶,華商農商銀行另一筆5800萬元的貸款逾期未還,三名信貸員因違法放貸獲刑。2024年12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披露,2014年至2016年期間,牛某武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為貸款主體或擔保企業,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先后五次騙取華商農商銀行5800萬元貸款。而該行四名責任人郭某萍、胡某峰、張某軒、趙某在辦理上述貸款時,明知上述企業由牛某武實際控制存在關聯關系,擔保人之間重復擔保、互相擔保,貸款風險很大仍違法放貸,導致5800萬元貸款形成不良,至今未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萍等四名責任人在辦理上述貸款過程中,貸前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沒有嚴格審核,對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沒有認真調查;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沒有嚴格審查;對抵押物實現債權的可能性及變現能力沒有正確評估。四名責任人貸后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沒有追蹤調查和檢查,對貸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相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沒有進行監督,導致上述貸款至今未能償還,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
據此,法院判決郭某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法院判決胡某峰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決張某軒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趙某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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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審查全環節失守
“從華商農商銀行貸款審批流程來看,一筆貸款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層層審批才能決定是否發放,因銀行的多個環節、多名負責人員的審查、審批出現問題才導致貸款最終被違法發放。”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指出,牛某武騙取華商農商銀行上述5800萬元貸款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據法院判決書披露,華商農商銀行《授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該行每發放一筆貸款,都需要經過客戶申請、受理并建立信貸關系、信用評級及準入、貸前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總行風險管控部盡職調查、授信評審委員會評審、有權審批人審批、下達批復、業務部門落實放款條件、授信發放審核、放款11個審查環節。這些環節必須全部過關,才能發放貸款。
業內人士指出,從上述案件可以發現,華商農商銀行不僅貸款審批的多個環節同時出現問題,導致上述騙貸行為在11個審查環節中順利通關;且該行的貸后管理也形同虛設,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后可以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2016年11月,媒體報道稱,多名商丘市民遭遇華商農商銀行的“冒名貸款”事件,該行也接到很多相關投訴,并認定部分冒名貸款,相關信貸員因“違規辦理貸款”被記過處分。監管機關曾就“冒名貸款導致儲戶信用記錄被黑”問題約談過華商農商銀行主要負責人,要求該行“在系統內開展一次以內控制度執行為主題的風險排查,杜絕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據媒體報道,華商農商銀行還曾被實名舉報違規放貸。2019年底,商丘市民舉報稱,華商農商銀行及下屬信用社明知以蔡某明為首的蔡氏家族存在違規借貸、且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卻仍違規操作,向蔡氏家族成員及旗下多家公司提供巨額貸款,最終導致這些貸款無法收回,形成大量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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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華商農商銀行被原中國銀監會查獲“存在冒名貸款入股、掩蓋不良貸款、虛增利潤、違規貼現、違規簽發承兌匯票、違規發放貸款等大量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被處以罰款50萬元處罰。
被法院立案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華商農商銀行成立于2010年4月,由原商丘市梁園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睢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并改制組建而成。2023年3月,該行更名為商丘農商銀行。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的信息顯示,商丘農商銀行2024年的營業總收入為12.64億元,利潤總額為9107.7萬元,凈利潤為7376.08萬元。截至2024年末,該行資產總額為337.34億元,凈資產為24.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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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商丘農商銀行已連續多年未披露資產質量數據。據2020年度同業存單發行計劃披露,截至2017~2019年末,該行不良貸款率分別為2.22%、3.37%、3.88%,呈持續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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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提供的信息顯示,商丘農商銀行已成為被執行人。該行2025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被執行標的2561.52 萬元。該行現存4條終本案件信息,被執行標的總金額765.34 萬元,未履行總金額765.34 萬元,未履行比例100%。
此前,2023年7月份,商丘農商銀行被查獲“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保證”、“遲報投訴數據”、“占壓財政性資金”等10項違法違規行為,該行被處以警告并罰款99.8萬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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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商丘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華商農商銀行西關支行原行長程某英涉嫌嚴重違法,目前正接受寧陵縣監委監察調查。
最新消息顯示,商丘農商銀行已被河南農村商業銀行吸收合并。2025年12月份,商丘農商銀行官微發布消息稱,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該行已變更為河南農村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該行微信服務號“商丘農村商業銀行”將于2026年6月19日起正式停止運營。記者發現,上述微信服務號的最新消息停留在《關于商丘農商銀行微信服務號注銷的公告》,發布時間為2025年12月19日。
此前,2025年9月份,河南農村商業銀行發布公告稱,經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河南監管局批準,該行吸收合并開封、平頂山、安陽、焦作、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9市農商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等82家機構,原機構變更為該行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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