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手段屬于《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5款第3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以及《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參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
(1)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2)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4)其他符合“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的“軟暴力”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信工具實施,符合上述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作為犯罪手段的“軟暴力”,只是行為的一種方法,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軟暴力”既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手段,也可作為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為故意傷害罪的手段,也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樣。“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如果要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要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征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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